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检察官刘哲眼中的“检律关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哲说法 Author 刘哲
检察官与律师在对立的时候让人感觉势同水火,在合作的时候又被担心彼此勾兑。
为了避嫌是不是只要有律师参加的同学会或者同学婚礼,就自动不要出席,从此严格的杜绝一切物理的和精神的接触,在微信通讯录中删除一切现在从事律师职业的前同事,退出一切有律师参加的微信群。
这显然是一种极端的处事态度,但它反映了一定程度的焦虑态度。
我以为两者的关系应该定位为协同进化更为准确。
进化往往不是一个物种孤独的前行,必将是与其他物种的相互碰撞、博弈、竞争、沟通、合作才能形成的,不是扼杀和毁灭掉对方才能获得成长,事实上对方的灭亡也往往是自己的末日,只有懂得与对方相处,才能获得更好的进化,这也是我们保护生态多样性的原因。
检律本为同源,都受系统之法学教育,很多有同窗之谊,但是由于职业进化路径和职业生态的显著差异,长久下来俨然演化为不同的司法物种。
因为两者关系,庭上立场不同,进而演变为庭下立场殊异,锱铢必较,势同水火,相煎何其急也。但是进化论的最大启示是——
我们要保护我们的对手,才能让我们避免内部衰朽,看似两立,实则唇齿相依。
我们难以想象没有律师的法庭,那样检察官也失去了存在价值;同样我们也难以想象没有检察官的律师,如何能够对抗控审合一的法官恣意。这样的历史并非没有发生过,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检察官和律师这两种职业其实彼此成就的,在恶意贬低对手时,其实也贬低了自己。
如何与对手相处其实是更加成熟的体现,对此我有五点建议:
法庭内外的对抗,都不应该寻求规制之外的优势,比如一些非法律、非法治的手段来打击对手。应该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利用好法庭规则,进行公平博弈,无论结果如何,至少确保程序是公正的。
但是现实往往并不完美,检察官如果寻求庭前的公检法协调,律师就可能期望诉诸舆情来平衡对方的不当优势。如果你不理解对方,对方一定会更加不理解你,如果你不尊重对方,对方一定会更加不尊重你,如果你先犯规,就一定不能怪别人也犯规,所以公平的对抗一定需要彼此的克制,需要法治氛围的逐渐营造,需要规则意识的刚性执行。
事实上除了不合法的勾兑之外,在合法的框架下理性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
只是很多人不是特别有信心,虽然身为法律人,还是会迷信找关系,认为不会有天上掉下来的好事。这些本质上是对法治没有信心,他们不相信有理性的、合法的合作关系。
但是认罪认罪的普遍适用,不捕不诉的大幅度提升,已经有实实在在的数据告诉了我们检律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很多时候,合法的沟通,理性的合作,要比私下的勾兑更加可靠,也更加有效,更不要说更加安全了。
NO.3有的时候,不理解往往来自于一种情绪的宣泄,有的时候确实是碰到了一些阻碍,有的时候只是把既有的刻板印象投射到对方身上,以一种偏见来审视对方,结果就将一切问题放大,动辄就容易上纲上线。结果往往沟通起来没有好气,结果自然是难以尽如人意。
我承认司法的环境仍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但也绝不是处处都是一个水平,人人都是一个态度。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所谓的理解,就是设身处地,就是有一份了解之同情,要知道人人都有一些不得已之处,有一些无法摆脱的临时处境。我们对嫌疑人的理解,也是要承认没有人是天生的坏人,要尽量思考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从而需要带着感情去办案。
更不要说检律作为职业共同体,更要体会一下彼此职业的特点和难处,当你为别人思考一分,别人将会为你思考两分。而你一旦恶语相向,彼此的关系将是无法挽回的。这其实是最简单的人性。
NO.4谨慎的相处就是还要相处,而不可能完全隔绝。检察官不可能没有律师的朋友、同学,律师也不可能没有检察官的朋友和同学,他们受着共同的教学,有着共同的求学经历,考着共同的职业资格考试,彼此的职业又存在可以相互切换的可能,怎么可能完全隔绝?
所谓的职业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完全抽象的关系,他是一个非常具象的关系,法律人其实都在一个朋友圈,而且这是一个非常狭窄的朋友圈。
我认为,这个相互界限的关键就在于避免利用司法职权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其中最核心的红线。所有的交往准则都来自于这一点。当然这个界限既包括一次性收买,也包括长期关系培养和扶植,而目标的指向性都在于职权的滥用。如果不存在职权滥用的可能就是安全的,反之就是不安全的。其次,就是避免产生不当联想的接触,比如办理具体案件的检律接触就会更加敏感,引人瞩目,并容易引发不当联想,即使没有职务滥用可能,但如果足以引起怀疑和误解,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对此,相关文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
但是目前来看,相关的规定主要从负面的角度对检律关系作出规定,也就是存在负面清单,但是缺少正面允许接触的规定,缺少一个正面清单,让检律可能相对放心地进行必要的交往联系,从而不至让法律共同体的正常交往也被切断,或者出现动辄得咎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相关机关及早对此予以明确。
NO.5检律作为法律共同体其实需要共同成长的机会,以便在司法理念方面达成共识,共同推动法治进步。
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形成彼此尊重、彼此成就的职业氛围,在公平的环境中展开竞争,通过竞争刺激彼此能力的提升。任何通过非法手段打击对手的行为都是极不明智的,也是非常短视的行为。
虽然律师可能会为检察官开展工作制造很多障碍,如果准备不足还会造成相当程度的难堪,但从本质上还是案件质量和自身能力素质不足的结果,并不是律师为难的结果,正面的导向应该是引向自身的提高,而不是律师高抬贵手,或者让律师不敢出手。
即使在个别案件中最后造成了无罪的结果,但是从长远来看,提醒我们证据标准需要切实的提高,工作模式需要优化改进,实际上是在提醒我们完善我们自身的机制。
即使在个别地区、短期之内,破坏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但从长远来说,整体来看,还是在帮助我们在提高公信力。这实际上是在帮助我们抓虫子。
检察官对律师也有相近似的功能,但表现形式显然会有很大的不同。
但一定是彼此给压力的,是真的过招,才会有真的提升。如果只是打和平球,那彼此也自然无法有真正的进步。
我们需要的就是一种不确定的,毫不留情的,无处不在的,彼此施加的压力。
因为,压力是最好的老师。
在这种压力之中,我们实现了一种协同进化。
作者简介
刘 哲 北京市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曾办理山西溃坝案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