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产局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交的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公正廉洁、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已归集筹备经费的,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筹备组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等。
夜幕下的滨湖新区。合肥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大岗 摄(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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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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