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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取向的中国法学【反思】

2015-09-21 激情燃烧 学术天商

法学,应以解决实际问题,解释法律现象和创造法律思想为取向,但是当下中国法学,却是以发表为取向。这是一种背离法学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变态畸形的法学。一篇论文,只要能够发表到越高级别的刊物上,就越好;一部著作,只要能够出版到越高级别的出版社上,就越好;论文或著作,只要能获得越高级别的奖项,就越发地好,而它们的实用性、解释力和思想性,则可以在所不问,也没有人会去过问。

  以发表为取向的中国法学,造成了一种以杂志、出版社和评奖单位为中心的变态畸形的法学学术生态。在中国法学界,不是以真正学所专长的学者、大师为中心,而是以编辑、评奖者为中心。学者之所以为学者,是因为他能够将论文发表到高级别的刊物上去,而不是他能够解决多少法律实际问题,或者解释多少法律现象,甚或创造某种法律思想。学者们都围着那些高级别和高档次的编辑或评奖者转,都以他们的马首是瞻,都想尽法子拍他们的马屁。这样的法学学术生态,能够产生出多少有质量的法学作品,似乎只能欺骗三尺孩童。这样的法学学术生态,能够产生的也绝大多数是“马屁法学”。

  当然,对于管理者来说,以发表为取向的中国法学未尝是件坏事。他们只要看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者发表论文的刊物的级别,出版著作的出版社的档次和获奖的级别,就可以给他们评定所谓的“学术等级”和相应的科研工作量,而无须费神去看他们作品的被引率和在学术圈中的口碑。简单确实是简单了,但是由此带来的后果却是遗毒万年,谬种流传。

  在此种管理制度之下,研究者自然难以全神贯注于学问和学术,而是常常必须想着如何取悦于掌握发表权的编辑和握有评奖权的各级“长”们。在此种管理制度之下,不是以学术为尊,而是以权力为尊。以权力为尊的法学学术生态,能够生成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学观念吗,能够产生“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的研究心态吗,能够真正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的政治变革吗?

  因此,要改变以发表为取向的中国法学,就必须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职称管理政策;要使中国法学界能够产生真正有质量的法学作品,就必须树立以学问、学术为取向的法学研究目标。等到中国法学不再“为稻粱谋”的那天到来,它才真正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在此,我提出要借鉴某邻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职称管理政策。该国每所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办有自己的刊物,教师和研究者无发表之忧。他们每年只撰写一到两篇专业论文,如果要撰写一部著作,通常要请一到两年的假。管理者们以论文的总被引率和单篇被引率来考核研究者,如果虽然总被引率很高,但是单篇被引率很低的话,那么该学者被评定的学术等级可能并不一定很高。当然,如果该学者被同行发现有学术不端,那么他就“一坠落地”(引自某归国过世教授的话)了,从此被彻底扫出学术圈。

本文转自激情燃烧的法律博客!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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