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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社长赵志刚:远程司法的六大隐忧

律媒智库 2021-09-27

编者按: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2020年高端论坛顺利召开。

检察日报社社长赵志刚致辞,带来了司法实践界的理性反思与前瞻,对智慧司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来源:“数字法治”公众号


赵志刚 检察日报社社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原主任








尊敬的马老师、各位专家学者朋友们:

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由我首先为本次论坛活动致辞。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我们通过网络连接“齐聚一堂”,借助电脑或手机的屏幕“面对面”,交流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数字权利、数据治理、科技风险、创新规则等相关法治问题,机会非常难得,期待一会儿各位饱含真知灼见的演讲发言。

今天论坛的主题是“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我的致辞题目是《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我会结合一项表面看起来没那么智慧但却非常重要的事物来抛砖引玉,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它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个事物就是“远程司法”。

就像我们今天通过远程视频的形式召开这场研讨会一样,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远程司法从疫情前的“先行先试”变成了当下的“标准配置”,随着疫情的持续,配合防控的需要,“隔空办案”“不见面的提讯”“云端庭审”逐渐成为了司法界的潮流热词。

常言道:所有的幸运,都是曾经努力埋下的伏笔。

全国检察机关“三远一网”即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及检察工作网建设很早就已总体设计、统筹推进;以湖北为例,在疫情发生之前,该省130家检察院与103个看守所已经联网,实现了远程讯问系统的全覆盖,全省有四分之一的检察院与法院实现了联网,可以参加远程庭审;此外,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群众、巡查监管场所,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传输电子卷宗保障律师异地阅卷,也都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据我所知,疫情期间,法院系统也积极尝试运用远程视频技术进行“隔空开庭”“云端调解”“在线执行”;律师群体则是广泛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进行线上服务、调查取证。

远程司法的初衷,是为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人少跑腿”,通过技术延伸办案人员的自然器官和肢体功能。疫情防控对远程司法提出了硬核需求,加速了该技术普及的进程,使之俨然已经成为了司法办案的新常态。疫情是一块试金石,既试出了远程司法服务群众、提高效率的便利,也试出了远程司法存在的忧患和问题。所以,对我们来说,除了“享其利”,还要“虑其忧”,此外,对各位专家学者来说,更重要的,恐怕还包括“思其理”。

以下试举几例:

1
远程司法与现实司法的差异

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自己办理的案子远程开庭。疫情期间,有律师在接到远程视频开庭的通知书后在微博上发帖,表示“不知所措”;有检察官认为远程视频“气场不够”“不足以对被告人产生威慑心理”;有法官觉得“线上开庭似乎对当事人来说少了一些真诚”。

远程司法的参与者受到屏幕视域局限性的影响,看不清一些细节,比如微表情、微动作,诉讼参与人之间也缺乏微互动的渠道,一些现场庭审技巧的发挥受到掣肘,有的人会对新事物产生不信任和抵触感,认为远程庭审是“不严肃的”。

那么,怎样做,才能让群众消除对新事物的陌生感?让司法人员乐于去使用新工具呢?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否有权利拒绝远程开庭呢?或者反过来说,如果选择远程开庭,节约了司法资源,是否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所“奖励”呢?

要获得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要聚焦于: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差异。就像我们思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区别那样,本质上也是司法亲历性的问题。倘若证实了,远程司法确实相比现场司法有所缺陷,那么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就不能被忽视,就要有一套规范来促使扬长避短,界定哪些案件可以远程办理哪些则不宜,甚至尝试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来弥补远程司法的缺陷。

2
基本概念和规范的重新定义

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语境是不尽相同的,在远程司法的语境下,有一些基本概念、基本规范是需要重新定义的。

比如出示证据,是在屏幕上播放电子证据,还是把纸质卷宗对着摄像头展示?如果屏幕另一端的诉讼参与人说看不清怎么办?又比如开庭时远程诉讼参与人能不能在火车上,倘若火车穿山洞时没信号没听见关键的论辩怎么算?掉线多长时间算中途退庭?观看直播的网民评论如果不妥,算不算扰乱法庭秩序?现场开庭时,法庭未经许可是不能录像的,那远程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录屏,是否属录像范畴?

要赋予远程司法以合法性、规范性,这些问题是绕不开的。新规范的确立,背后是怎样的逻辑和原理,是需要系统性思考来建构的。

3
科技与人力分工协作的重构

根据最高检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近期的调研,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远程讯问的工作模式,是需要额外有一名检察人员去看守所办理文书换押、交接、犯罪嫌疑人签字等手续,远程办案的效率提升是有限的,疫情期间特殊情况,很多地方是委托看守所民警办理,预计疫情结束后问题和困难依旧;考虑到建立远程系统的成本投入,以及网络设备日常运转的运维成本,我们发现很多成本只是转嫁了,不能光看表明上“足不出户”把案子办了,就说节约了成本,而应当有个更加科学和全面的评估。

算清楚了成本账,我们才能明白,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可以不做的,进而决定哪些问题依靠科技解决,哪些步骤依靠人力更为明智,建构一套更科学合理的关于远程司法的科技与人的分工协作体系,确保信息技术给司法带来实实在在的进步。

4
远程视频的真实性问题

我们知道,远程视频的造假难度并不大。如何确定远端镜头前的“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如何证明镜头前的你是你?如何保证你在镜头前说的话,就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巡查监管场所,可以实时看到监管场所的监控摄像头画面,但如何避免“你看到的只是被监管人想让你看到的”情况?被监管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隐瞒信息、转移画面乃至故意制造故障?

为了确保远程视频的真实性,需要精巧的制度设计。当下的制度设计如果仅仅依靠白纸黑字的力量,便过于单薄了,既然“Code is Law”,代码也是一种法律,那么用科技的力量来细化和强化白纸黑字的力量,让代码与文字融合一体,将是一种更好的进路。我个人认为,在进行关于远程视频真实性的制度设计时,区块链技术可以派上用场。

5
远程视频数据的定量分析

远程司法的视频是非常宝贵的数据,我们应当安全地存储好、能够方便地检索到,为此,要对其规划进行大数据的治理,形成结构化数据。除此之外,还要从远程司法的视频大数据中进行挖掘,所谓智慧司法,决不仅仅是一个输入事实、输出判决的“自动售货机”,它是有过程的。过去我们了解和分析一起庭审,往往是通过法庭文字记录,但那已经是“人工裁剪”之后的产物,会漏掉很多的细节。如今,远程庭审、远程调解这些视频数据中,就藏着司法的细节,对它们做定量分析,我们便可以挖掘出更丰富维度上的“司法过程”。

视频中,法官、律师或当事人眨眼、抿嘴、喝水、走神的次数,说话的语速和情感,这些通过人工智能工具是可以自动统计的,有了大量诸如此类的数据,就可以做定量分析,统计特定行为与某种案件类型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更接近自然科学,为司法的精细化奠定更好基础。

6
“赛博之力”正在重塑传统法律制度

“赛博之力”即电子、网络空间的力量,是一种抽象的比喻。就远程司法来看,它正在重塑传统的法律制度,比如管辖,比如职权的分配。

此次疫情中,有律师异地阅卷,有法官(借法袍)异地远程开庭,有检察官(借制服)异地远程出庭,我们得思考: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是根据物理世界的特性设定的,纸质案卷、证据材料、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都在一个相对比较小的物理空间(地域)中,办案过程中物质位移量最小,因此司法成本最少;但是远程司法是在赛博空间中发生的,直接传递的是信息,而不再经由物质载体,因此,计算司法成本的公式便不再相同。考虑长远一些,倘若未来远程司法的形式更加普遍,既然检察院、法院都已经全国联网,那是否可以尝试一种在线“任务-接单”的办案模式,让相对有空闲地区的检察官、法官来“支援”相对忙碌的地区?这对承袭了千百年的地域管辖制度,无疑是一种挑战。

再比如,有的地方检察院与监管场所联网,接入监管场所的管理系统乃至监控摄像头,已经足不出户就可以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巡查了。那么试想:过去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其实是建立在信息并不对称的前提下的,而现在通过全面的数据接入,已经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让法律监督不再是难事。既然如此,倘若没能尽早监督到监管场所的违法,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过去将是不一样的,规则必然要进行一些变化,使责-权-利平衡。

各位专家学者朋友们,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张军检察长曾经提出要求,智慧检务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我们在建设和应用先进的科技法治成果时,总是在不断地反思,如何能够将这“三化”做到更好,刚才我以“远程司法”作为一个切入点,谈了个人对相关问题的不太成熟的一些思考,希望对大家、特别是理论界的朋友能够有所裨益,我期待着大家更加深入的、体系化的研究成果。

祝愿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原标题为《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在“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2020年高端论坛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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