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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弘毅给内地法学院学生的一封信

来源:超律志


本文作者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弘毅。


很高兴和荣幸有机会给你们写信。首先,你成功考入法学院系,开始了作为“法律人”的生涯。


这是得来不易的机缘,就如我常说生命是上天给我们的一份恩赐,同样,进入学术的殿堂也是一份恩赐,为你的人生揭开了新的一页,为你的前途开启了新的可能性。


但愿你能珍惜在这条新的路上的每一天,好好把握时间、把握生命,在为学与做人的道路上不断成长,趋向人生理想的实现。


我是在二十九年前的那个秋天开始我的“法律人”的生涯的,现在还隐约记得当时既欣喜又迷茫的心情。


存在主义神学家把信仰比喻为在黑暗中的向前跳跃,我想,当时自己选修法学也可算是黑暗中的跳跃,因为在作出决定时,毕竟未知念法律究竟是什么的一回事,也未知自己是否有这方面的天份或具备其他成功的条件。


我在中学预科时是念理科的,大学入学试时考的科目是“纯数学” (pure mathematics)、应用数学、物理、化学和英文。虽然我颇为喜欢自然科学,但在中学期间已渐渐发觉自己对人的问题和社会的问题更感兴趣,所以在报考大学时除法学外,也考虑过念经济、政治或社会学。


最后决定选读法学,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父亲的影响;我的父亲是政府公务员,他指出法学的实用性较高,念了法律,将来在就业时的选择较多,可以当律师,也可以投身政府或商界工作,也可以走学术的道路,成为学者。


除了父亲的意见外,我也觉得法学有其吸引性︰在中学时我在辩论比赛中有过好的成绩,我又爱看以律师工作为主题的电视剧,十分仰慕片集中滔滔雄辩的律师。


值得指出的是,在我成长的年代的香港,这类电视片集都是来自英美的,当时未有本地的以法律为题材的电视剧。


上面谈到自己选修法科的背景,不知道你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这样的选择呢?我相信没有两个人的人生道路是一样的,每个人的处境都是独特的,虽然我们也有共通之处,并因此能通过分享而产生共鸣。


无论你是在什么原因下选读法学的,由于你已经作出了决定,我认为你必须(至少暂时)相信这个决定是对的,相信这是上天的安排,相信这是你的命吆托疫,并且全力以赴。


正如对于工作或职业来说,有所谓“敬业乐业”,对于你所选择的学科和其中的学习,你必须采取一种庄重和尊敬的态度,绝对不能予以轻视、蔑视或妄自菲薄。


我是在香港大学法律系完成本科学位课程的。当时是七十年代末期,香港还是不折不扣的英国殖民地,尚未踏进回归祖国的道路。(后来,在一九八二年,中英开始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谈判,并于一九八四年达成《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归祖国,并实行“一国两制”。


我们念的法学课程以香港法为主,用的教科书绝大部份是英国法的,因为香港法与英伦法大同小异。教学语言是英语,当时香港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英语的,虽然部份成文法有中文译本,但译本并无法律效力,司法程序亦以英语进行,虽然证人可用中文(粤语)作证,由法院传译员翻译为英文。


当时我们大学很多同学(包括法律系以外的同学)都认为,法学是最难念、念得最吃力的学科之一,可以“媲美”的只有医科和建筑。


香港大学的所有学科(中文系的除外)都实行英语教学,念法学之难,不单因为用英语学习,更是因为法学所用的英语较为艰深,而且法学生需要阅读、理解、分析以至背诵大量的判例(主要是英国法院的,当然也有些香港法院的判例),并学习怎样把判例中所包含的法理原则应用到新的情况︰考试题目主要是要求考生把学到的法律规范适用至错综复杂的假想案情之中


在我所接受的法学教育中,判例比成文法更加重要。这一方面是由于英伦法的主要法律部门中很多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的,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衡平法、刑法、行政法等,所谓“普通法”就是英格兰法院在十二世纪以来通过判例的累积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另一方面,英美普通法制度的特点在于其法律推理和思维方法,这种独特的法学方法必须通过阅读法官的判词来学习,就是通过阅读经验的累积,所谓潜移默化,学生们便能渐渐掌握法学思维的特点,并开始懂得怎样分析案情、抓到要点,并看到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论据及其强弱之分。学生们也需学习自己建构法律论点,以至怎样加强其论据的说服力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架构上属欧洲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的骨干是法典,判例法和法院的判词作为法律渊源的重要性没有在普通法系那么高。


但是,无论是在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法律人”所需要熟习的不单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概念、原则、条例和规范,而且包括法学的思考方法,包括怎样解释法律和把作为抽象的、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的法律规范应用至具体的、个别的情况


法学是横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的学问,一个是抽象的、理念的世界,各种法律概念和原则存在于这个世界,这个世界是人类的理性思维所建构的,是人类法制文明的精神结晶。另一个领域是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世界,这里有具体的人与事,有千变万化的情况。


法律的使命在于建构一套理性的规则,用以规范人类的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生活中无可避免地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基本的保障,以致能安居乐业,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其他方面有所发展。


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很多环节都有密切的关系。我自己念法律这门学科的经验是,对法学和法律的认识越深,便越觉得它和生活的关系密切,甚至一揭开报章,便感觉到原来这么多时事是和法律相关的。


因此,念法律是加深对社会的认识的有效途径。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等)较为重视对于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的描述、了解、解释以至预测,而法学则侧重于对(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体系本身的阐释和改良。


法律不但是社会活动或人类行为的反映,它更进一步尝试规范社会活动以至改变人类行为,这便是法的奥妙之处。


法学既是规范和指导人类行为的学问,又是追求正义、人权与和平的学问。正义、人权与和平都是崇高的道德价值和理想,由此可见,法律不单是枯燥繁琐的规则条例,它背后有其伟大的精神价值目标,这便是法的灵魂所在。


当然,在人类法制史中,出现过不少统治者滥用法律以维持其暴虐的政权,法律沦为暴君的工具,不但不能伸张正义,反而巩固一个不公义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这样的法是法的扭曲,而不是真正的法,真正的法是有道德正当性的,它是实践公义、保障人权。


由此可见法的双面性︰它可以是正义的化身,也可以是不义的工具。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法律时,必须锻炼独立批判的思考,留意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与道德价值的关系,从而区分良法与恶法。


法律作为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或作为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所执行的规范,这些事实只足以证明有关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却未足以证明有关法规的正当性(legitimacy)。正当性乃源于人类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价值,如正义、人权、和平、秩序等。


有人说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想,“法律人”(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立法者、负责执法的政府公务员(包括警员)、法学学者等)可说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因为他们的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时时刻刻地影响到社会中的个人或团体的权益,关系到正义和人权是否得以实现或受损。


法律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专业的尊严和光荣,正如医生为人治病、以救人为己任是备受尊敬和光荣的专业,同样地,法律人在其工作中的一举一动,都会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益,法律人必须谨慎行事、追求专业上的卓越、紧守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严以律己,这样才不致辜负法律专业的尊严和光荣。


在英伦普通法传统中,律师被誉为一个历史悠久、备受尊崇和需要有丰富学识的专业,直至今天,律师在法庭辩论时仍互相称呼对方为“我的有学养的朋友”(my learned friend)


由此可见,法律专业除重视道德操守外,也十分重视学问,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学识渊博,熟读法律的规定和案例,掌握它们背后的历史、价值判断和社会政策,又懂得把它们灵活运用于案情之中。


律师必须忠于其当事人,在职业道德准则容许的范围内为其当事人据理力争,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和检察官也有其相应的职业伦理要求,和律师一样,他们也须在学问上和专业技能上追求卓越,才能有所成就。


由于法律专业对于“法律人”有这么高的要求,而在甚么程度上能满足此要求便是杰出的法律人和庸俗的法律人之分,所以你——作为法律人——在求学过程中的训练便是关键性的


你必须自强不息,把握每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好好装备自己,务求能成为一个在专业能力和专业操守上都能达到高水平的法律人。惟有这样,才算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家人,和不致辜负社会和国家对你的期望。


学无止境,对于法律人来说,大学里的法学教育只能算是你的法律事业的预备阶段,因为以我的经验来说,开始正式投入法律职业——如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时,更多的东西将等待你学习,在工作中的锻炼比在大学院校中的训练是更严格和更艰苦的。


在大学里你主要做的是阅读、听课、答试题、写文章,在法律职业中你将会面对各种人际关系、起草各种法律文件,以至在法庭上一显身手,考验你的辩才和机智。


在大学里你的任务是求学,主要向自己负责,在法律执业时,你的任务则是为当事人(如果你是律师)或国家(如果你是法官、检察官或政府中的法律工作者)服务并向其负责,你的责任将是更重大、更严肃和更神圣的。


上面我曾经提到英伦普通法传统,并强调在该传统中法律职业的崇高地位。我国历史上也曾经有过辉煌的法制文明,如《唐律》便曾对朝鲜、越南和日本等地的法制建设起过重要的作用,在宋代,我国法制发达的水平也在全球中占领先地位。


但是,近代以来,西方文明如日中天,其法制也突飞猛进,我国在这方面明显地落后于人。


可幸的是,自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重新起步,法制现代化的趋向已不可逆转。虽然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国在现阶段在法治、人权保障和宪政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不单在经济上仍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先进国家仍有一段距离,而且在法制建设水平方面也可算是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仍须向先进国家学习,急起直追。


这是我们生于的时代给予中国的法律人的挑战,我们这批法律人必须肩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法制现代化的事业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将来,当你完成你的学业并开始在你的工作冈位上发挥法律人的社会角色时,你便是这份历史重任的承担者,但愿你能在我国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冈位,并在此冈位上全力以赴,鞠躬尽瘁,打一场漂亮的仗,活出法律人的尊严和荣耀。


当然,你现在只是刚开始法学生的生涯,我在上面大谈你毕业后的重任,可能言之尚早。但是,我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包括儒家传统——重视立志,坚信立志向学,终必有成


王阳明曾说︰“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漂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朱熹说︰“书不记,熟读可记;义不精,细思可精;唯有志不立,直是无着力处。”陆九渊更指出︰“人要有大志。”


立志是自我确定自己生命的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为自己生命的成长和奋进提供动力和信念。人要有大志,以天下为己任;法律人要有大志,以国家的法治、人权、宪政和正义等事业为己任。


立志时须眼光远大,不单看到现在,还要看到将来,不要看轻自己,不要浪费生命和时间,而要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希望自己将来能对社会作出较大的贡献,从而作出精进的生涯规划。


以上谈的可能过于理想化,现实生活和理想往往有很大的距离,现实生活的压力和各种满足欲望的诱惑,很容易使人放弃理想,向现实低头,从而随波逐流,虚度此生。


人生如白驹过隙,瞬息即逝。况且人生无常,有人认为不如及时行乐,所谓今朝有酒今朝醉,何必对生命这么认真、对自己这么苛求?所以我上面谈事业、学业、立志、理想等问题,最终仍须回到人生态度和生命信仰的问题


我在念大学的阶段,曾经有过精神空虚苦闷的日子,对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大惑不解。我相信不少青年人都会有同样的迷惘,现在回想起来,反而觉得这正是我们的青春岁月的美丽和浪漫之处。


任何一个懂得认真地思考和认真地对待生命的年青人都会有一天面对人生意义的问题,上下而求索。大学生活是个绝佳的机会,让你开始思考这些问题,并通过思想、哲学以至宗教等途径进行探索。我自己是在香港长大的,从小就读于教会办的学校,所以基督教在我的心灵成长过程中对我有较大的影响。


我最初是透过基督教的概念框架来认识人生的真谛的,但我不会告诉你这是唯一的途径。其他宗教和哲学——如佛教、儒家思想等——也蕴含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生智慧和道理,也就是“生命的学问”,只要你愿意寻找真理,真理的门将为你敞开。


《论语.子罕》有这样的记载︰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孔子在河边的感叹,是因为时光和流水一样,一去不复返。生命和时间如此宝贵,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珍惜利用呢?在这方面,孔子的人生道路是值得借镜的。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虽然每个人的成长过程和阶段都是不一样的,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活到七十岁,但是孔子的人生历程仍能给我们重大的启示,就是每人的生命——你和我的生命——都应该是一个心灵成长的历程,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从而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在这个世界中的责任和承担,积极地活出生命应有的价值和意义,不枉此生。


在人生成长过程中,学习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你在大学生活中,能真正感受到学习的乐趣,并通过学习来充实自己、改变自己、提升自己。


孔子在《论语》有云︰“学而时习之,不亦说[悦]乎?”《曾国藩家书》中说︰“人之气质,由于天生,本难改变,惟读书则可变化气质。古之精相法者,并言读书可以变换骨相。欲求变之之法,总须先立坚卓之志。”


我认为大学生读书,不应局限于其专业范围的书,这点对于“法律人”尤其重要。法律人必须博览群书,在法学以外的领域——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也充实自己,多了解一点历史、文化、哲学、文学、政治、经济、社会学、人类学、以至基本的自然科学常识。人类法制文明的演化和人类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密不可分。


法律人不应只满足于成为法律的技师,而应成为真正的知识分子,去欣赏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步,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撸瑏K委身于启蒙的事业——以知识和理性解决问题、造福社会。


最后,作为这封信的结束,我愿意以古人的两段话与你分享、共勉,并预祝你在法学的世界里,为自己的人生开创出一个新天地︰


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张子全书.语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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