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06元 | 江苏高院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9)》发布的2018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5406元以下(含25406元)的简单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来源:江苏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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