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有人使用这种燃具被处罚!快看你家在用吗?
桐乡人注意!
这种燃具不能使用!
近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燃气燃烧器具案件。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梧桐分局执法人员在燃气执法检查时,发现梧桐街道新民北路某饭店厨房外(南侧院子内),有一只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在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上,且无熄火保护装置。
由于该行为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厨房外(南侧院子内)使用1只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根据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该燃具属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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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则:《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罚则:《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
绝不能掉以轻心,
桐乡人赶紧自查!
来源丨桐乡综合执法
编辑丨陈栋涯
责编丨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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