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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000人!教育部、司法部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

关注法治→ 律媒智库 2023-08-25


教育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教研厅函〔2022〕5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任务要求,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2〕16号)要求,教育部、司法部决定选取部分高校会同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涉外仲裁实务单位,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全球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涉外投资和贸易争端不断加剧。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推进,国际商贸纠纷解决需求日益凸显,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急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涉外仲裁后备人才,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支持有关高校和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力争培养一批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的高层次应用型涉外仲裁人才,为打造一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素质专业化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奠定基础。本项目2023年至2025年招生,合计招收培养不少于1000人。

三、近期任务

(一)确定联合培养单位并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为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确定了若干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作为联合培养单位,请项目承担高校(附件1)与推荐的联合培养单位(可不限于附件2)自行对接,按照地区就近、资源共享等原则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协议应包含联合培养单位参与培养方案制定、招生选拔、导师团队组建、课程设置与教学、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指导等内容。

(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请项目承担高校会同联合培养单位,按照项目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学科条件、办学特色和区位优势,明确本单位项目定位、培养目标和实施路径,制定本单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实施方案》(样表见附件3),从工作基础、项目设计、培养目标、重点举措、联合培养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为加强项目指导,委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见附件4)。请各项目承担高校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制定本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项目承担高校、仲裁机构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教育部将会同司法部加强对各单位项目招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二)项目承担高校具备培养条件、有增加培养计划意愿的,可以适当增加培养人数。请有关高校切实保障培养规模,对有新增招生计划需求的,教育部将予以统筹支持。

(三)请各项目承担高校将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培养协议分别于2022年9月10日前、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省(市)司法厅(局)于2022年11月10日将高校确定的联合培养单位名单及联合培养协议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以上材料Word版及盖章扫描版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附件:

1.高校名单及年度招生安排(2023—2025年)    

2.联合培养单位推荐名单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实施方案(样表)    

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6日 

来源:司法部   




附件 1

 高校名单及年度招生安排(2023—2025 年)

北京大学,20 人

2. 清华大学,20 人

3. 中国人民大学,20 人

4. 中国政法大学,20 人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 人

6. 复旦大学,20 人

7. 华东政法大学,20 人

8. 上海政法学院,20 人

9. 武汉大学,20 人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 人

11.西南政法大学,20 人

12.中山大学,20 人

1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 人

14.深圳大学,20 人

15.厦门大学,20 人

16.西安交通大学,20 人

17.西北政法大学,20 人

18.大连海事大学,20 人

19.吉林大学,20 人

20.黑龙江大学,20 人



附件 2

 联合培养单位推荐名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3. 北京仲裁委员会

4. 上海仲裁委员会

5.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6. 广州仲裁委员会

7. 深圳国际仲裁院

8. 珠海仲裁委员会

9. 厦门仲裁委员会

10.武汉仲裁委员会

11.重庆仲裁委员会

12.成都仲裁委员会

13.南京仲裁委员会

14.杭州仲裁委员会

15.西安仲裁委员会

16.青岛仲裁委员会

17.海南仲裁委员会

18.大连仲裁委员会

19.长春仲裁委员会

20.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附件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与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专项培养项目,旨在为开展涉外业务的国内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培养一批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通晓国际仲裁规则、掌握涉外法律专业技能、熟练运用法律外语,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的仲裁法治专门人才。 

(一)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扎实、熟悉中国国情,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

 2.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备从事国际仲裁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

3.善于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国际仲裁实务工作的能力。 

4.熟练掌握并运用至少一门外语。

(二)具体要求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 

2.系统掌握国内法律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和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鼓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了解国内、国际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业务,熟练掌握国际仲裁法律检索、文书制作、法律谈判、法庭论辩等技能,具备从事国际仲裁业务的基本能力,并鼓励取得国际仲裁培训证书。

二、培养年限 

全日制法律(法学、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

 三、培养方式 

发挥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作用,实行“高校+行业”的联合培养方式,积极探索“境内+境外”培养机制,培养各方以协议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培养院校的基本要求

1.培养院校需在国际法、国际贸易、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和法律外语等方面师资力量雄厚、研究基础扎实;

2.培养院校所在地域对国际仲裁需求较大;

3.培养院校应具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4.培养院校近 3 年年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0 人; 

5.培养院校从事法律硕士教育教学工作、具有1年以上海外学习经历且具有法律实务经验(限于兼职律师、仲裁员和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挂职或曾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3年以上)的教师不少于 20 人。

(二)联合培养单位的基本要求

1.联合培养法律实务部门限于开展国际业务的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

2.联合培养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10 年,具有专职从事涉外法律或国际仲裁业务工作人员,且具有丰富的涉外法律或国际仲裁案件管理经验; 

3.联合培养单位具有相关联合开设课程的经验,能为国际仲裁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实践岗位;

4.联合培养单位具有接收研究生,并指导其进行国际仲裁实习的能力。 

(三)联合培养的具体要求

1.培养院校根据自身学科实力、办学特色和区位优势,建立法学与外语跨学科的培养模式;

2.培养院校可与联合培养单位合作开设课程,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3.培养院校须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校内导师一般应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历;

 4.实施“双导师制”,须聘请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导师,参与国际仲裁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 

5.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培养院校按照地区就近、资源共享等原则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联合培养单位参与招生面试、日常教学、论文指导等培养工作,接受培养院校学生进入联合培养单位开展专业实习等内容。

 四、培养内容与学分 

课程内容除必修课程外,主要以模块化为主,各培养院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学科实力开设相关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 75 学分。

(一)课程设置(不低于51 学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强化模块课。课程教学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等方式相结合。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读书报告等多种方式。

1.必修课(不低于 23 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 学分)

(2)习近平法治思想(2 学分)

(3)法律专业外语(3 学分)

(4)法律职业伦理(2 学分)

(5)国际公法原理与实务(2 学分)

(6)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2 学分)

(7)国际经济法原理与实务(2 学分)

(8)国际仲裁原理与实务(2 学分)

(9)国际商事规则(2 学分)

(10)国际商事调解(2 学分) 

(11)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2 学分)

必修课以在校教学方式为主,主要由校内教师完成授课,一般在 1.5 学年内完成,其中后7 门必修课鼓励采用全外语或双语教学。

 2.推荐强化模块课(不低于28 学分)

各培养院校按照专业强化、仲裁强化、素质强化三个模块开设强化模块课,每个模块课可从以下推荐课程中选定,也可以根据培养目标及本单位特色,自行开设相关课程(其中全外语或双语教学课程不低于14 学分)。

(1)专业强化模块:培养院校可开设国际贸易法、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普通法、国际仲裁规则等课程。专业强化模块课以在校教学方式为主,由校内教师授课、组织,其中校外法律实务专家参与授课(单独或者联合授课)课时比例不少于 50%,鼓励聘请境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来校讲授完整课程。专业强化模块课应以实务训练为导向,做好与必修课相关课程的配套和衔接。

(2)仲裁强化模块:培养院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开设培训强化课,全部由联合培养单位的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验的专家授课,并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考核。仲裁强化模块课可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理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合同法、证据法、国际货物 买卖法等。仲裁强化模块课可应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做好与必修课相关课程的配套和衔接。

(3)素质强化模块 培养院校聘请校内外的非法学专业师资,采用灵活、丰富教学方式组织素质强化课程教学。素质强化模块课可包括国际政治、国际竞技、国际贸易、国际组织、国际金融、国际新闻、国际体育等。

(二)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9 学分)

1.法律文书写作(2 学分)

2.法律检索(2 学分) 

3.模拟国际商事仲裁(由各培养院校组织,联合培养单位负责考核)(3 学分)

 4.法律谈判(2 学分)

 以上实践训练可采取案例研习、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其中全外语或者双语教学课程不少于10 学分。以上实践教学与训练环节由联合培养单位组织教学为主,时间安排灵活,主要由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验的专家授课。 

5.专业实习(9 学分) 

各培养院校组织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6 个月,可以在国际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业务的国内仲裁机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涉外企事业单位等分阶段进行,其中在联合培养单位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具有涉外业务的国内仲裁机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涉 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专业实习并负责考核,以能力量化评价作为专业实习考核依据。鼓励培养院校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到境外学习、实习,其中在境外学习 6 个月以上,或境外实习3 个月以上的可以折抵专业实习全部学分,但在联合培养单位的专业时间应不少于 2 个月。 

6.申请国际仲裁培训证书研究生通过联合培养单位仲裁强化课程、模拟国际仲裁、专业实习考核的,可以申请参加由联合培养单位组织的国际仲裁培训专业面试。联合培养单位每年3 月和9 月各组织1次国际仲裁培训专业面试,邀请5 位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验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其中非联合培养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考核委员会对每位申请者掌握国际仲裁知识、技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每位申请者参加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联合培养单位对于通过考核的申请者颁发国际仲裁培训证书。

 7.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做好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有关部门、培养单位应创造条件鼓励研究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类)。

(三)学位论文(不低于5 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论文内容应强化应用导向,着眼涉外实际问题、面向国际仲裁实务,反映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国际仲裁实务问题的能力。学位 论文应以国际仲裁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以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学位论文写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论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2.梳理和归纳同类问题的研究或实践现状;

3.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资料完整;

4.作者具有问题意识,能够采取综合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规范实证方法等;

5.符合写作规范,论文应有中英文两个版本,正文部分中文字数不少于 2 万字,英文单词数不少于1.5 万。

五、论文评阅与答辩 

学位论文必须由 3 名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 1 名为校外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验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校外1 至2 名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验专家。

六、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各培养院校应根据本方案制(修)订具体实施性培养方案,实施性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有校外具有国际仲裁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听取联合培养单位的意见,并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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