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十三 | 探寻债券通的北上之路,也许你只需要这四图一表

2017-08-24 周亮 冷梅 大成广州办公室

探寻债券通的北上之路,也许你只需要这四图一表

文章作者|周亮|冷梅


简   介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同意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债券通”)。债券通初期先开通北向通,即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经由香港与内地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7年7月3日,人民银行和香港金管局正式宣布北向通上线试运行,成为了继沪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场互联互通之后,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里程碑。有鉴于此,本文将首先梳理一下联合公告发布后紧密出台的一系列债券通配套政策,然后从业务实操角度对北向通的整个操作流程进行详解,以期与各位读者一道探寻债券通的北上之路。


第一部分 债券通重点政策梳理


自2017年5月16日联合公告发布后,人民银行、香港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等相关机构密切出台了一系列业务指南和实施细则。为理清各个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主要内容,我们将相关文件按发布时间顺序整理成如下表格:

序号

文件名称

出台部门

发布时间

主要内容

1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

人民银行

香港金管局

2017.05.16

决定开展债券通,初期先开通北向通

2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关于为债券通提供托管、结算服务的联合公告》

上清所

CMU

2017.05.19

确立了境外投资者的条件和交易工具并首次明确采用多级托管模式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

3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

2017.06.21

对投资者备案、托管、交易、结算等各方面均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允许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外汇进行投资

4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人民银行

2017.06.22

进一步解释了债券通实操方面的具体问题

5

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

人民银行

上海总部

2017.06.22

确立了备案和代理备案机构、备案方式和备案流程等

6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易中心

2017.6.22

规定了通过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开户、报价交易的流程和方式并明确了债券通交易基本规则等

7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上清所

2017.06.23

明确了上清所通过与CMU的互联互通如何向投资者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等

8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通北向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

中债登

2017.06.26

明确了中债登通过与CMU的机制互联向投资者提供托管和结算的具体方式和流程等

9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北向通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清所

2017.06.28

进一步细化了通过上清所办理托管开户、发行认购、资金收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手续的操作流程

10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债登

2017.06.29

进一步细化了通过中债登办理发行认购、结算清算等一系列手续的操作流程

11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关于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的公告》

人民银行

香港金管局

2017.07.02

明确北向通相关技术准备、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北向通正式上线试运行


第二部分 债券通操作流程详解

一、基本交易规则

1.  境外投资者条件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

    (3)     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投资标的

可以投资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主要包括国债、地方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3.  交易方式

现阶段仅可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

4. 其他

交易日、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均参照现行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则执行。


二、备案流程

拟参与债券通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入市备案的流程请见下图:

(1)     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外汇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中的任意一家作为其代理备案机构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

(2)     由于代理备案机构可直接或委托境外合作机构接收备案材料,因此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合作机构提交资料的步骤不是必经步骤(上图虚线步骤)。

(3)     现阶段,选择外汇交易中心作为代理备案机构的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债券通有限公司(“债券通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债券通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入市辅导和翻译服务。


三、托管和结算

境外投资者参与债券通投资的托管及结算流程请见下图:

1.      托管

(1)     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多级托管模式

(2)     境内托管机构(上清所和中债登)为总登记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CMU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托管CMU代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内地债券。

(3)     CMU为次级托管机构,为CMU成员(境外投资者本身或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开立自营账户或名义持有人账户,托管CMU成员持有的内地债券。

(4)     如果境外投资者本身不属于CMU成员,则境外投资者需要首先在CMU成员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再由CMU成员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在CMU开立次级托管账户,即上图虚线步骤仅适用于境外投资者不是CMU成员的情形。

2.      结算

(1)     目前,债券通交易实行券款对付(DVP的结算方式。

(2)     债券过户通过上清所或中债登的债券账户系统办理。CMU根据上清所或中债登的结算结果,完成次级托管层级的结算处理。

(3)     资金收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境内结算成员(如果其本身不属于CIPS境内直接参与者)应当在银行类CIPS境内直接参与者处开立资金账户,境外结算成员应当在银行类CIPS境外直接参与者处开立资金账户。其中,CMU有权选择在上清所开立资金账户并委托上清所办理资金收付,以代替其在银行类CIPS境外直接参与者处开立资金账户。


四、交易流程

1.      报价交易

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指令并最终达成交易的流程请见下图:

(1)     现阶段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为Tradeweb,Bloomberg等其它交易平台在准备就绪后也可接入债券通,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     债券通采用国际通行的做市制度,报价机构包括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截至2017年8月1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债券市场做市商共30家,尝试做事机构共51家,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于2017年7月3日公布了首批20家债券通报价机构名单。


2.      发行认购

境外投资者参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的流程请见下图(以上清所为例):


(1)     如前所述,由于CMU有权选择在上清所开立资金账户并委托上清所办理资金收付,以代替其在银行类CIPS境外直接参与者处开立资金账户,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境外投资者的资金从境外CIPS直接划转至CMU在上清所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后,将直接由上清所发送相关报文并完成后续分销结算。

(2)     根据中债登于2017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相关事宜的通知》,在中债登参与发行认购时,中债登可仅依据分销双方或结算双方的确认单据(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办理债券结算,避免了各方手工填写报文带来的操作风险。


五、交易币种

1.      人民币/外汇

允许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外汇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2.      兑换地点

(1)     香港人民币清算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     香港地区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香港结算行”)。

3.      专款专用

为防止非法套利套汇风险,以外汇投资债券通前应当在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专户,专户中的人民币仅可以用于债券通投资。另外,当投资完成且不再投资后,该等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在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汇出

4.      过渡安排

在过渡期间,如果香港结算行暂时无法开立上述人民币资金专户,可先使用境外投资者已有的人民币账户,但香港结算行应当进行分账处理,保证该等外汇兑换的人民币仅用于债券通投资。



总   结


短期来看,初期开通的北向通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市场搭建了更为便捷的通道,将吸引更多国际资金配置境内的债券市场。尤其在人民币贬值预期并未完全消退的背景下,北向通也为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增添了新渠道。长期来看,债券通借助境外机构的广泛参与和交易,将必然助推人民币债券市场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化改革,构建出一个健康活跃并与国际接轨的人民币债券市场。


联系我们



系列文章往期回顾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十二|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新变化解读》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十一|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下的人民币境外放款新政》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十|项目融资模式初探》,曾刊登于2017年4月15日出版的《中国外汇》2017年第8期“一带一路”特刊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九|多国跨境融资模式创新》,曾刊登于2017年3月15日出版的《中国外汇》2017年第6期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八|鼓励资本流入新举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解读》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七|跨境贷区域通道比对》,曾刊登于2016年10月15日出版的《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六|132号文下跨境直贷的尝试》,曾刊登于2016年10月15日出版的《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五|全国范围内开放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新政》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四|“全国版”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深度解读(下)》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三|“全国版”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深度解读(上)》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升级》


《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本文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