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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禁止垄断!武汉市律师行业公平竞争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出炉

律媒智库 2023-08-25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市律协行业公平竞争工作委员会在对全市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武汉市律师行业公平竞争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邀请行业专家进行了研讨、论证,现就该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17日起,截至2023年2月22日。

相关建议、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253597293@qq.com

武汉市律师协会

2023年2月17日


武汉市律师行业

公平竞争行为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公平竞争,规范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竞争,合规开展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律师执业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结合武汉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互相尊重、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合法正当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依法竞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其他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武汉市开展业务活动时违反本规范的,武汉市律师协会可以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的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二章 

竞争合规规范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以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为核心竞争力开展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增强全市律师社会信誉度和美誉度。

反对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秩序,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武汉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律师竞争合规教育,建立公平竞争内部管理规范,培育倡导崇尚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律所文化和理念。


第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业务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整体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相关链接:新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第六条  武汉市律师协会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汉市律师协会可以适时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提示清单,以提示、警戒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自律与规范。

经发布的重点提示清单可以作为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处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


第七条  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达成和实施下列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或者变更律师费价格;

2、限制法律服务数量;

3、分割法律服务市场;

4、联合抵制,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二)其他垄断行为。


第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应遵守规定。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当以网络、告示等公开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服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价确定后,应当盖章确认后送交武汉市律师协会存档备查。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动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时送交武汉市律师协会存档。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应当合理,如下因素应受到重点关注:

1、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劳动和耗费的时间,委托人或者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时限;

2、律师接受该项委托,将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可能性;

3、委托事项涉及的财产标的金额和可能获得的结果;

4、委托事项所涉问题的难易程度;

5、提供法律服务必需的技能;

6、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

7、律师费的支付方式;

8、主要开展工作所在地法律服务市场中类似法律服务的行业价格水平;

9、其他与合理确定律师费相关的因素。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武汉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和相关行业规范进行调查、处理。

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以下简称竞争违规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被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利害关系人、委托人,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涉嫌竞争违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业务卷宗。

被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拒绝配合提供资料和说明情况的,由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武汉市律师协会建立竞争违规投诉渠道,在武汉市律师协会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上公布投诉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

对实名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的投诉或举报,武汉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受理,应当开展必要的调查。从受理之日起,调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终结调查或处理。受理单位和调查人员应对投诉人的身份等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武汉市律师协会对于已立案的竞争违规投诉,在开展调查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竞争合规案件时,可以邀请武汉市律师协会行业公平竞争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竞争违规行为的,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依据情节,按照行业惩戒相关规则处理,按程序报送全国律师执业诚信公示平台,记入执业档案,并通过武汉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按程序依法报送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应当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投诉人、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有近亲属关系;

(二)近两年内与本案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回避由武汉市律师协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十四条  武汉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对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竞争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具体由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实施。

实习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延长实习期限六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拟委托或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和该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竞争合规相关标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北省律师协会的竞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武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重点提示清单由行业公平竞争专门委员会提出,武汉市律师协会发布。

本规范于_年_月_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武汉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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