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兴|法学研究应强化中国问题意识
我们要研究分析中国法律中的中国元素,分析其中内含的当下和最近的、将来的合理性。提出我们的结论和建议时,要有更多的建设性,考虑在哪些问题上需要体现、保留甚至加强中国元素,以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律理论。
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2月28日
法学研究应当有问题意识,中国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应当有中国问题意识,应当关注和研究中国问题,至少在理论上已经形成共识;从选题看,大家似乎研究的都是中国问题。然而,如果对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我们的研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忽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把中国的问题与外国的问题同质化,把用来解决外国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作为理论根据和设计标准,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具体而言,就是先把中国的现实问题转换成适合外国法律和制度解决的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而不管现实问题的背景和原因、制约因素。外国的理论和制度是否能在中国发挥作用,能否适应中国社会,却较少深入论证。其二,对中国特有问题的研究套用外国的理论和制度。不少研究者遇到问题,习惯于从外国的理论中寻找答案。例如在研究国家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权等问题时,研究者多是拿外国的理论来进行分析并据此得出结论。其三,没有顾及中国问题背后复杂的社会因素,孤立地看待当前中国的社会现象,从中抽出一个点进行研究,缺乏全局意识和眼光。其四,超越中国发展的历史阶段,用建立在外国发达阶段的理论和制度,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或者简单地主张借鉴外国某项现成的制度,而没有顾及该国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问题意识不足的原因
其一,受到外国法律理论和法律思维的束缚。我们接受的法律理论,从概念到体系都来自外国,同时也就形成了一种西方式的法律思维习惯。这种知识体系和思维习惯,在分析和看待中国问题时会有这样那样的不适应。一般而言,法律思维讲求条件的确定性、推理的准确性、结果的唯一性,不赞成法律规定的弹性和模糊,不讲灵活,不讲变通。面对社会现象背后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仅有这种法律思维方式,将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对同样的纠纷,政府处理、民间调处和法律解决的方式和结果肯定不同。在建设中国法治的进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法学研究者需要增加其他的思维方式。
其二,缺乏中国立场和多维视点,忽视中国方法。这里所谓立场,是指站在什么位置来看待中国问题,也即是从外部还是从内部来看待中国。如果站在自诩为法治楷模的西方国家的立场,从外部观察中国,中国必定是问题多多且积重难返。而如果站在中国立场,将自己身置其中,对中国问题的感受可能大不相同。视点是观察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也即是采单一角度还是多重角度、是以平视的角度还是以居高临下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和中国问题。对待中国问题,不可远视,只可近观。不深入问题的内部,将难以找出问题背后诸多真实的原因。
此所谓方法有二,一是研究问题的方法,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法是一种工具。长期以来,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上,不少研究者重比较方法,重逻辑推理,少实证研究。许多人自以为很了解中国的情况,不愿作深入细致的社会考察,本来应该是面对和深入实践的法学研究变成了书斋里的学问。此外,我们现在的研究普遍缺少运用其他学科(包括法学的其他学科)知识的意识,这对于开拓研究者眼界和思路十分不利。在解决中国问题上,外国的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管用。中国传统上解决矛盾时行之有效的方法,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认真研究。如果只是因其不符合所谓外国现代法治的通行做法就予以批判舍弃,是一种过于轻率的主张。
其三,缺乏知识储备。研究中国问题需要较为广博的知识储备,需要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民生现状。而许多研究者这方面的储备明显不足。
什么是中国问题
大致说来,中国问题包含以下要素:其一,中国特有的问题,或者虽然外国也存在,但问题中具有特别的中国元素。其二,短期内不容易改变。其三,对于法治建设或者法学理论有重要意义。其四,是真问题而非伪问题。伪问题即不真实,或者无意义的问题。概而言之,中国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中国特有的问题,二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中的中国元素。
中国有许多外国没有的制度,也有许多外国没有的问题。例如,中国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于当今任何国家。中国的信访制度、国家所有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中国在发展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乃至小产权房等,外国不可能有现成的理论和法律制度可资借鉴。
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可能具有特别的中国元素。例如,中国现在的法治建设进程具有权力主导的特点,中国现在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下的民主,各级政府在解决纠纷的机制中还有很重要的作用,等等。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我们许多法律的规定似乎不合理,但其中的中国元素使得问题的解决方式不能像外国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外国越是成熟的制度,越是不能拿来解决中国现在的问题。
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有着许多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进程产生影响。比较重要的制约因素例如:我国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我国的传统文化,主流民意,党的政策,社会发展阶段,大众的一般观念等等。虽然各国的法律都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但其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与中国并不相同。总之,中国问题具有唯一性、多元性、复杂性。简单地拿外国的理论或者法律制度试图完美地解决中国问题,注定是不可能的。
如何着手研究中国问题
其一,要了解中国,了解社会,了解人们的观念、经济文化道德水平。要关注现实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模式,关注中国的文化以及风俗习惯。这是研究的基础,需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法学界已经有人在做这样的工作。其他学科的实证调研材料也可以利用。通过实证研究,才能摸清中国问题有哪些、形成或者影响的因素有哪些。也只有如此,我们在研究的时候才不会对问题做孤立的研究,才能够顾及中国特有的社会因素,具有全局视野和做顶层设计的意识和能力。
其二,解读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例如在民事领域,虽然尚无完善的民法典,但单行法也大致齐备。比较可知,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外国有许多不同。我们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分析法律规定的基本含义,分析法律规定隐含的精神及其目的,研究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和外国不同。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合理,需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去分析、判断,而不能拿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作为正误的判断标准。
其三,研究案例。从广义上说,案例研究也属于实证研究。案例被称为活的法律。案例研究能够加深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我国的法律有许多规定比较原则,法官在适用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读,从而使法律成为活生生地发挥社会效用的规则。而这种解读直接影响中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另外,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风俗习惯各异,法律的适用也会有所差别。通过研究案例,我们可以辨别哪些法律适用违反了法制统一的要求,哪些变通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其四,检视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检视法律的实施效果,需要足够多的素材,要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我们现在对法律的一些评论或者批评,是建立在逻辑推理之上的。这种推理往往又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但经验毕竟是过去的判断,有其局限性,而且每个人的经验不同,结论也就会有差异。法律制定得是否合理,需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一部法律或者一个规定刚刚制定出来,就加以评论,往往并不可靠。因为研究者很可能并不比立法者高明。
总之,我们要研究分析中国法律中的中国元素,分析其中内含的当下和最近的、将来的合理性。提出我们的结论和建议时,要有更多的建设性,考虑在哪些问题上需要体现、保留甚至加强中国元素,以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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