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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公布!到底是谁拒绝剖腹产?产妇有权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吗?

2017-09-06 问津学术

【来源】澎湃新闻、现代快报、华商报、北京青年报、法治网、新京报、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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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当事医院发声明,称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而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却表示,曾两次主动提出剖腹产,但被医生拒绝。产妇为什么要跳楼?究竟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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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20时左右,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9月5日,陕西产妇跳楼事件双方各执一词榆林市第一医院称,产妇都向家属跪下了;家属却称曾找熟人要求医院剖腹产。


剖腹产由谁决定?


产妇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要选择剖腹产等相关事宜,该由谁来决定和签字? 


据绥德县公安局,经勘察初步排除他杀。因此,是否因手术延误导致产妇死亡,不得而知;但直接原因是产妇在产房里跳楼自杀。


对此,有网友表示:


所以,产妇有决定自己生产方式的权利吗?当然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侵权责任法》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孕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本人有决定权。



医学科普作家、健康问答专家王玉玲表示:


1. 顺产还是剖宫产应该听医生的。在分娩的最关键时刻一切都应该配合医生。医生的出发点是为了产妇和胎儿的安全。分娩是个不确定的事情,顺产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无论顺还是剖都有一定的风险。总体上说顺产更安全。只有顺产不顺利、母婴有危险的时候医生才会决定剖宫产。当医生给出建议,而患者或者家属不遵守建议时,后果应该患者一方承担。


2.医疗方案应该是医患双方共同制定。患应该指患者本人。一个意识清醒的人,患者有权接受或者拒绝医生的建议。家属是无权决定的。患者意识不清,没有行为能力的除外。


从新闻中看,医生建议剖宫产,后来患者也同意剖宫产。这时患者自己签字就行。但现在的医疗环境,如果家属不同意,家属不尊重患者的意见,医生确实也难做。毕竟患者才是医闹的主力军。


3. 真的是疼痛难忍,还有分娩镇痛。


公立三甲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贺银燕告诉澎湃新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鼓励顺产这一自然的生产方式。


但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或复杂的医学情况(医学指征),需要剖宫产;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不存在需要剖宫产的医学指征,但产妇和家属坚决要求剖,医院在反复沟通和告知产妇及家属剖宫产风险之后,产妇和家属不为所动的情况,医院会适当放宽剖宫产的指征。


她说,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是因为,双方签字才表明,双方在了解了目前手术风险的基础上仍然同意该诊疗方案。


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医院首先会加强沟通,尽力让双方都知晓并理解,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才进行手术等治疗。当然,也有非常紧急情况下,进行特殊处理的案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仅患者本人签字不能进行剖腹产?


在此次榆林产妇马茸茸死亡事件发生前,2007年北京市也曾发生过一起与剖宫产手术决策纠纷有关的孕妇死亡事件。  


2007年11月,孕妇李丽云因肺炎陷入危险,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医生认为应该立马实施剖腹产手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但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坚持用药治疗,最后李丽云因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事后李丽云父母认为医院对李丽云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朝阳医院已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构成侵权,但应补偿死者李丽云家属10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与李丽云死亡案件相比,此次榆林孕妇之死的情况有所不同。从孕妇死亡所涉医院、家属的情况声明看,孕妇马茸茸生前曾明确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对此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分析称,孕妇既然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本人清醒的”,医院应给予尊重,而且医院如果也认为孕妇有必要做剖宫产手术,那为什么还要坚持让家属同意。

  

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表示,分娩手术因为胎儿是父亲和母亲的,需要考虑家属的意见,但创伤是发生在母亲身上,因此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还是要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还是要听产妇的”,患者本人的决定权是受法律保障的。

  

但现实情况中,很多医院还没有树立尊重患者自主权的法律意识,即便医院有法律顾问,也没有很好地参与医院活动,只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才介入。刘鑫以榆林孕妇死亡事件为例进一步分析称,如果家属和孕妇出现了不同意见,就应当让医院法律顾问介入,让医务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这样便于医务人员作出判断,事后也能避免很多纠纷。

  

在刘鑫看来,很多医院会建议产妇,在产前把决定权委托给丈夫或其他亲属,但如果孕妇已经明确作出想要做剖宫产手术的意思表示,之前的“授权委托书就是无效的”,医院若因家属不同意而拒绝给孕妇做手术,其做法“从法律上肯定是有问题的”,违反法律对患者自主权的规定。


微评论


普及法律常识:身体处置权、手术签字权,首先属于患者本人!


目前,院方和家属各执一词,真相和责任认定还有待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调查。但一尸两命的惨剧已铸成,不能不反思。


因孕妇、家属和医院三方意见不一致,不签字导致医疗事故或伤亡事件的,前有著名的“李丽云事件”,当时就引发广泛讨论,没想到几年后类似的事件再次上演。“为什么孕妇本人不能决定是否剖腹产和签字,而一定要家属签字?”不少准妈妈和未婚女网友表示,一想到自己以后也可能经历这种生死博弈,就感到焦虑和心惊。


其实,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都明确规定,对自己身体有处分权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属。之所以出台“家属签字”制度,是为了满足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能征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征得其同意,同时也应当征得家属或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但别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获得知情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无法征得其同意时,医院才应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字。


而且,《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均规 53 28889 53 15536 0 0 2768 0 0:00:10 0:00:05 0:00:05 3056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而在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狭隘理解、机械执行,加之院方为了撇清责任,认为即便是患者完全有能力,也必须要家属签字同意才能实施救治。这是不对的。患者、家属和院方反复沟通,也往往导致错失救治最佳时机,造成悲剧和遗憾。


医院的这种行为,其背后暗含的心理是将本应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毫无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身上,认为家属签字即是签了“生死状”。实际上,这种“甩锅”行为不仅不能完全免除医院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还会可能因延误抢救造成伤亡事故将自身推入麻烦和舆论漩涡之中。


此次孕妇跳楼自杀事件,具体是家属还是院方拒绝为孕妇实施剖腹产,以及最后的责任认定,尚待权威调查。但必须借此事件再次向公众普及这一法律常识:身体处置权、手术签字权,首先属于患者本人。(澎湃评论员 甘琼芳)



现在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还不得而知,有待警方调查。但我们知道,生孩子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希望所有的丈夫都能好好爱护自己的妻子,在她们怀孕、生产期间以及产后,都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最后,向每一位伟大的母亲致敬。


在留言区说说你对于此类事件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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