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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 |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实践

律媒智库 2023-08-25


12月19日,在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上,由研究会和江苏法治报社联合举办的首届“江苏智慧法治十大优秀案例”及“江苏智慧法治优秀案例”正式揭晓。经研究会理事投票和专家评审,评选出“江苏智慧法治十大优秀案例”10项和“江苏智慧法治优秀案例”5项。今天,我们详细推介获得“江苏智慧法治十大优秀案例”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实践”供大家学习借鉴。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实践

雷 勇 桑家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

江苏省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刑事办案智能辅助依托人工智能OCR、NLP技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检察官办案经验和习惯,制定审查和监督规则,由计算机依据规则自动阅卷,搜索归类、甄别判断出程序、证据、事实等方面存在的疑点和重点问题,供检察官进行审查判断和处理,同时自动生成各类法律文书,在辅助检察官司法办案的同时,同步开展法律监督。

系统上线运行4年来,超17万件案件线上依托系统办理,整体案件办理质效显著提升,检察人员办案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

通过刑事案件的全部线上办理,深刻改变了广大检察官的办案习惯、思维和理念,为智能辅助办案的全面实现和数字化检察官队伍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设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是我国实现“弯道超车”其他国家的重点领域。

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网信建设双重背景下,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提出要“举全省检察机关之力,用信息化为江苏检察工作插上腾飞的翅膀。”随后,省检察院研究确立了网信建设的“358”战略,即三年初步建成、五年基本实现、八年全面提升。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正诞生于这一背景,秉承着“向科技要生产力”的原则,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智能化辅助办案新工具,着力破解办案和管理难题。

一. 放眼全局,建设面向未来的办案新模式

检察信息化建设在过去的30年间,历经了从“数字检务”到“电子检务”再到如今“智慧检务”的发展历程,突出体现了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日渐深度融合的特征和趋势,也为检察数字创新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信息化建设的潮流势不可挡,江苏省检察机关放眼检察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未来,围绕检察机关主责主业大胆创新,以创造一个辅助办案系统和高效智慧管理平台为目标,启动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的研发工作,逐步推动办案方式从传统线下纸质阅卷向现代网络智能辅助的重大历史性转变。

二 . 立足当下,着力破解检察办案难题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的办案量一直位居全国前三,而干警数量只排名全国中游,“案多人少”的矛盾格外突出,此外地区发展不均衡、司法标准不统一、内外监督方法少,专业化建设推进难等现实困难仍然存在。要力争满足基层办案实际需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强化法律监督,提升专业化素能,就必须主动探索工作新方式,办案新模式,向科技要生产力,向科技要解题法。

三 . 主动求变,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

系统研发必须主动适应检察工作新形势,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捕诉一体”的司法体制改革逐步落地。通过智能化的办案辅助系统建设,可以进一步细化办案标准,再造办案流程,构建办案模型,设定办案规则,通过系统软件应用助推改革落地见效。

四 . 创新模式,驱动江苏检察高质量发展

利用数字化全留痕的优势,智能化的办案系统可以汇集司法办案智慧、经验法则和办案监督数据,统一办案标准,规范监督行为,自动分析处理管理信息,全面提升案件质量、司法办案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内控有效、监督有力、决策科学、管理现代,以信息化工作为抓手推动江苏检察工作规范化、均衡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主要成果

一 . 经验和做法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项目自2017年2月立项,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亲任项目总指挥,先后从全省三级院抽调40余名业务骨干全脱产投入项目研发工作。4年多来的实践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教训,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复合叠加、滚动发展。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的主持下,项目研发初期即明确了“分罪名研发,由简到难、复合叠加、滚动发展”的思路,从简单一人一笔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开始,逐步向多人多笔的盗窃、诈骗等其他罪名案件拓展,在研发应用较为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多人多笔多罪名案件的全覆盖。根据这个思路,系统研发应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从2017年11月交通肇事罪模块上线,到今年9月通版模块全省上线运行,逐步实现了全省检察机关全部审查逮捕案件、一审公诉、二审公诉等案件的线上办理。持续而有序的研发,一是帮助项目组更好地理解了人工智能技术,确保研发路径及时纠偏;二是培养了一批熟练的应用者,提升了整体的应用能力;三是通过大量案件素材的积累,锻炼了人工智能的感知能力,为全罪名的识别应用奠定了基础。

二是强化交互、人机结合。由于“业务部门主导、业务需求引领”的研发模式,在早期研发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模块的过程中,项目组对人工智能技术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比如通过对大量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梳理归纳,编写出上百万字的规则,试图让人工智能参与事实判断。这种方法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中不至出现大的偏差,但到研发盗窃罪模块时,由于盗窃事实描述中极易出现时间、人物、对象等要素的交叉,这种方法就遇到了重大挫折。通过在基层院为期半年的驻点集体研究,项目研发工作逐渐调转方向,明确了“人机结合”的方法,即以强化在线阅卷功能为基础,在保证检察官办案亲历性的基础上,人工智能技术对合法性进行判断辅助。在人工智能判断能力发展上的初级阶段,充分利用现有人工智能的感知和认知能力对证据材料进行解析和处理,后来的实践也证明这确实也是立足现有技术条件的最优解。

三是系统思维、协同推进。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的研发与应用不仅仅是刑检部门的一家之事,为了保证人工智能应用的基础即电子卷宗的质量,江苏省检察机关系统推进各项配套措施。如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专门针对电子卷宗扫描编目下发规范性文件;系统在淮安试点期间,淮安市检察院商请市政法委实现了全部侦查笔录的电子化;江苏省院2020年借助政法协同推进的东风,在省政法委的支持下,推动出台了关于电子卷宗制作和编目的“两个规范”。这些措施的同步推进,保证了系统应用的良好基础,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沉淀与提升提供稳定而可靠的素材来源。

二 . 系统功能

截至目前,江苏省检察机关已基本将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打造成了集案件办理、对外监督、内部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覆盖、全流程、全留痕和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的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

1.智能阅卷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捕、诉、判、监等不同环节之间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文书实现案件流程的流转或者终结。于刑事检察工作而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需要依托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开展,而审判监督需要依托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进行。

以审查起诉流程为例,一般审查起诉案件办理的起点为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检察官需要通过该份文书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基本案情的了解,而系统设计通过对该份文书的识别,启动不同罪名的审查规则。

系统通过对大量素材的深度学习,能够自动抓取《起诉意见书》的事实部分,通过预设的层级逻辑对事实进行解构,按照“罪名-笔数-参与人-基本要素”的逻辑对文本内容进行分析,梳理出层次分明的基本案件事实,供检察官审查与校正。同时,为了避免在对复杂事实解构中出现的层级混乱,罪名的分析加入了与文本尾部法条的比对校验,参与人的分析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信息的预设。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对证据的审查关联到证据能力的判断和证明力的总结。在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中,由于刑事侦查工作的主体较为单一,且其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要求,基本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即便是《刑事诉讼法》列举的8种类型之外的证据,也可以通过检察官的司法经验大致归纳出其审查的要点,这就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准确的目标导向。虽然各地侦查机关在证据形式上的规定千差万别,但在统一规范的指引和大量素材的学习积累下,系统实现了对审查要素的自动抓取。

以讯问笔录为例,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本身外,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等要素还密切关联到该份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系统在自动抓取的基础上提示承办人关注审查。

系统通过对大量素材的积累学习,能够自动对讯问笔录进行解构,根据“位置-关键词”的逻辑对审查点进行比对查找,相关要素信息也能够自动以文本或者制式数据的形式进行填录。对于手写签名、捺印等非文本信息,系统也能按照“关键词-位置”的逻辑进行查找。

2.法律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当中,“忙于办案、疏于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苏南、苏中、苏北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参差不齐,监督水平发展还不均衡。

系统在证据解构和要素解析的基础上,根据预设规则对相关内容要素自动搜索归类、甄别判断出程序、证据、事实等方面存在的疑点和重点问题,供检察官进行审查判断和处理。目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检察官办案经验,系统已经预设采集点199处,设计规则135条,涵盖了各类常见的侦查取证违法情形。

此外,依托证据解构结果,系统自动抓取相关文书中的同案犯信息,自动生成“另案处理”“退查未重报”等监督流程,辅助和引导检察官加强对“另案不理””长期挂案”等情形的长效监督。

同时,系统还将监督标准和监督方式加以固化,借助数据全留痕的特点,引导和规范侦查监督的开展,相关处理标准的设置依据高检院及省院相关规定,既提升监督刚性,又避免了监督的随意性,进一步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

3.捕诉一体

2019年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规定“对同一刑事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捕、诉案件的办理由原来的“捕诉分离”转变为“捕诉一体”。

为了契合这一工作模式的转变,系统专门设计了捕诉一体功能,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对“卷”“证”“点”的信息进行采集,对证据的同一性进行比对,在自动关联逮捕阶段办案成果的同时,通过不同颜色标识捕诉阶段的证据变化,提示承办人重点对新增证据进行审查。

4.其他功能

(1)关联递进引用

对检察官而言,案件审查成果的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监督、量刑建议和文书制作等方面。关联递进引用作为软件层面的应用设计,在最大程度上弥补了强化法律监督工作要求带来的效率损失,同时,通过严格的关联规则设计,在量刑、文书等环节上实现审查成果的循环利用,辅助检察官更好地提升工作成果质量。

一是审查辅助。系统对检察官案件阅卷审查案件的成果进行自动归集分类,以表格的形式区分展示每笔事实的在案证据,辅助检察官更好地进行事实判断。

二是量刑辅助。系统根据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设计规则,自动递进关联承办人阅卷审查成果,以人工审查与智能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量刑的精确计算,通过将量刑过程以可视化的形式全面呈现,增强量刑工作透明度,强化释法说理和控辩协商,提升认罪认罚深化适用效果。

三是文书制作。在检察官完成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后,系统根据高检院文书模版自动生成各类法律文书。在文书生成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举证习惯等提供多种文书样式供检察官选择。

四是出庭示证。省检察院委托南京市检察院,依托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进行研发,通过关联递进引用和自动归类等方法,自动生成示证多媒体文件,辅助检察官出庭公诉。

(2)科学管理

作为系统推进应用的衍生功能,系统将管理的数据库打通到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一方面,检察官可以通过工作台对个人办案数据及节点进行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各级院领导通过日报系统开展线上指导和调研,对办案质量、监督质效及认罪认罚适用情况等进行实时网上监测。

同时,利用软件全留痕的优势,系统能够对检察官办理阅卷、审查的过程进行全景再现,增减事实、改变定性、调整量刑建议等司法审查过程能够通过系统全程回溯。通过对每一个环节的全留痕,将检察官的办案工作置于阳光下,为廉政风险防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抓手。



三、实践成效

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上线运行4年多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有176900余件案件在线依托系统办理,整体办案规范程度显著提升。全省检察官逐渐从传统依靠纸质卷宗办案模式开始向现代网上依托电子卷宗的智能辅助办案模式转变。

一.系统上线运行的第一年,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两个罪名案件的纠正违法数同比翻了一番。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在全国检察机关监督数据普遍下滑的背景下,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为为江苏检察监督数据在“捕诉一体”改革后仍然保持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4年多的应用同样推动侦查机关办案取证质量得到了提升,常见的权利义务未告知等瑕疵数量占比显著下降,检察官办案审查的重点转向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更深层面。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后,系统成为省检察院工作推动的重要抓手。通过系统对适用数据实时监测,对未适用案件每日抽查,发现并解决了一大批因检察官认识不到位、值班律师未配备到位等问题导致未能适用的情况。同时省检察院通过系统对认罪认罚具结情况进行同步抽查,在普遍适用的情况下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走向纵深。

三.在省政法委大数据工作专班的支持下,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融入政法一体化建设,探索依托政法网实现系统的跨部门延伸,目前公安模块已在宜兴市落地。同时,在成熟应用的基础上,部分基层检察院通过系统开展速裁案件的专门快速办理,如连云港海州区派驻执法办案中心办案组,检察官依托系统办理速裁案件,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兼顾了监督工作成效,系统成为推动繁简分流的重要载体。

四.在高检院组织的多次软件评测中,系统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18年被高检院确定为第一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的外挂智能辅助办案工具。江苏检察的探索与实践,也为浙江等兄弟省份同类软件的研发提供了成熟可复制的经验。

在全省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在江苏检察的土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不仅成为江苏刑检工作发展内生的驱动力量,更为全国司法机关检技融合的探索贡献了江苏智慧。即便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弱智能现实导致其在司法办案中发挥的成效还有限,但信息化的洪流浩浩荡荡,在可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必将成为破解当下司法困境、全面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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