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HR管理解析(广东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期而至,使2020年春节突然变得紧张、忙乱!
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2、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3、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或其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
4、对于因疫情未能返粤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员工因疫情未能返粤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员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若员工于2020年2月3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粤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5、若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粤,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若员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中虽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员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在法律中规定了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符合上述情况的员工进行居家自我隔离。
从法律性质而言,员工按单位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属于服从单位的临时性安排,企业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 )明确哪些员工属于需要居家自我隔离的范畴;
(2)与员工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
(3)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进行居家隔离,但员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4)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除前述方式外,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共度时艰。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此3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春节黄金周假期为其他休息日的调休,即使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3天仍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的3天中,第1天为1月31日(周五),本是工作日;第2天为2月1日(周六)、2月2日(周日),此二天原本是休息日,只不过按原计划的休息日因黄金周的调休而变成工作日。
根据前述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补休,既然可补休,至少可以证明被延长的3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是法定假节日,而是休息日。
10、若员工于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中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企业按员工正常工资时间的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
11、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12、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的决定?
答: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其目的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企业未能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的决定而造成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则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3、若公司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公司可否对员工的拒绝返岗作违纪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企业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岗),应获得工会或员工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在此情形下,企业不宜对员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服从而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企业当然可作违纪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15、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前述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企业无需与员工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6、 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17、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
答:企业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8、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此必然会影响到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企业与员工于此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1)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2)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3)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19、员工在就业平等权方面享受那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企业在招聘用工等方面可对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差别对待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但实践中仍不能完全排除部分用人单位对该类劳动者的歧视。
律师简介
周佳佳律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劳动与雇佣、商事合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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