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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关于开展2020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院将启动2020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校内门户,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研究生院”,在“培养办学籍信息”栏目中找到选择“填写学籍异动申请”,下拉菜单选择“硕转博”后申请并提交。

二、申请人提交“硕转博”异动后,在校内门户填写、保存和提交(可多次保存,提交后不可修改)《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登记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后填写硕士导师意见、考核委员会意见(专业内)、博士导师意见以及硕博连读考核记录(专业内)。

三、申请人请在2019年10月8日下午5点之前将《实施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到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凯原楼107房间),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向教务办公室提交硕博连读申请时,应获得所申请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的推荐资格。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9年9月23日

附: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

为吸引博士研究生优质生源,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与管理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优秀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北京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2017年6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学院每年接收本院的硕博连读学生不超过12个(含12个),每个专业(中心)的硕博连读学生不超过2个。

法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博士生培养政策和情势的发展,对前款规定的硕博连读学生的限额进行调整。

第二条  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当于每个学年度的第一学期(每年9月份)发布启动硕博连读工作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该年硕博连读学生的限额、硕博连读申请的截止期限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通知发布之日与硕博连读申请截止期限之间不得少于15日。

第三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请人”),除应当符合《北京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硕博连读工作规定》)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二)申请人在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度的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专业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期限届满之前,向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大学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书面研究计划,包括申请人拟从事研究的主题、该主题在本专业领域中的重要意义、申请人对该主题已经进行的研究、申请人拟在攻读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可能实现的创新等内容,字数不少于8000字;

(三)愿意招收该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学术水准和能力的评价书,字数不少于800字。

(四)两位属于申请人所申请专业领域的校内或校外博士生导师(愿意招收该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除外)的推荐信。

申请人在《北京大学硕士生、博士生连续培养登记表》中注明有科研成果的,应当提交该成果封面页、目录页和正文第一页的复印件。

第五条  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在申请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和拟招收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法学院任何教师和学生皆可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向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

公示异议期间,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在法学院规定的期限之内,对申请人的硕博连读资格进行考查。

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应当参加考查,有正当理由需要请假的,应当经博士生导师组组长批准,并报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考查小组应当由三位以上的博士生导师组成。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少于三人的,可由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邀请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参加。

考查小组可以决定考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或书面审查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经考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可以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

第七条  依据《硕博连读工作规定》第二条第3款规定,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为法学院硕博连读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硕博连读资格进行考核。

专业考查之后,法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将申请人和拟招收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名单、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所提交的材料、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整理的申请人成绩单、专业考查结果以及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收集到的书面异议(如果有的话),一并报送给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法学院教务办公室通知的资格考试时间,接受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的考核。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重点考察申请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人品素养,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匿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即可列入硕博连读报送名单,由法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确认后上报给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培养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名单转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培养办公室提供的名单,进行招生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和统考生一起颁发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招收硕博连读学生的博士生导师在该招生年度不再招收经过统一考试录取的博士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硕博连读工作规定》办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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