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为我院师生作“行政诉讼研究3.0”的讲座
2018年10月19日,应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在逸夫管理科学楼 1205,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行政诉讼研究3.0”为主题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太高教授主持。
讲座由行政诉讼研究3.0的时代背景引入,何海波教授回顾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史,指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一大进步;然而,行政诉讼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顿,解决这些或理论或实践中的困顿,诱发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历次修改。
作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参与者,何海波教授指出,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了:1、扩大受案范围,降低立案门槛; 2、规范诉讼程序,强化应诉要求;3、深化审查标准,增加救济手段等。即便如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依然未能实现如下主张:
一是被告范围仍不清晰,尽管新《行政诉讼法》更加明确地肯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组织行使职权的情况,把授权主体扩大到规章授权组织;但其未能解决的问题是,党组织行使职权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随着党政机构的统筹设立,此问题将更加亟待解决。
二是法规审查的权力仍不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法》加入审查条款后似乎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仍然缺乏经验,多数时候过于谨慎,偶有冒进。那么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实践中,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将会向着何种方向迈进?此类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是行政公益诉讼仍在探索。就检察机关承担行政公益诉讼而言,何海波教授对此质疑,即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法律监督,这表明检察机关若发现行政机关行为违法、可直接发出检察建议,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督促行政机关,将法院拉入这层监督关系,似有僭越检察机关职能之嫌,不甚合理;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会引发检察机关专挑“软柿子”捏的情况,致使公益诉讼的成效有限。当然,何海波教授也指出,由于我国公益组织目前发展并不成熟,尚无法完全承担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角色。
最后,通过以上分析,何海波教授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即便困扰行政诉讼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但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记录了这个时代推进法治的努力,行政诉讼代表了正义的面孔,宣示了法治的精神。未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必然会向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决定、实现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大方向,不断前进。
主题讲座结束后,进入讨论环节。在场师生围绕讲座的主题与何海波教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何教授对所有的提问都予以了耐心地回应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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