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一批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共9例)
林文学: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一批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副庭长王振宇、审判长梁凤云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请黄永维庭长介绍有关情况。
黄永维: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正式发布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一条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对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推动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促进法治政府“科学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对于加强行政管理,完善行政法制和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重大部署,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 件。这组数据说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要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源头开始审查和纠正。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保障法制的统一。为进一步体现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从全国范围撷选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该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原则,也明确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认可;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限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可采用征求制定机关意见等审查方式。
我们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提供参考,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可推广的审判经验;我们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尊法守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我们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维护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治政府如期建成。
谢谢各位。
林文学:
下面请梁凤云审判长发布典型案例。
梁凤云:
下面由我介绍这九个案例。(点击标题即可查看)
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
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
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施一公教授:做诚实的学问,做正直的人——在2018年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报告会上的演讲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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