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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忙,律师不能帮!江苏17条新规,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律媒智库 2021-09-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7月10日,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17条措施。

特别需要律师朋友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提出,对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目的提起的虚假诉讼、虚假公证、虚假仲裁等当事人以及为此提供帮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由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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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17条措施,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集聚整合现有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省各相关部门的网络连接。建立健全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机制,明确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明确省移动、省电信、省联通等电信企业配合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通信号码、注册地等信息。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转让名下不动产等财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及消费等行为。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对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目的提起虚假诉讼、虚假公证、虚假仲裁的当事人以及为此提供帮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等,依法依规予以惩处或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实施意见》强调,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行手段与目的相匹配、执行效率与效果相统一、执行强制性与人性化相协调,最大限度降低执行行为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完善信用激励修复机制,主动履行义务者的诚信记录可作为申请诉讼费减缓免的优先条件。各相关部门可相应提高诚信履行义务者的信用评级,相应缩短失信限制期限,并在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批、资质审核、备案以及政府项目招投标、实施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采购方面作为参考。被执行人虽未履行完毕债务,但以执行和解、提供担保、如实报告财产等方式积极配合执行、履行义务的,可按照信用修复有关规定,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执行难制度建设。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增量。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信息信用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择交易对象,防范交易风险。落实立案阶段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诉讼及执行风险,使其对诉讼及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完善审判兼顾执行制度,督促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调解案件当事人当场执行调解协议。严格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或者虚假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机制,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解决债务危机,探索立案、审判及执行转破产工作,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保障。将执行工作融入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纳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对执行工作的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强化执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向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加强执行典型案件宣传报道,充分展现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和成效,切实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唐 宁 夏从杰  施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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