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法院退休干部实名举报、监督公安办案 火箭速度被判刑两年半
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光平,因发文质疑乐平市警方办理的万宇城案,被乐平市公安局两名大队长及一名商人告上法庭,该案为刑事自诉,起诉罪名为诽谤。4月16日上午9:00,该案在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3:10休庭,13:45即宣判。陈光平因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当庭即被收监。知名调查记者郝成16日通过微博率先发布了这一消息,引发关注。
三名原告分别为乐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吴文军,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邵长斌和商人倪军。
据了解,诽谤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陈光平的量刑接近“顶格”。
4月18日陈光平的代理律师吴律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案件在休庭约30分钟后立即宣判,法官称该判决结果“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目前尚未拿到陈光平的判决书,预计要一周左右时间。
陈光平文章称,2017年9月,房地产商人石傲国与乐平市一处名为“万宇城”的烂尾楼项目的实控人倪军签订转让协议,一年后,双方发生纠纷,倪军向乐平市公安局控告了石傲国一方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文章称该案“是一起案值数亿元的特大刑事假案”“由乐平市黑恶团伙操控,由乐平公安局黑警插手经济纠纷炮制”。
辩护意见书指出,吴文军是万宇城案举报人倪军之妻的亲叔叔。“公安局法制办是决定案件性质的主要关口,案件的立案、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均由法制办审批决定。”
据官方消息,2018年10月,乐平市公安局对烂尾楼“万宇城”接盘方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2月22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19年9月29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华夏时报》记者掌握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1月19日(农历春节前6天),四名遭羁押15个月的被告人,被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五年到18个月执行。
其中石林子为石傲香女儿,生于1993年,任涉案公司出纳。在文章中,陈光平称自己的举报动机是该案“绑架一个根本就不具备条件实施‘挪用资金犯罪’的90后小姑娘石林子,将这个在公司中担任出纳员的无辜者拘押超过一年也不放人,显然逾越了公认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
除三名原告外,陈光平的举报文章还涉及当地政法机关多位领导。
吴文军在自诉状中称,自己在案件侦办初期已经申请了回避,并未实际参与案件办理。
吴文军和邵长斌均称,经相关部门倒查核实,两人“没有任何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嫌疑”。
2019年10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曾发布通报,称网民亦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光平)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Zine等自媒体连续同步发布多篇贴文,就乐平市万宇公司一案发表言论,反映案件定性不准确,有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介入干涉案件。对此景德镇市委政法委对此事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就有关情况与市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核查核实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该通报还称,“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决不允许任何人试图凭借制造舆论绑架案件办理、干扰司法公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诽谤诬告他人涉嫌违法的,政法机关将坚决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辩护意见书指出,陈光平发文数十篇后,也向景德镇市扫黑除恶督导组实名举报了倪军等人。
退休证件载明,陈光平籍贯江西新建,2011年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退休时职位为副调研员。其以笔名亦忱发布的文章中称,“有一位层级相当高的景德镇市重要领导于12月3日当面郑重提醒亦忱: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你真的构成犯罪,哪怕是判了缓刑,你被双开并失去退休金养老,将是必然的结局。”
知名维权法律人士蔺文财对浮梁县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立即宣判,并判处重刑”的审判行为提出质疑。他在查阅陈光平个人公众号“亦忱看世界”上有关文章后表示,文章主要是对行使公权力办案警察的监督行为,并非对警察隐私权的置评,公职人员不符合诽谤罪的被害人主体的要件。另外,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半小时就立即宣判,是否依法总结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是否真实经过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判决的案外因素,值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广大民众通过网络表达民意、关注社会热点事件、进行舆论监督,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监督政府机关的有效方式。基于上述目的的网络言论甚至是批评、建议,即使有部分内容失实、评论偏激,也应保持司法克制。而地方领导干部等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理应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社会监督。”
蔺文财指出,法律赋予公民披露、举报、批评以及合理怀疑的权利,陈光平发文的目的是监督司法、伸张正义,而非贬损自诉人的人格。结合两名自诉人是公务人员身份,法院立即将陈光平收监的做法,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