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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所,资金门槛有多高?北京昨执行新标准,其他地方会跟进吗?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设立律所是有人员和资产门槛的,这个门槛既是发展的保障,也体现了政策的导向。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拥有律所设立资产数额条件制定的主动权。

3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新的律所设立资金条件。北京降低部分组织类型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鼓励合伙制律师事务的发展,促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带动律所组织结构更趋合理。

比较后,我们发现,北京只是部分回归到“部颁”标准。而此前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则对“部颁”标准有所突破。

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究竟有哪些“部颁”标准?有哪些地方标准?北京海南之后,其他地方会不会通过调整资金门槛对律所设立进行引导呢?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形式。

2018年全国律师行业大数据显示,合伙所占66.17%,其中绝大多数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2018年北京律师行业大数据显示,普通合伙所占61.8%;

2018年江苏律师行业大数据显示,合伙所占88.9%。

关于资产要求,“部颁”标准为30万元以上,海南为10万元以上。北京曾提高到100万元以上,这次回归到30万元以上。


《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1月1日

第八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从100万调整为30万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

从全国范围看,个人律师事务所为数也不少。

2018年全国律师行业大数据显示,个人所占29.98%;

2018年北京律师行业大数据显示,个人所占33.1%;

2018年江苏律师行业大数据显示,个人所占11.1%。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1月1日版)

第十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3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条件暂时不变。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设立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律所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出资份额承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律所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这种模式适当降低了合伙人的债务承担风险。

除了设立门槛较高的原因外,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并未受到广泛重视。

海南律师条例对此创新力度非常大,不仅将合伙人数量从20名以上缩减为10名以上,而且将资产从1000万以上一下子降到100万以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1月1日版)

第九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3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通知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2000万调整为1000万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第十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担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律师以外其他合伙人的情况,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分所的设立

设立分所是律所跨区域发展的重要路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设立同城分所也成为一些律所发展布局的一种选择。

《律师法》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1月1日版)

第四十八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以外的部分区域设立分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四十九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符合司法部规章要求的派驻律师;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只限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外的区设立;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执业律师,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3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通知

外地律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律所同城分所设立资金要求由50万调整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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