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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1-08 问津学术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海刑初字第2178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元阳,曾用名许向阳,男,1974年11月1日,系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负责人。曾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05年9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0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真,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现就职于新浪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元阳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元阳及其辩护人张立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许元阳虚构可以使被害人出国留学并获得菲律宾博士学位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政法大厦等地,与被害人签订中菲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骗取被害人韩×、张×、王×、于×、杨×、罗×、李×共计人民币66100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许元阳于2013年11月12日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元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许元阳定罪处罚。


被告人许元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许元阳的行为系正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元阳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中国政法大学已经明确提出终止合作的情况下,仍谎称中国政法大学或其本人与菲律宾相关大学存在合作关系,可以安排被害人到上述大学留学,实现中国政法大学与菲律宾相关大学的学分对接,并获得菲律宾博士学位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政法大厦等地,与多名被害人分别签订中菲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骗取被害人韩×、张×、于×、杨×、罗×、李×共计人民币51600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许元阳于2013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许元阳的供述,证明其系北京东方文慧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股东,其妻冯×是该中心法人。2009年至今,其以该中心名义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办学,开办博士课程班和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班。2009年6月左右,其当时以神州公司(法人是其,现已注销)的名义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以下简称政管院),签署了合作协议,开办博士研究生班,由其负责招生和教学管理,学校负责师资开班上课,后其开始向社会招生,一共招收了六七十人左右,于2010年6月开课,当时其去协调政管院,学院出的老师,在政法大学里或其它指定地点给学员上课,一直到2012年6月结业,每个人都给发了博士班证书。每名学员收费不同,分为25000、48000、36000,这都是按照其与学院协议上规定收费的。当时没有规定招收名额限制,越多越好。当时这批学员名单都报给中国政法大学备案。另外,其还与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合作办理了博士课程班、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是以北京东方文慧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名义签的协议。2012年3月30日开始,2012年4月21日开课。当时,其与政管院合作办班一共收了六七十人左右,后来政管院只收了58个人,剩下这些超出的学员,其就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合作后,其就把他们都转到这个博士班了,其当时把学员名单报给了马克思主义学院。办这个班时,有的学员想取得国外大学的博士学位,就需要到国外去留学。其公司与菲律宾XU大学、LPU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LPU大学是以其个人名义签的合同,并受聘为该大学客座教授,学员到了这个大学后也与学校签了培养协议。XU大学与其公司和中国政法大学都签有协议。去这两个大学可以取得国外大学正式颁发的博士学位。这种学位需要得到中国教育部认证才认可。目前该博士学位没有发给学员。有的学员直接将学费交给政法大学,有的是学员交给其,其转交给政法大学。按照协议,学费中除去给学校、院里、代理合作招生方,其最后得到10000元左右。其在招生办学过程中没有编造虚假事实,没有使用伪造的公章、证件,没有使用虚假身份。凡出国留学学生均只按国外大学定的一至二年收费标准为8万元,凡出国留学的学生均签有培训协议,其中政法大学和国外大学有联合培养的,学生就和政法大学签;政法大学和国外大学没有联合培养协议而其公司和国外大学有协议的,学生和国外大学签。学费一种是其公司通知学生直接把钱汇给国外大学账号或直接去学校缴纳,一种是学生通过银行转账给其公司或其公司与政法大学合作办学账号后再转交国外大学。学院在国外留学一年半到两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国外大学有合作的时候,其公司使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招生;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国外大学没有合作的时候,其公司是使用国外大学的名义招生。其不是中国政法大学在编教职工,其是基于其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合作协议下的政法大学聘用的老师。其和政法大学是合作关系,招生是合法的,学员的毕业证书是政法大学颁发的,并非其伪造。


2.被害人韩×的陈述、收据及转账支票复印件、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班招生简章复印件,证明2010年3月左右,其想移民到国外,有个国内名牌大学的文凭方便一些。其在网上看到一个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网。上面称招收一些有意向取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的人,其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男子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许元阳老师,对方听了其情况后同意招收其,后其去了海淀区蓟门桥政法大学附近的蓟门小区政法大厦612室见到了许元阳。当时他承诺其可以在政法大学读博士研究生,承诺毕业后可以发给其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毕业证书,还有学位证书,如果取得不了政法大学的学位,可以颁发给其中国政法大学与境外合作的大学的相关学位,并负责认证。其交了105000元学费,还有1000元报名费和材料费。后来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中心上了三次课。2010年7月左右,许元阳就发给其毕业证书,台头写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其当时发现学历名称有错误,就没要。其等着发政法大学学位证书,但后来许元阳称学位证书发不了了,能发境外大学的学位证书,还得需要出国留学,又收取其26000元的出国留学费用。他带着其出国去了菲律宾马尼拉的一个叫圣保罗的大学,该大学没有让其在那里留学,否认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合作关系。其回国了。没过多久,许元阳又带其去菲律宾马尼拉的一个叫来西姆大学去留学,当时该大学以其毕业证书和成绩不属实,也没有让其留学,其又回国了。后许元阳又带其去菲律宾马尼拉一个叫菲律宾国立大学的地方,称他已经联系好了,称中国政法大学与这个大学有合作关系,让其交论文,准备发给其这个大学的博士学位,但要收取8万元的费用,其觉得不对,就没交钱。后来其了解到该大学与政法大学并无合作。后其一直与许元阳协商要学位证书,他一直推脱,始终未办,其报警了。学费其是用公司的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和其一起去菲律宾学习的人有几十人。许元阳给其的凭证、收条上盖的全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博项目办公室的长条章,他在蓟门里小区政法大厦6层612室门上挂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博项目办公室的牌子。


韩×提供的收据复印件显示韩×支付出国手续费5110元,收款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项目办公室,收款人许元阳;2009年9月1日,许元阳出具收据,称收到韩×参加本校博士同外同步学位班学费、报名费、资料费共106000元,确保2012年6月30日前为韩×申请到国外大学博士学位,确保所申请到的学位能获得教育部认证;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106000元。


3.被害人张×的陈述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收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成绩单,证明2011年6月左右,其想拿一个博士学位,后在网上看到一个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网,上面称招收一些有意取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的人。其联系了对方,一个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许元阳老师,他同意招收其。其去海淀区蓟门桥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中心见到了许元阳,他称其条件符合录取条件,可以在中国政法大学读博士研究生,并承诺毕业后可以发给其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毕业证书,还承诺与菲律宾的大学合作办学,毕业后发给菲律宾的大学的博士学位证书。后其分两次给许元阳106000元学费,一笔是现金46000元,时间是2011年8月19日;一笔是转账给许元阳的个人账号60000元,时间是2011年9月20日。还给了1000元的报名费和材料费。后来也没发材料就直接上课了,在昌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的一个会议室,上了一次课。2011年9月,许元阳通知其到菲律宾留学,去的是菲律宾LPU大学,当时还有一些别的学员,许元阳带着去的,并向菲律宾LPU大学提供了一些公证过的成绩单和学籍证明。后菲律宾LPU大学经查询发现上述成绩单、学籍证明都是假的,学校就让其这些人退学。但许元阳坚持称成绩单是真实的,还让其再交20000多元,就给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证,其没理睬他,后其报警了。另外,其还给许元阳约5万元用于办理菲律宾留学的手续。


4.被害人于×的陈述、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证明2010年11月,其在网上看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负责人是许元阳,其给他打电话,他称其可以读博士。其问许元阳这个班是谁办的,毕业后发什么证书,他称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办的,中国政法大学发博士毕业书,学历得到教育部、法大以及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承认。许元阳还称让其放心,称他们的办公地点就是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老师,并且学校的领导石亚军书记多次莅临本班级检查指导工作,其所学专业是公共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由法大政管学院负责,贾×院长具体负责此事,并且该班学习结束后可以对接菲律宾高校博士学位,一共去菲律宾两次,第一次去做留学生签证,第二次是毕业论文答辩,总费用8万元。许元阳称在菲律宾上学可以拿到菲律宾大学的博士,并且可以享受一切海归的待遇。2011年7月全班70余名同学从北京坐飞机去菲律宾马尼拉,结果发现没有任何学校来联系其,只有一个翻译在机场等着其,其只能找个酒店住下,同学们就在酒店开会,称上学的事情应该是假的。第三天,许元阳到了菲律宾,称上学的事情肯定没问题,他自己去菲律宾德拉萨大学交涉,结果被轰出来,学校说跟中国政法大学没有任何关系,也和中国政法大学没有学分对接的事情;许元阳又自己找别的学校,还让其做体检,但之后仍没有任何消息,在那住了一个星期其就回国了。许元阳第一次说是去菲律宾圣保罗大学,第二次说是去德拉萨大学,并称这两个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合作关系。其没去过这两个大学,这两个大学也没有发给过其任何东西。2011年9月,许元阳跟其说中国政法大学和菲律宾LPU大学对接成功,他带其到了菲律宾LPU大学,许元阳之前说LPU大学可以承认其在中国政法大学三分之二的学分,结果到了才发现LPU大学只承认其一半学分,其就在那里注册学习。2012年6月,LPU大学称他们经过与中国政法大学核实,发现许元阳提供的其成绩单全是假的,拒绝承认其之前的那些学分,要求其重新交学费,于是其重新交了30万比索学费,后其陆续在那里上了5次课。许元阳当时不让其和LPU大学直接联系,后其撇开他直接和LPU大学联系。其发现LPU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没有关系。其被骗了48000元学费,1000元书本费,在菲律宾一共给了许元阳约130000元,其中80000元汇入许元阳账户(2011年4月10日,于×账户×××,许元阳账户×××,汇款8万元)。其拿到了一个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面盖着中国政法大学的章。


5.被害人杨×的陈述、收条复印件,证明2012年4月,其在网上看到中国政法大学在招收博士班,其就跟对方联系,后其去了海淀区蓟门桥政法大厦610房间,一个叫许元阳的人,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老师,他介绍了有关博士班招生的情况,其当时信以为真就报名了。许元阳还给其介绍了一个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和菲律宾合办的中菲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还出示了这个项目毕业后学生的学位证书复印件,还有教育部认证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于是其交了定金1万元,还签订了协议。当时协议上许元阳代表甲方在一份盖有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公章的协议上签字。之后其又缴纳了119000元学费。后其上了几次课,但并没有在政法大学内正规学习,据其了解上课老师也跟政法大学没有什么关系。2013年1月,许元阳还带着其去了菲律宾的PNU大学,但协议上注明的是LPU大学,许元阳就找各种理由解释。回国后,其要求上正式的课,许元阳一直推脱,到了8月份,他找来几个可能是菲律宾的老师上课,但与协议上说是在菲律宾大学上课不符,其就产生了异议,其就向政法大学咨询,发现政法大学不承认许元阳以政法大学名义招生的事实,后其就报警了。其被骗了129000元,许元阳称会给其颁发中国政法大学予以认定的博士班毕业证书和菲律宾方合作的大学颁发的博士学位,并称该学位是教育部认证的,享受海外归国人员待遇。其2012年底交给许元阳约15万元,但其只有两个收据,共计7万元。


收条复印件上显示2012年11月30日和12月5日,收款人许元阳、马雯婷(许元阳的助理)收到杨×学费共7万元。


6.被害人罗×的陈述以及收据复印件、在中国政法大学官网上查询到的政管院——东方文荟博士课程班名单、毕业证书编号、博士生成绩单复印件,证明2011年10月,许元阳打着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在昆明市五华区委党校设点招生,他口头承诺交8万元可以拿到国外博士学位,但没有安排其到学校学习,将其安排到日新中路红云健身中心四楼上课,先交了49000元的学费,后又交了8万元出国费用和5600元手续费。前后半年时间,每周上两天课,许元阳称可以拿到菲律宾学位,许元阳称可以拿到菲律宾学位。2011年6月,许元阳安排其到菲律宾,在首都机场他称签证过期没有上飞机,其到了菲律宾德拉萨大学询问才知道根本没有拿学位这回事,其要求许元阳退钱,他没有退,后其报案。


收据复印件显示罗×支付菲律宾圣保罗大学学费80000元,收款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项目办公室,收款人为许元阳。


7.被害人李×的陈述以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中菲联合培养在职博士项目报名须知复印件、中国政法大学中菲联合培养在职博士项目协议复印件、菲律宾泽维尔大学财管专业博士合作协议备忘录(英文版)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收据和发票复印件、电子邮件,证明2010年底,其得知中国政法大学开办在职博士班,云南有办学点,其报名了,学费49000元,对方负责人是许元阳。入学后,其被告知课件和信息都在中国政法大学硕博网上。许元阳曾专门举办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菲律宾圣保罗大学的合作办学说明会,称保证国外学历回国认证。2011年5月,其报名参加了赴菲律宾学习的项目,交费6100元,许元阳让其签了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协议。2011年5月底,许元阳到昆明带来了其成绩单公证书,公证单位是北京长安公证处,但培养协议和公证书许元阳均不给其,复印也不可以。其一共给了许元阳129000元。2011年6月22日,在首都机场,许元阳突然称他的签证有问题,没有上飞机,其到达菲律宾马尼拉,一位叫刘迪的翻译接其。刘迪告诉其,许元阳骗了大家,学校根本没有联系好。其去了德拉萨大学,校方告诉其并没有接受过这批学生,也没有和中国政法大学有过合作项目。当晚大家成立了临时班委会和党支部,决定让许元阳尽快来菲律宾处理此事。第四天许元阳来了,大家要求退钱,许元阳称是刘迪坏了事,又忽悠大家体检,准备做学签。后许元阳称他带来的十多万学费丢了,无法办理入学,大家只好回国。回国后,大家要求许元阳退钱,但他不退,后被迫退了部分钱款。2011年9月底,许元阳称中国政法大学已经和国外对接好了,要求其到菲律宾上课。许元阳承诺能帮其办理学签和入学手续。其到了LPU大学后,许元阳以各种名义让其交钱。许元阳称其在LPU取得学位后,回国认证在中国政法大学有了新路径,马克思主义学院与他签了合作协议,菲律宾XU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博士,此项目在中国教育部已备案。2012年8月,许元阳通知其去LPU补课和做续签,让其继续交钱。2012年10月,许元阳寄来了其中国政法大学的毕业证书和通讯录,他自称是LPU大学的博导和中国政法大学政管学院的主任。2012年11月,LPU注册处向中国政法大学核实没有李×、于×、张×等学生,其成绩单是假的。其带着博士毕业证去云南省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被告知是假的。


收据和发票复印件显示,2010年12月6日李×支付法大博士班报名费、资料费、学费25000元,收款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项目办公室,收款人为许元阳。2011年7月16日李×支付法大博士班学费、报名费、资料费共49000元给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收款员为许元阳。


8.证人王×的陈述、收据复印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中菲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报名须知复印件、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培养协议复印件、学员管理规定复印件,证明2010年11月,其在网上看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招生简章,负责人是许元阳,其就给许元阳打电话,他称其可以在他那里读博士。其问许元阳是谁办的,毕业后发什么证书,他称是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办的,课上完后会给其发一个博士班毕业证,相当于结业证,并且该班学习结束后可以对接菲律宾高校博士学位,一共去菲律宾两次,第一次去做留学签证,第二次是毕业论文答辩,总费用8万元。许元阳称菲律宾可以拿到菲律宾大学的博士,并且可以享受一切海归待遇。2011年7月,全班70余名同学从北京坐飞机到了菲律宾马尼拉,结果发现没有任何学校来联系其,只有一个翻译在机场等着,其和其他人只能找酒店住下,有些人就觉得被骗了,想回国。第三天,许元阳到达菲律宾,解释称上学的事情肯定没问题,他自己还到菲律宾德拉萨大学跟别人交涉,结果学校把他轰出来,说学校跟中国政法大学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学分对接的事情。许元阳又自己去找别的学校,还称没有问题,还让做体检,体检后也无任何消息,在那住了一个星期就回国了。这个班在北京、南京一共上了七八次班。许元阳第一次说是去菲律宾圣保罗大学,第二次说是去德拉萨大学,后来又跟其说什么LPU大学、国父大学等,并称这些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合作关系。2011年10月,许元阳安排其在LPU大学上过一周课,后来该大学也不承认其学分了。其和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签过一个博士研究生项目培养协议,内容是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和菲律宾XU大学、LPU大学合作办学。其被骗了48000元学费,1000元书本费,80000元去菲律宾学费,还有几千元零碎费用。许元阳称给其一个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9.证人冯×的证言,证明其系许元阳的妻子,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法人是其,是许元阳以其的名义开的。其仅知道该公司是培训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许元阳让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过,都是他一个人办理,具体细节其不知道。公司的公章和其人名章都是许元阳管理,其没有签过字,公司的事情其都不过问,许元阳也不给其说。


10.证人金×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30日,其通过智联招聘到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上班,做日语翻译。许元阳给其办面试入职。公司里有一个韩语翻译,一个英语翻译,一个教务,一个法务。其主要负责日语、韩语翻译,以及帮助公司开发日本的合作大学。许元阳让其与日方学校联系合作办学时,就跟对方说是中国政法大学,其当时疑问,因为这个公司不能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就向许元阳提出了。他又对其说那就说是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的名义,他还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的工作人员。其见过中国政法大学一个学院和公司签的一个合作协议,内容不清楚。许元阳让其联系日本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日方的学校联合进行博士课程培养。由外方学校认证国内外学习的学分,最后由外方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许元阳称在政法大学学习的学生报名这个联合办学后,毕业后可以得到外国学校的学位证书。后没有任何日方学校回复这种办学方式,而且据其所知这种办学方式不可行。其从未见过中国政法大学方面由专人参与到公司的这种办学方式。


11.证人梁×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8日其通过智联招聘到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上班,做韩语翻译。许元阳负责给其面试办入职。其主要负责招生,一个是中国政法大学和菲律宾一个大学联合办学招收博士生,这个项目是给政法大学的结业证和菲律宾大学的博士学位证;另外一个是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和韩国南首尔大学的硕士学位证,这两个项目都有招生简章,许元阳还让他负责联系韩国的其它大学进行学术交流会。其听同事金×总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与日本大学联系。


12.证人侯×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其通过智联招聘到到北京东方文荟文化交流中心工作,其是该公司的教务,许元阳负责面试其,他称该公司是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搞教育培训的。许元阳让其以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联系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知名大学经管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参加交流会。许元阳还称他已经以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与菲律宾PNU大学合作办了一期培训班,他让公司日文翻译金×和韩文翻译梁丽雯以政法大学名义联系外国大学。另外,其到该公司的时候许元阳给其看了一份将来其可以和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签订的空白合同,盖的是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公章,但是当许元阳让其联系北京一些大学的经济学院领导时是以政法大学商学院的名义,并且许元阳给其看他的工作证是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其就对许元阳和公司产生了怀疑。


13.证人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6日其通过网上招聘到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做英语翻译,当时许元阳称他的公司叫环球高科公司。许元阳让其主要负责联系菲律宾师范大学,让中国学生到菲律宾师范大学去学习,让菲律宾老师来中国讲课。许元阳跟其说他的公司跟政法大学一直有合作协议,让其对菲律宾师范大学说公司一直与政法大学有合作协议,让其跟菲律宾师范大学说他是代表政法大学身份跟他们合作。许元阳自称公司与菲律宾师范大学合作成功过。其听许元阳称,通过公司联系,去菲律宾示范大学学习的中国人会得到菲律宾示范大学的博士学位。其曾给菲律宾大学联系,对方称该学校必须要校长和校长之间签署合作协议,所以该学校拒绝和公司合作。许元阳称他跟菲律宾施法大学讲他会跟政法大学沟通,让菲律宾大学先让中国学生上学。


14.证人陶×的证言,证明其系长安公证处调研部主任。大概在2011年,有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工作人员拿着盖有中国政法大学相关学院印章的介绍信来其单位做公证,前后大概来过十来次。其单位见材料没问题,就做了公证。后有人写了一封举报信,称中国政法大学提供的证书是假的,其单位就和中国政法大学核实,结果中国政法大学称这些毕业证和成绩单并不是校方发的,而是一个叫许元阳的人办的这个事,许元阳虽然和中国政法大学有合作关系,但是并不能代表中国政法大学,他是假借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办的此事。上述毕业证和成绩单一共是54份,有的人有毕业证成绩单,有的人有成绩单,其中这里还包括许元阳,他也提供了自己的毕业证和成绩单做公证。


15.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其曾是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副院长,2011年11月,其接到一个自称是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负责人许元阳的电话,称想和其合作,其所在的学院办博士班和菲律宾留学班,其开始没有答应他。后许元阳多次给其打电话约其面谈,其当时觉得许元阳有能力办此事,并且能够提高学院今后的发展空间,其就决定和他合作。但因为此类合作项目学校不会通过,其就和几个院班子成员通了气,说了此事,其他领导也没有反对,其就于2012年3月30日和许元阳签订了合作协议(3年期限),并且给他两本盖章的收据,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由许元阳代收学费。合作协议的内容是其所在学院和许元阳公司合作开办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班和菲律宾博士班。博士班每个学员收费48000元,学院从中收取15000元;菲律宾班每位学员收费80000元,学院收取10000元。签协议时,已将具体的课程安排、培养方式都协定好了。当时约定学费由学院收取,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由许元阳代为收费,但是必须一周内打到学校账户上。2012年4月,许元阳称他之前和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合作办了一个菲律宾班,菲律宾泽维尔大学的教授给学员上课,让其考察一下,看此合作可行与否。菲律宾泽维尔大学的教授给原政管学院的学生上课,并且与其谈了相关的合作协议。4月21日,许元阳安排其在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国际交流中心上课并举办招生会,当时来的学生有原政管学院的学生,也有新来的准备报名的学员。学员和他吵了起来,学员称许元阳是通知他们来上课的,为什么开招生会不上课,并且学员质问许元阳他们在国外上课为什么课时不够,于是其开始怀疑许元阳办班不够资格。后其发现部分政管学院的学生是许元阳私自招收的,他办此招生会的目的一是给他私自招收的学员有个安置,另一个目的是再借此机会招收新学员。其通过上课的学员了解到,许元阳已经私自找学员收了钱,后其找许元阳要他私收的学费,许元阳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其发觉事态严重。许元阳仅于4月25日给其一个学员的学费,共计15000元,也没给其收据。后来,其得知许元阳和其它学校、学院合作过,并以此方式骗人。其就通过发短信、在学校网站上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学员等人停止缴费,并找许元阳要求他退回所拿的收据以及相关资料,后他将收据和部分资料归还,但他私自招收学员收的学费和部分资料一直未还,其就报警了。其想尽办法与他终止协议,许元阳口头答应了,但他拒绝在正式通知上签字,后其学院在网上发表严正声明,声明博士生课程班和中菲联合培养博士生班不在以马克思主义学院名义招生。另外,学院和菲律宾泽维尔大学签署了合作协议,是许元阳作为中间人谈成的。许元阳还做了一个假的网站(www.fdsbw.com),上面有招生信息、开户地址、报名地址等等,都是他自己的信息,还有一个学员认证信息,都是他自己做的。许元阳和学院合作的博士班一直没有办起来。许元阳曾给其提供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课程班和中菲联合培养博士生两个班的招生简章、学员的交费通知、学院管理规定、招生委托书,都是其给盖的章,其未将学院公章借给过他单独使用。


2015年9月16日孙×的证言,称2012年5月3日,其给菲律宾泽维尔大学相关负责人发电子邮件,提出“暂停”项目合作。5月初,马院网站发表“严正声明”,强调本项目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名义招生。9月,我校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亦发表内容相似的“严正声明”。


16.证人吴×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28日,长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其单位来核实公证的毕业证的真伪。经其核实长安公证处提供的53份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都是假的、伪造的,其给长安公证处出了证明,长安公证处称接到一个叫王亚亚的举报,称许元阳违法办证,所以长安公证处来核实情况。其认识许元阳,他又叫许向阳,开了一间公司叫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法人是他爱人冯×。许元阳曾以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和神州公司的名义和政法大学的政管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签过合作办学协议。2009年7月,他和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合作,但因未按协议招生,未开班,后学校于2011年与他终止合作。2010年4月,他和政法大学政管学院合作,开了一期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班,收了57名学员,2012年6月结业,后学校在2012年10月22日与许元阳终止合作。根据协议,我校给完成学业的这57名学员颁发了结业证书。后来知道许元阳给105人发了他伪造的毕业证,包括57人中的一部分人。长安公证处提供的53份毕业证书中有24人是这批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班的学员,另外29人不是,不知道是哪里的。许元阳没有权利以学校名义发放毕业证书。学校印章有学校办公室管理,许元阳无法使用学校的章。政法大学只给许元阳办成的这57人颁发了结业证,没有再给许元阳办的其他人办法过结业证和其它任何证书。许元阳以神州公司名义和政法大学签过所有协议就没有任何一个办成过。


17.证人贾×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其学院和许元阳签过两次合作办学协议,2010年1月,其所在学院与许元阳所在的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签过一份办学协议,办的是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后其发现许元阳公司关于办学的网站有问题,经协调就终止了这次办学,该协议就作废了。后其发现许元阳已经收了学员的钱,并且有学员要求上课和退费,学院没办法,就重新开了这个博士生研究生课程班,和冯×在2010年6月重新签了一份协议,日期是2010年4月10日。好像2009年还签过一次合作办学协议。前两次合作时,是允许许元阳代收学费,最后一次不可以。


另外,政管院和许元阳签合同时确实没有约定招生人数上限,但后来许元阳违规操作,学院于2011年3月20日告知其停止招生,不许再私自招生,后许元阳上报了一个57人的数字,但没有具体学生名单。2011年6月底,学院和许元阳根据学校财务缴费名单确定了57人的名。2011年4月学院曾开过成绩单,因为那时确定有57人,但并未确定具体哪些人,所以学院开了57份成绩单,和2011年6月敲定的学员名单是有出入的。成绩单上盖过学院的公章。


18.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学员名单,证明政管院-东方文荟博士课程班结业名单上有57名学员(包括王×),从2010年6月入学,到2012年6月结业。


19.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证明,证明中国政法大学与“菲律宾XU大学”、“菲律宾LPU大学”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没有所谓的“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这些涉外项目纯系许元阳的“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单方虚假项目,与中国政法大学没有任何关系。


20.(1)合作办学协议书及说明,证明2009年7月20日,甲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乙方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分别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其中规定:甲方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并出具学习成绩等学籍档案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本博士课程班不授予学位。授权乙方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在职博士课程班招生办公室,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与合作办学相关的一切事宜。2011年双方解除合作办学协议。


(2)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在职博士研究生课程班(研修班)协议书、关于在职博士研究生课程班结班协议书,证明2010年4月10日,甲方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与乙方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分别签署《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在职博士研究生课程班(研修班)协议书》,其中规定:甲方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班证书”(盖中国政法大学钢印、红印、校长印),并出具学习成绩等学籍档案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有效期为两年(2010年4月10日至2012年9月30日)。另外,2012年10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人贾×与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负责人许元阳签署协议书,约定之前依据协议联合举办的在职博士研究生课程班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开班,于2012年6月24日结业;政管院已将57名学员的结业证书及学籍表于2012年6月22日交给东方文荟,东方文荟应负责将结业证书及档案发给学员本人,政管院应按学校正常办班要求在中国政法大学开放办网上如实公布本博士班合作方基本信息及学员结业证查询信息;本班结班后,无论学员自己凭政管院盖章出具的本博士课程班成绩单自己出国留学,还是在东方文荟或其它第三方协助下出国留学,是学员、东方文荟和其它第三方的行为,与政管院没任何关系,政管院因此不承担任何与上述事项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3)中国政法大学与许元阳合作举办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班情况说明、政管院-东方文荟博士课程班结业名单,证明2013年10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出具说明,称该校与许元阳只合作举办了一期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班,是该校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与其合作举办,时间为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学员总人数为57人,其中包括被害人王×。


21.中国政法大学的证明,证明中国政法大学于2014年4月22日向海淀公安分局出具证明,内容如下:许元阳的“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网”是未经中国政法大学同意和授权私自开设的。在该网页许元阳伪造了各种为其诈骗所需要的中国政法大学各种公文,断章取义地张贴了早已终止的与我校各院所签的合同扫描件,编造了各种虚假信息,罗列了中国政法大学所有名师。为了使其诈骗活动得逞,在收费项中虽然也写上了中国政法大学的账户,但其同时声明钱款打入个人账户快捷并安全以骗取钱财。为了制止许元阳的违法行为,我校曾多次发布公告予以声明。


22.照片,证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网的截图。


23.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严正声明,证明2012年7月18日,马院在院网上称马院与东方文荟公司签署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2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2日海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受理报案情况,报案人吴×。


本院认为


25.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证明2005年9月8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许元阳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5年11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08年7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许元阳的再审申请,维持上述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


26.到案经过,证明海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于2013年11月12日将许元阳抓获。


27.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证明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扣押在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班证书、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工作证、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文凭证书、身份证等物品。另外,在抓获许元阳当日在其身上起获一张身份证(许元阳,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34号,身份证号×××)。


2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许元阳的个人身份情况。


29.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证明该简章由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制作,内容包括:以我院与国外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基础,双方协商制定培养方案;国外大学要求的课程和学分,部分在国内完成,本院出具相应的成绩证明,经认证后国外大学直接承认其学分;未修的部分课程和学分在国外大学完成。本学位班与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同步进行,结业后,可获得博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需赴国外大学深造的,本院负责与国外大学的对接工作。合作大学包括菲律宾XU大学、菲律宾LPU大学。本学习班的学业成绩国外大学可承认学分,在国外完成学业的其余部分后,即可获得国外大学的博士学位。学成归国后学历认证方便,与我院合作的大学都是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大学,我们可以协助归国学员办理学历认证手续。联系人:张老师;咨询电话:186XXXXXXXX,158XXXXXXXX(均为许元阳的电话);网址:www.fdsbw.com;邮箱×××。


30.(1)2014年5月8日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关于向教育部门核实菲律宾大学的博士学位能否到国内认可的问题,由于教育部是国家部级单位,现该支队上级部门正在与该部门进行接洽,尚无结果。


(2)2014年7月23日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关于菲律宾大学能否在国内教育部认可,海淀刑侦支队仍在联系相关教育部门,目前仍在工作中。


(3)2015年1月26日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就菲律宾大学(LPU、PNU、XU、UP)的学士学位能否得到国内认可一事,侦查员找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核实,该中心工作人员答复,其单位只能对具有相关博士学位证的学生学位进行核实,无法就各大学学士学位在国内是否得到认可进行查询核实。


31.(1)2014年1月17日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及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证明涉案证书的真伪情况该队已经协调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文检室进行鉴定,后按照刑侦总队文检室要求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提供同期文件作为样本以便真伪鉴定,现涉案证书真伪鉴定工作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2)2014年5月8日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有关印章鉴定的问题,在2013年7月份交给刑侦总队进行鉴定,负责人李玉阁答复至今没有出结果。


(3)2014年7月16日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案的“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等上的中国政法大学与校长人名章印章真伪鉴定问题,侦查员联系负责该案印章真伪鉴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文检室民警李玉阁,李玉阁答复现无法出具本案中国政法大学印章真伪的鉴定报告。


32.2014年5月8日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关于去菲律宾取证,由于办案条件限制,无法和外籍大学取得联系。


33.协议备忘录,证明2012年4月18日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乙方)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孙×与泽维尔大学(即XU大学)(甲方)校长Fr.RobertoC.Yap.S.J签署协议备忘录,见证人许元阳,盖有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公章。该协议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为中国政法大学授权办博士班的一级法人机构,有权直接与国外大学签订合作备忘录;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共管理专业博士学位项目,受益方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管理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班学员;乙方学员在甲方大学完成博士学位学习并获取学位证书;甲方拥有是否接收学生的完全决定权,乙方将学员的成绩单递交给甲方;甲方最多只能认可由乙方提供同等所学课程学分的百分之五十;甲方保证为乙方学员成立一个独立的特殊班,只要乙方学员达到甲方要求,乙方学员即可获得博士学位,甲方将会协助办理博士学位认证手续,确保乙方学员所获学位真实有效;乙方将会为甲方学员提供详细的课程安排;甲方同意本协议由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出面签署并执行,待乙方报中国教育部批准后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面签署正式协议;甲方同时同意授权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唯一代表甲方开展中国硕博留学生招生及与中国的大学合作洽谈事项;次协议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23个月(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除非双方都书面同意终止。


34.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许元阳及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开户及资金流转情况。


35.关于开具在职博士研究生课程班成绩单的说明,证明2015年9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出具说明,称57名学员的成绩单包含17门课程,每份成绩单共三页,最后一页加盖了学院公章。


36.关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问题的答复,证明2015年9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答复称×××是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申请的工作邮箱,该邮箱于9月24日给×××发过邮件,明确指出:从教务系统中,包括从1998年入学到2012年的所有学籍数据库中,均查不到邮件提及的于×、韩×、张×、王×、何俊成、郑帅、耿元光、许元阳、李×的学籍信息,也就是说这些学生的学籍、成绩单均为假冒。回复邮件,是应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批转给研究生院处理的来自LPU大学寄来的书面函件做的回复。


37.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2015年9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称案卷中的空白博士毕业证书不是其学校提供的,是许元阳自己印制的,正式博士毕业证书不是这个样子,博士课程高级研修班的结业证书是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也不是这个样子。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许元阳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被害人的陈述不属实,部分被害人已经获得了菲律宾大学的学位或正在上学;其没有向学员做出过什么承诺,都是政法大学承诺的;学费不是交给其个人的,而是交给学校并出具收据;证人金×等人并不熟悉公司情况;其提供给学员的成绩单和毕业证书都是真实的;孙×的证言不属实,其是按照合法的程序与马克思主义学院签的协议;公司与政法大学和菲律宾学校有合作;公司与政法大学签订的协议都是真实的;其与马克思主义学院签的一系列文书都是合法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不属实;许元阳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授权,他没有冒用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被害人是根据与马克思主义学院签订的协议到国外学习;部分被害人已经上过课并拿到证书;最终学位能否取得并不完全取决于被告人或学院;金×等证人来公司时间较短,不熟悉公司的情况;现无法出具公章、人名章、院章的鉴定结论,故应认为上述签章都是真实的;许元阳与孙×之间签署的协议真实有效,不能因单方意见而终止;孙×与院里是沟通过的,并不是个人行为;中国政法大学认可报名网站。


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LPU大学与北京东方文荟国际交流中心的协议,证明该份协议为英文版本,有许元阳签名,协议中LPU大学认可在中国政法大学修的学分的50%,只要在LPU大学再修50%的学分就可拿到学位。


2.聘书复印件,证明该聘书为英文版,有许元阳签名,大致内容为LPU大学聘请许元阳为该校金融管理学院的客座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3.授权书、合同书,证明2010年1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出具的授权书,内容如下:兹授权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项目办公室,建立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网,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名义开展与合作办学相关的一切事宜。


甲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与乙方北京东方文荟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签署的合同书,该合同书第1页有关“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授权乙方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项目办公室,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名义代理招生和合作办学,授权乙方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博网,代表学校作为管理在职硕博教育工作的专门网站,负责为乙方招收的学院建档,建立学历查询系统,颁发入学通知书、学员证及相关证书,确保乙方招收的学员享受如下优惠:一是免试入学,学制两年,学分保留三年,只要在学分有效期内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或学校自主命题的入学考试,由中国政法大学相应颁发国家统一的学历学位证书;二是宽进严出,如学员符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相关条件,由中国政法大学颁发国家统一的学位证书;三是如学员同意,可优惠对接国外大学硕博学位,确保获取国际公认、国内认证、可上网查询的国外大学硕博学位,对接学位费用及相关费用另行收取;四是博士班学员确保颁发盖有中国政法大学钢印、红印、校长印的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该合同书第3页中规定,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首签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0日止。


4.合同书,证明2012年3月30日,孙×(时任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代表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马院),许元阳代表东方文荟中心,双方签署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国外研究生同步学习班,其中包括通过本项目与国外大学的合作渠道,赴国外大学学习并获得国外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等内容,有效期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6月31日止。


5.菲律宾LPU大学财管专业博士合作协议备忘录(英文版、翻译版),证明协议中规定,中国学生在申请这个项目前须知,第一须在中国政法大学完成了一部分博士课程的学分,并得到中国的认证和公证。“第二方的责任和义务”中包括,确保第二方向第一方提供的学校是经过菲律宾高校认可的,有国外招生资质的学校,并且确保所得学位证书是可以被中国教育部认证的,在中国政法大学所修学分可以跟LPU互换。


6.电子邮箱网页截图,证明2012年11月22日16时3分,收件人(我×××)收到来自发件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的名为“邮件截图”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如下:2012年11月22日16时,发件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向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同时抄送多人,包括我×××;大致内容为,给菲律宾LPU大学回复的函,关于贵校注册处来电来函询问目前就读的9名中国博士生(于×、韩×、张×、王×、何俊辰、郑帅、耿元光、许元阳、李×)是否是我校的博士生、他们交给贵校的成绩单是否真实之事,现答复如下:经查,这批学生是我校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班学员,属于进修生范围。注:进修生是指不用呆在学校脱产学习,而是像国外大学一样只上课来学校的学生,这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与西方教育体制接轨的产物。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2012年11月16日。


另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于2012年11月21日16时还向上述人员发电子邮件,内容大致为,贵校注册处询问目前在贵校就读的9名博士生是否是我校博士生、他们交给贵校的成绩单是否真实的问题,现答复如下:该部分人员属于我校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属于进修生范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2012年11月21日。


7.公证书复印件,证明长安公证处对韩×、王×、于×、杨×、罗×、李×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成绩单和韩×、王×、于×、罗×、李×的博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出具公证书。


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部分证据来源不明。


法庭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在下文综合予以论述;对辩方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将在下文一并予以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元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元阳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许元阳及其辩护人称许元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本院认为,第一,尽管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政管院成绩单的真伪,且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对成绩单及学员身份的答复前后矛盾,但政管院已经明确说明了上述成绩单出具的前因后果,指出该院正式出具的成绩单中的57名学员,不包括被害人韩×、张×、于×、杨×、罗×、李×,中国政法大学亦未收到上述6人的学费,且政管院开具的成绩单上应为17门课程,并非29门课程。可见,尽管中国政法大学在公章、学员管理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不管许元阳提供的成绩单上的公章是否真实以及其是否篡改了成绩单的内容,上述成绩单均系许元阳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并不为中国政法大学所认可。第二,尽管许元阳曾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部门存在合作关系,并曾签署过相关合作协议等文件,但中国政法大学相关部门在发现许元阳办学不规范后,曾多次以不同方式向许元阳提出终止合作,但许元阳始终不予配合,亦未将真实情况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仍向学员及国外大学谎称其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正常的合作关系,并以此骗取学员和国外大学的信任,继续非法从事所谓的合作办学活动,最终导致被害人因中国政法大学否认成绩单等原因无法拿到国外学位。第三,辩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许元阳曾与菲律宾LPU大学单独签署过合作协议备忘录,并受聘为客座教授,现因受条件所限,侦查机关无法赴菲律宾核实上述证据的真伪,但备忘录中明确提到中国政法大学学分互换等问题,可见,即便上述文件系真实的,上述合作能够正常履行的前提也必须是许元阳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正常的合作关系,而中国政法大学出具证明称与LPU等大学无任何合作关系,且对成绩单不予认可,并向许元阳提出了终止合作,故该备忘录中涉及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学分对接等事宜并无任何实际意义。第四,多名在2013年10月后入职东方文荟公司的员工可以证明许元阳让他们以政法大学的名义与日本、韩国等大学联系,试图开展合作,而此时政法大学早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许元阳终止合作,可见其冒用政法大学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本质。综上,在中国政法大学已经提出终止与许元阳合作的情况下,许元阳仍继续欺骗学员和国外大学,持有中国政法大学已经不予认可的成绩单及相关协议,继续从事诈骗活动,当菲律宾多所大学已经拒绝认可政法大学的成绩单或否认与政法大学存在合作办学关系后,许元阳仍向被害人谎称可以继续在国外上学,而拒不退款,可见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客观上亦积极实施了诈骗活动,故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问题,本院认为,由于中国政法大学政管院出具的说明中认可王×的学员身份,且承认政法大学已经收取了王×的学费,故王×不宜认定为本案的被害人。另外,被害人杨×、李×提供的收据数额与指控金额不符,本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认定收据上的数额,即诈骗被害人杨×人民币70000元,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74000元。


鉴于被告人许元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元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元阳向被害人韩×退赔人民币十万六千元,向被害人张×退赔人民币十万六千元,向被害人于×退赔人民币八万元,向被害人杨×退赔人民币七万元,向被害人罗×退赔人民币八万元,向被害人李×退赔人民币七万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于洋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人民陪审员杜秀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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