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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对一名拒不配合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措施

律媒智库 2021-09-27
据【无锡观察】【平安无锡】消息 1月25日,无锡市对一名拒不配合进行医学观察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24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无锡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疾控部门追踪到某小区市民张某为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之一,需接受医学观察。张某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及派出所接信息后,即电话联系张某进行居家隔离,但张某不配合。之后,经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反复解释,张某仍不配合,并拒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上门测量体温。25日上午,按照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张某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因张某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无锡市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再次提醒,两周内所有湖北地区来锡人员、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来锡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还未主动报告的必须主动报告,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关系到每位市民的健康。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并对有价值的信息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234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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