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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31例政法干警警示案例!

来源:铁岭政法

按照全国、省教育整顿办统一部署,为深入推进“六大顽瘴痼疾”和“两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开门搞整顿,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铁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决定集中曝光一批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向社会展现教育整顿的威力,进一步警醒政法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自觉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铁岭县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违规接待当事人、拖延办案案

王某某系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员。2017年,王某某在执行案件期间,工作时间一人在本人办公室接待当事人及其朋友,交谈执行情况。2019年,在执行另一起案件中,因拖延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款项划拨,致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并到多处上级机关上访,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3月18日,铁岭县人民法院给予王某某记大过处分,处分期为18个月。

案例二:曾某某立案拖延案

曾某某系铁岭县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铁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9年12月,收到原告起诉材料,经立案审查,被告与原告损失无关,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曾某某由于工作衔接不当而未及时告知原告,加之新冠疫情影响及案件积压,致该案立案拖延。2021年5月10日,铁岭县人民法院给予曾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三:徐某执行工作疏忽案

徐某系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徐某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未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工作中存在疏忽。有关部门正在处理中。

案例四:张某某对案件办理情况未监管到位,导致积案案

张某某系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现已退休。在其任职期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对一起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于2010年8月对案件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自此该案再无其他进展,直至监察体制改革,致使该案成为积案。张某某作为主管检察长对案件办理情况未监管到位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经研究,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郭某未依法办理执行拘留案

郭某系铁岭县公安局新台子派出所民警。2021年3月,郭某在办理一起涉嫌殴打他人案件时,执行行政拘留送押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出现血压过高、呼吸急促等问题。郭某在未与拘留所沟通,未依法制作暂缓或者延缓等手续的情况下,未送押违法行为人。2021年5月25日,给予郭某批评教育。

案例六:贾某某有案不立案

贾某某系铁岭县公安局熊官屯派出所民警。2020年11月,贾某某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只了解案件情况、进行劝说,未依法办理立案手续。2021年5月19日,给予贾某某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案例七:赵某某、刘某某有案不立案

赵某某、刘某某系铁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2021年2月一起经济案件中,赵某某、刘某某未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属有案不立。铁岭县公安局正在对赵某某、刘某某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八:樊某未依法办理执行拘留案

樊某系铁岭县公安局阿吉派出所民警。2018年5月,阿吉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时,因违法嫌疑人身患疾病,樊某在未与拘留所沟通,未依法制作暂缓或者延缓等手续的情况下,未送押违法行为人。2021年5月25日,给予樊某批评教育。

案例九:杨某某、陆某未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未及时立逃问题案

杨某某、陆某系铁岭县公安局凡河派出所民警。其二人于2017年2月9日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杨某某、陆某未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未及时立逃。铁岭县公安局正在对杨某某、陆某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十:项某超期立案问题案

项某系铁岭县公安局腰堡派出所民警。其于2019年3月29日接警处置一起盗窃案件,但于2019年4月10日才予正式立案,系立案超期。铁岭县公安局正在对项某进行调查处理。

调兵山市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何某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民警何某某,当事人是否偷拿亲属家钱一事中未做调查,对与其他人娱乐行为是否自愿调查不清。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何某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二:张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民警张某,工作中超期受案。行政机关2020年4月11日移送案件,公安机关2020年5月7日进行受案登记。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内容,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材料。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张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三:郝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郝某,工作中超期立案。卷内没有报案人所提到的诈骗嫌疑人的笔录。调兵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所列侦查提纲未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郝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四:李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李某,工作中不予立案理由不充分,未对除被害人以外的相关人(买车人、车主)进行调查取证,并未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依“被害人在不弄清该车辆实际合法所有人的情况下,草率进行二手车交易,实属不当”的理由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针对卖车人将抵押车辆卖给被害人这一情形是否涉嫌诈骗并没有进行调查,如构成诈骗是否需要移交案件等问题未做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李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五:潘某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执法行为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干警潘某。2020年4月2日中午,铁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调兵山市一麻将馆检查时,发现四人涉嫌赌博,潘某在隔壁房间休息并知道四人打麻将一事,五人被带回铁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询问。后经调兵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四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对四人进行了拘留罚款处理。审查发现,潘某作为人民警察在兴某四人赌博过程中未制止,未报告。2020年12月30日潘某被给予警告处分。

案例六:白某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执法行为案例

白某,调兵山市公安系统科员。2020年1月31日早8时47分,调兵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通过电话指示派出所,立即派遣当班负责人带领民警前往某砖厂,核实与“冠状病毒”肺炎发病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并在现场等待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接到指令后,所长立即指派当班负责人白某带领民警王某前去开展工作,白某到达现场后,未严格按局长指令开展工作,并于上午9时38分许,在没有向任何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做主离开砖厂。

白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调兵山市防范“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关键时期,不经请示,擅离职守,不执行局主要领导命令,违反工作纪律。2020年2月3日,给予白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七:韩某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2018年,调兵山检察院检察官韩某作为承办人,办理了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出售假币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某领导干部李某到检察机关,自称为当事人亲属,提供了若干书证,作为案件承办人。韩某告知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案件当事人亲属提交书证,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检察机关不能接受该组证据后,需向侦查机关提供。至此接待结束。韩某未能理解这是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的行为,故未按相关规定填报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表。调兵山检察院对检察官韩某做出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八:王某有案不立案例

调兵山市公安局民警王某,工作中不予立案理由不充分,未对除被害人以外的相关人(买车人、车主)进行调查取证,并未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依“在不弄清该车辆实际合法所有人的情况下,草率进行二手车交易,实属不当”的理由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针对卖车人将抵押车辆卖给被害人这一情形是否涉嫌诈骗并没有进行调查,如构成诈骗是否需要移交案件等问题未做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王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九:岳某某有案不立案例

调兵山市公安系统民警岳某某,工作中超期立案。卷内没有报案人所提到的诈骗嫌疑人的笔录。调兵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所列侦查提纲未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岳某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案例十:高某有案不立案

调兵山市公安局民警高某,工作中超期受案。行政机关2020年4月11日移送案件,公安机关2020年5月7日进行受案登记。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内容,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材料。2021年5月3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对高某进行谈话提醒处分。

清河区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不及时予以立案

立案庭庭长李某某不及时予以立案相关问题。2020年末原告孙某某到立案庭起诉,要求被告程某某将其父亲的坟墓从原告自留山上迁出。收到诉状后,李某某认为此案应适用非诉多元解纷方式解决,就未予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因为迁坟案涉及农村风俗习惯及邻里感情,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矛盾激化,甚至造成群体暴力事件,经及时跟主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时将调解进展汇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清明节完成迁坟,双方握手言和,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了矛盾纠纷。2021年5月21日,李某某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二:耿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

执行局执行员耿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2018年7月20日在执行铁岭市清河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款30600.00元、侯某工资款32200.00元,扣划后局内开票交院财务,院财务人员未开具支票,本人也未及时督促跟进发放,致使此两笔执行款没有发放,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时发现,并已改正。2021年5月21日,耿某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案例三:来某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

执行员来某某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2017辽1204执165号)被执行人为马某某的案件,2017年扣划执行款1118.00元,由于当时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2017年底又调离了执行工作,未及时与承办人员进行交接,导致执行款一直未给申请人发放,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时发现,并已改正。2021年5月21日,来某某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案例四:王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检察系统应用软件填录错误情况

王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系清河区检察院干警,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在办理陈某某、王某某、康某某非法采矿一案中,将检察系统统一应用软件中的案件信息是否涉及保护伞错误填入“是”,经铁岭市检察院认定,王某某对案件信息填录错误负审核与最终责任,徐某某、朱某某对案件信息填录错误负工作责任。经清河区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王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

案例五:社区矫正档案存在瑕疵案

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系清河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在清河区红旗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教育整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案卷存在无集中学习、个别教育、人员考核评审鉴定表、审前评估超期、入矫晚21天,未做出处理意见等问题。经核查,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沟通不顺畅、作风不严谨、操作不规范,致使档案管理工作出现纰漏。2021年5月31日,经清河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局长、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对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刘某某,红旗司法所所长孙某某、工作人员马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六:佟某某、李某某立而不侦

佟某某、李某某系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公安分局张相镇派出所民警。2018年11月6日3时30分,清河分局张相镇派出所接一女性报警。经查,报警人在与该男友发生性关系时,被该男友拍了裸照。11月5日23时许,该男友通过微信告知报警人,以散播报警人裸体照片为由,要求报警人给付3000元。该案件4个月未开展侦查工作,并且嫌疑人曾被沈阳市公安局和铁岭市公安局刑事处罚,但办案单位一直未对嫌疑人提审,办案人存在立而不侦问题。2021年5月26日,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公安分局张相镇派出所民警佟某某、李某某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案例七:王某某、阎某某违规调解、执法过错

王某某、阎某某系铁岭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19年4月3日9时46分,清河分局张相镇派出所接报警。经查,报警人某某家园小区物业经理刘某称,2019年4月2日23时许保安反映,小区院内的监控摄像头被损坏。损毁监控摄像头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嫌疑人金某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两次或两次以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规定,不适合治安调解结案。存在执法过错。2021年5月26日,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公安分局张相镇派出所民警王某某、阎某某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案例八:佟某某、阎某某违规调解、执法过错

佟某某、阎某某系铁岭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20年5月19日17时50分,清河分局张相镇派出所接“110”指令:在清河区某某村有人打架。民警于2020年5月19日17时55分到达现场,经现场工作了解,报警人冯某与谭某因土地出租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发生殴打。本案嫌疑人谭某第三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规定,不适合治安调解结案。存在执法过错。2021年5月26日,市公安局清河公安分局张相镇派出所民警佟某某、阎某某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案例九:赵某某、兰某某、邱某某违规取保候审、执法过错

赵某某、兰某某、邱某某系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杨木镇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胡某某家被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清河分局杨木派出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不久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私自离开铁岭市清河区,回到老家。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异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办案单位在侦办胡某某家被盗案中,违反程序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管控,存在执法过错。邱某某对该案件初查应负有责任,兰某某、赵某某负有领导责任。2021年5月26日,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杨木镇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兰某某、邱某某三人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案件十:刘某某、潘某某违规取保候审、执法瑕疵

刘某某、潘某某系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食药侦大队民警。2019年7月15日在某医院住院部病房,有一香港人向病人销售中药制剂,家属认为是假药报警。食药侦大队民警接到求警后,协同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中药制剂进行鉴定,认定该产品按假药论处。清河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将此案移送清河区公安分局处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因嫌疑人涉外身份,致使案件没能依法起诉,而且办案人刘某某、潘某某没有正常依法对该案件开展工作,没有依法向法制部门报送书面材料,没有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2021年5月26日,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食药侦大队民警刘某某、潘某某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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