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人注意!这件事没做好,个人最高罚款升至2000元!
经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那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与去年实施的《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比,有哪些新变化呢?快一起来看一看吧!
01
个人最高罚款从200元升至2000元
省《条例》实行更严厉的处罚,对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从嘉兴市《条例》最高罚款200元,上升到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
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经济上的惩罚,因违反省《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不良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02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省《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03
继续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不同的责任区确定,如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等。管理责任人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省《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04
细化设置垃圾桶
对于垃圾桶的设置,省《条例》区分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村庄、餐饮服务场所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以及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等,分别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
05
规范收集运输单位
为解决垃圾分类中末端混收、混运以及收运不及时等问题,省《条例》进一步规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密闭化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对于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运输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50万元。
06
促进源头减量,倡导绿色消费
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我市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发达,省《条例》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此外,餐饮、服务行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信广大市民朋友们都知道《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在去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去年,全市共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1200余次,一般程序立案749起,立案数量较2019年增幅为300%,这对各分类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更好推动了我市垃圾分类开展。
来源丨桐乡垃圾分类
编辑丨陈栋涯
责编丨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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