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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法学与历史学的对话征文通知

来源:证据科学工作坊

第二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

法学与历史学的对话


2019年11月16-17日



       中国 ● 深圳



征 文 通 知 

继首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法学与哲学的对话,由国家“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华东师范大学合作于2016年5月在上海举办之后,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拟于2019年11月16-17日在深圳联合举办第二届事实与证据国际研讨会——“法学与历史学的对话”。我们诚挚地邀请您提交会议论文。

1

会议议题

投稿论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

·  历史事实:法学和历史学的共同研究课题

·  历史学视域中的事实与证据

·  史学研究中的证据方法论

·  司法程序中的事实与证据

·  作为法庭认识论的证据法

·  历史事实认定的法学与历史学比较研究

2

会议论文提交办法及相关事项

1. 语言与格式

会议论文一律用中文和英文双语分别撰写,字数不限。中文版论文格式参见《证据科学》杂志注释规范(附件1),英文版论文格式参照Bluebook注释规则。

大会将委托国外权威出版社编辑出版论文集。

2. 截稿日期

中英文论文投稿截止于2019年9月10日,请将中英文论文摘要(不超过750字)及论文全文发送至icfe2019@163.com。通过匿名评审的论文,将于2019年10月10日前邮件通知。

3. 论文评审

会议主办方将组织专家对您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论文名单将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网站http://www.cicjc.com.cn/zh公布。论文全文将在参会者之间传阅。

4. 参会及注册

请通过匿名评审的论文作者于2019年10月15日前,填写参会回执,发送至大会秘书处邮箱,完成会议注册。会议免收注册费。

3

会议组织机构

1. 会议筹备委员会

张保生教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席)

满运龙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主席)

罗纳德 · 艾伦 (Ronald Allen)教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顾问)

王晴佳(Edward Q. Wang)教授,美国罗文大学历史系(史学顾问)

2. 会议秘书处

林静,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王巍,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办公室

秘书处邮箱: icfe2019@163.com

会议主席致辞

事实是证据法学的逻辑起点,其具有真实性、经验性和可陈述性等特性。证据是与事实相关的信息,用于证明所主张事实之存在的可能性。审判活动始于事实认定,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必要条件,是联系事实客体与认识主体的惟一“桥梁”。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如何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的法律学科,但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是一个跨学科的课题,法学家们非常希望从历史家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中得到启发。我相信,历史学是一门证据科学,历史学和法学的研究内容都是对过去事实的证据推论问题,宗旨都是最大程度地还原历史事实。但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证据法学还有很多差别,值得证据法学借鉴。“事实与证据:法学与历史学的对话”将把证据科学的跨学科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我们期望将来围绕“事实与证据”,还会有心理学与法学、语言学与法学、逻辑学与法学、管理学与法学等更多交叉学科的对话。

张保生  教授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会议主席

附件1

《证据科学》杂志论文注释体例

及参考文献著录格式要求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为方便排版,可以直接放在文章引注处,用【】标出,不必放在页脚处。建议给编辑部发两个版本。

2. 连续注码,注码序号格式为“1,2,3,……”。

3.文中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需要保留的致谢语请放在文末。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第×页。”或者“前引×。”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同上”。

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有“载”、“载于”等文字。

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

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15.文中直接引用他人文献内容部分应当标注为楷体。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1 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2、论文类

  2 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3 王人博:《宪政化中的儒家传统》,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制论衡》(第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4 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5 [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5、报纸类

  6 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7 《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8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9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10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9、网络文献类

有纸质版本的正式出版文献,尽可能引用纸质版文献,一般不要不引用网络文献,确实需要引用时,按照以下格式:9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19891.html,发布日期:2018-09-19;最后访问日期:2019-03-20

10、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名使用斜体,实词首字母大写;期刊名称使用斜体,实词首字母大写。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注意:以上的示例数字均为上标。


■ 排版 |  吴影跃

■ 编辑 |  吴影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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