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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雏鹰扶持计划”子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含高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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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法学院国际化办学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法学院在“中南法学一流学科建设基金”下设“雏鹰扶持计划”子基金,鼓励更多法学院学子参加出国交流项目。为规范、合理使用基金,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条件

1、法学专业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

4、获得教育部认定的国外正规大学法学专业交流项目的邀请信或录取函。

5、已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二条 资助类型

1、经学校、学院组织选拔的短期实习、冬夏令营。

2、经学校、学院组织选拔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交换生项目、访问学者项目。

3、国外攻读学位。

第三条 资助金额

1、短期实习、冬夏令营:每个项目资助1人,每人资助1万元,一年内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交换生项目、访问学者:每个项目资助2人。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70%予以资助。一年内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3、攻读学位:攻读硕士学位,一、二类学校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攻读博士学位,一、二类学校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一年内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30万元。一、二类学校参考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 遴选程序

1、遴选时间:每学年春季学期启动当学年评选工作。

2、遴选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自愿报名,向学院提交录取证明、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件、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本科生提交至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法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初审后提交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执行委员会。

(3)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执行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学生个人情况、年度基金额度确定每年资助名单、资助人数和资助额度。

第五条 遴选标准

1、本基金每年使用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执行委员会根据当年 资金使用情况和申请人的学业成绩、语言水平、家庭经济情况、出访地区的吃住行条件等综合评定,可适当调整各类交流项目的资金使用额度。

2、攻读学位的学生,若就读学校不在本细则规定的一、二类学校参考目录内,亦可提出申请,由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执行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3、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和作为师资储备人才赴国外攻读学位的,不再接受本基金资助。

4、申请学生若已获得高于本基金标准的其他资助,则不再提供资助;若所获其他资助低于本基金标资,则按本标准补齐差额。

5、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交流学校特别知名的学生,经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执行委员会评审同意,可予以全额资助。

第六条 资助发放

1、短期实习、冬夏令营在评审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2、交换生、访问学者在项目完成后发放。

3、赴国外攻读学位的,学生办理好入学手续后发放50%,获得相应学位后发放50%。

4、因资金发放产生的税费由受助个人承担。

第七条 跟踪管理

1、获助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2、获助学生在境外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按时完成学业。若无法完成学业,收回已发放的资助,剩余资助经费将不再发放。

3、获助学生应关心母校发展,在适当的时候对母校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支持。

4、获助学生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应在半年内向在校生进行宣讲和经验分享。

第八条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五年。

2、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执行委员会。

“雏鹰扶持计划”资助攻读学位高校参考目录

等级

序号

学校

国家(地区)

一类

1

哈佛大学

美国

2

牛津大学

英国

3

剑桥大学

英国

4

耶鲁大学

美国

5

斯坦福大学

美国

6

纽约大学

美国

7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英国

8

墨尔本大学

澳大利亚

9

东京大学

日本

10

海德堡大学

德国

二类

1

加州伯克利分校

美国

2

哥伦比亚大学

美国

3

芝加哥大学

美国

4

伦敦大学学院

英国

5

悉尼大学

澳大利亚

6

新加坡国立大学

新加坡

7

蒙特利尔大学

加拿大

8

伦敦国王学院

英国

9

乔治城大学

美国

10

爱丁堡大学

英国

11

巴黎第一大学

法国

12

莫纳什大学

澳大利亚

13

莱顿大学

荷兰

14

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美国

15

慕尼黑大学

德国

16

科隆大学

德国

17

埃默里大学

美国

18

罗马第一大学

意大利

19

特伦托大学

意大利

20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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