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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组建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设区的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专业力量在行政立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以高质量的制度供给服务保障江苏高质量发展,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组建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现将团队名单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南京大学王太高团队(赵娟、肖泽晟、吴卫星、田芳、陈伟、张慰)

南京大学李友根团队(解亘、方小敏、宋亚辉、张婉苏)

东南大学孟鸿志团队(周佑勇、龚向和、汪进元、于立深、刘练军、李煜兴、熊樟林、陈道英、刘启川、单平基、步兵、邢鸿飞、李栗燕、刘小冰、张治宇、席超)

河海大学陈广华团队(李祎恒、吴志红、赵银仁、闫夏秋、张浩)

河海大学李义松团队(晋海、徐安住、顾向一、李彩虹、徐俊、原野、吴隽雅、菅从进、阮丽娟、卫乐乐、陈伟、单平基、王成礼、陈红梅、徐骏)

河海大学王春业团队(吴志红、孙海涛、韩轶)

江苏省行政学院曹达全团队(陈宏光、张浪、刘宏伟、王永和)

南京师范大学汤善鹏团队(庞正、侯菁如、严海良、方乐)

南京师范大学杨登峰团队(倪斐、吴欢、尹培培、韩玉亭)

南京师范大学梁志文团队(眭鸿明、马晓燕、王敏、李国英、郑玲莉、姜红利)

南京财经大学夏清瑕团队(吴庚祐、王保成、李亮、王树良、梁鸿飞)

南京审计大学刘旺洪团队(刘爱龙、程乃胜、汪自成、秦国荣、谢冬慧、何邦武、王艳丽、许娟、赵洲)

苏州大学上官丕亮团队(程雪阳、朱中一、陆永胜、施立栋、石肖雪、崔进文、林化美)

苏州大学董学立团队(张鹏、黄文煌)

江苏师范大学张峰振团队(张兆成、彭小霞、孙首灿)

江苏师范大学张明新团队(张杰、王慧)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小红团队(吾采灵、钱朋、徐凌波、王世岳、尚连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晨团队(顾大松、冯现芹、杨娴、张骢、沈哲、安宁、王星、王旭东、李蒙)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陆广文团队(车捷、朱东、詹武刚、李繇、潘骏、付鑫、金明、张开俊)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周连勇团队(李承举、乔中龙、周巍、王志燕、钟丽、彭桂景、张曦菡、任瑞平、张指铭、王崇伟)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勇团队(周羽正、刘伟、张超、王和平、朱军、杨博炜)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薛济民团队(贾俊富、成诚)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郭少伟团队(秦蓓蓓、李华思、胡国麟)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陈扬团队(周亮、冯永强、黄震、钱瑾、喻胜云)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淑君团队(李金红、钱乃坤、尹艳、张涵)

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王帆团队(张春艳、徐学银、闫志开)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王卉青团队(周游、刘飞平、雷遥、孙雄、许静霞)

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王瑾团队(戴波、陶然)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团队(刘丰、李佳政、尚雅琼、罗双江、樊云滨)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杨海燕团队(王菁、黄永菊、蔡斌、周明明、杨心怡、陈兵、花丁香)

附件.《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工作制度(试行)》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立法专业团队的管理,发挥立法专业团队在立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立法专业团队,是指由省司法厅组建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咨询意见,承担行政立法相关工作,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行政立法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组成的专门工作队伍。

第三条 省司法厅立法处会同人事警务处、律师工作处等相关处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好立法专业团队的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立法专业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声誉,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

(三)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

(四)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准;

(五)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行政立法工作。

第五条 入选立法专业团队,由省司法厅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立法专业团队可以接受全省政府立法部门和起草单位的委托,从事以下立法工作:

(一)参与地方立法计划研究,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提出和立法计划草案提供咨询;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研究论证等提供咨询意见,参与立法项目调研;

(四)参与法规规章清理、规章解释和评估等立法活动;

(五)其他与行政立法相关的工作。

立法专业团队应当主动了解社情民意,通过开展调研、研究论证等方式,提出研究咨询意见,提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鼓励立法专业团队在委托之外独立开展立法研究工作,提出立项建议,提交项目草案建议稿或者专题研究报告。立法专业团队提出的立法建议纳入省司法厅优秀立法建议评选范围。

第七条 邀请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立法专业团队。

立法专业团队应当以团队名义受邀参与立法活动,至少派三名以上成员共同参与立法工作。

第八条 邀请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书面征询意见;

(三)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四)委托立法专项问题研究;

(五)开展立法调研;

(六)组织立法课题研究;

(七)其他方式。

采取委托方式的,应当与立法专业团队或者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条 立法专业团队在参与立法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二)认真负责对立法事项进行研究论证;

(三)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需要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按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四)不得泄露立法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五)团队成员不得以立法专业团队名义从事与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立法专业团队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而获取私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立法专业团队资格:

(一)团队成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立法专业团队两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立法活动的;

(三)团队负责人提出辞职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应当加强与立法专业团队的联系,根据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活动等情况,定期组织对立法专业团队进行考核评价。

立法专业团队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告本团队参与行政立法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立法专业团队实行动态管理,省司法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以及人事变动、换届等情形对立法专业团队进行调整,涉及新增或者取消立法专业团队的,由省司法厅立法处会同人事警务处、律师工作处等相关处室核实情况后提出建议,报厅长办公会决定。

团队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团队及其成员的管理,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人事变动和团队成员执业新情况。

第十三条 邀请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报酬,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应当将立法专业团队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参与立法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记入立法专业团队及团队负责人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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