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新规 对当事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认定与处理
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该民间借贷新规共有三十三个条款,其中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一条共计七个条款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认定与处理提供了参考。
一、对于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处理: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
(1)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从法律角度来讲关于此部分的利息约定当然有效,但并不是有效法院就一定支持。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法院也不会支持。
(3)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支持借款人的请求。
4、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且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但是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而且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对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处理: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李小青
单位: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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