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律所半年3次被投诉“不尽责”,律协怒了!
一家5个人的律所半年间竟然三次被投诉不尽责,律协怒了!
近日,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通报几起典型行业纪律处分案例,其中,一家律所在短短半年时间竟然3次被投诉“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
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小型合伙制律所,2015年11月成立,现仅有执业律师5人,其中合伙人3名。
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9月24日间,南京市律师协会先后收到涉及该所的3起投诉案件:
12019年3月6日,朱某某来信投诉,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代理不尽责”等违规行为。
22019年6月4日,陈某某来信投诉,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吉某某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等违规行为。
32019年9月19日,南京律协鼓楼工作站转交吴某某《投诉信》,投诉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代理不尽责”等违规行为。
南京律协调查查明:
12018年1月10日,投诉人朱某某因借贷纠纷与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接待投诉人、签订合同、收取律师代理费1万元的人叫陈赛。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称其不是律师、也不是律所工作人员,而是业务合作方人员。被调查会员对律所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被陈赛使用不能合理说明,也未能提供任何收案、合同、印章登记、收费退费财务凭证等材料。调查过程中,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和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额退还律师费,投诉人撤回投诉申请。【相关链接】搞“战略合作”业务员揽客,一家律所掉“坑”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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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6日,投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与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天支付给吉某某律师律师费3万元,但吉某某律师直至2019年2月28日才将该律师费交至律所帐户,且发票一直未开。
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任何案件登记、合同管理、卷宗档案管理、收费退费财务凭证等材料。
调查过程中,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还全部律师费,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
32017年11月27日,投诉人吴某某因工伤赔偿事宜与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阶段为“仲裁完”,代理律师为乐某某(已转所),投诉人根据指示当天向律优同盟支付律师费1万元,未收到发票。
乐某某律师代理完毕仲裁、一审及二审,该案因法院认定投诉人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败诉。
后来,投诉人吴某某委托其他律师起诉承包方一审胜诉。
投诉人认为,原起诉主体错误败诉是代理不尽责行为,但坚持不投诉乐某某律师,仅投诉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要求退还律师费。
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任何收案登记、出庭证登记、档案管理、收费退费凭证等材料。
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会员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还律师费8000元,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
南京市律师协会认为——
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不但存在他人以其律所律师名义在事务所内接待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律师费违规情形,而且在收案登记、出庭证登记、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收费退费等方面存在长期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未尽监管职责,情节严重。
2020年4月30日,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
针对上述第二起投诉,南京律协对吉某某律师也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认为,吉某某律师收取费用后长达9个月不交律所且不开具发票、立案过程中存在不能及时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形、不按规定形成业务卷宗档案,存在违规。调查过程中,吉某某律师和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额退还律师费,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另查明,吉某某律师在2019年8月6日因其他投诉案件已被南京律协处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南京律协认为——吉某某律师作为律所主任,存在不按规定收取律师费等多项违规行为,结合其一年内已有一次“通报批评”行业处分,此次违规应当从重处分,故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四十一条等规定,南京律协决定:给予吉某某律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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