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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专题】褒贬两极的四中全会法治公报|「中国法治评论」第26期

2014-10-29 杨俊锋 中国法治评论

原刊于: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10月27日。


小编按:四中全会法治公报的主旨是什么?其背后的历史、现实和理论依据有哪些?对此有哪些观点?尤其是批评者的观点和依据是什么?如何看待这些观点?本文给予了精彩的回答,其中更论及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下,依法治国与法治的关系,民主及非西式民主体制的复杂性,推进法治与推进民主的一般进程及这两者的关系等。


内容概览:

公报的主旨大致可一言蔽之为:以巩固现行根本政治体制(党的领导)的大前提下,强化法律作为最高执政者约束地方当局的工具作用。

在非民主国家,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而实施统治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

从多数普通百姓的角度来看,能将中国现行法律公正有效的实施,无论如何都是一大进步——大多数百姓的维权诉求其实也只是公平地适用现行法。

从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制到真正的法治之间,可能是一个存在模糊地带的渐变进程。

不管此次会议决定的内容如何,只要重申法治包括依宪治国这一主题本身,就具有极大的观念价值,尤其是具有在意识形态上的方向价值。

10月23日,广受期待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并随后发布公报。就公报内容总体观之,大致不出预料,当然于若干细节处也不乏亮点(如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检机关等)。从公报的内容来看,其主旨大致可一言蔽之为:以巩固现行根本政治体制(党的领导)的大前提下,强化法律作为最高执政者约束地方当局的工具作用。

同样在意料之中的是,会后铺天盖地而来的评论热潮。其中,既大有热情洋溢的高度评价和期望,也不乏冷眼乃至尖峻的批评。为何对同一件事情,评价却如此迥异甚至截然相反?事实上,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评判的参照系不同。

在批评者看来:执政党所谓的法治,无非是邓小平当年提出的作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工具、方式意义上的“法制”,不过是以(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已——甚至有些批评者直接将其比作秦朝的法制;而若没有真正的民主、分权和人权保障,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显然,这些批评无疑是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作为评判的参照物和大前提。若按此标准来观之,公报当然大有可以物议之处。

站在这种制高点上进行批评固然很容易,也具有道德美感。但问题是,大部分国人仍要生活在现实的中国。上述批评虽可以理解也有其价值,但又失之于苛刻和躁切。

固然,几乎没有掌权者会自愿受制于法律,除非有真正的民主作为现实的压力机制。但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执政者其实都要面对民意压力。只不过在非民主国家,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而实施统治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

这就决定了非民主体制并非千面一律:例如,开明的非民主体制会为了赢得民意而尽力促进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权利;同样是非民主体制,有的国家是无法无天、恣意任性的统治,而有的则是法制严明、较为规范的依法治理型统治,如新加坡——事实上,可以推断的是,四中决定所确定的法治方案,其灵感来源和参照模板,主要便是新加坡模式,也即:在不改变执政主体的大前提下,强化法律公正有效地实施。

固然,这种以法治理并不等于法治,也不一定通向法治。但总比任性的人治要更好一些,因为即便只是现行法律能得到公平实施,这至少也会给人稳定的预期;而且,从多数普通百姓的角度来看,能将中国现行法律公正有效的实施,无论如何都是一大进步——大多数百姓的维权诉求其实也只是公平地适用现行法。

相比于无法无天的非民主体制,依法治理型体制转向真正的法治,可能要容易得多。因为它有助于培育法治所必备的法律权威和守法的文化。由此也可见,不能机械、僵硬地把法治的实现过程,理解成黑白判然分明、在某一时间点即可宣布大功告成。其实,从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制到真正的法治之间,可能是一个存在模糊地带的渐变进程。

而且,最理想的进程当然是法治和民主同步推进,但相比落实民主,推进法治的难度可能会更小。因为法治强调的是权力的规范化,而民主却可能事关执政者的更迭。不少人失望的原因显然在于,公报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在党与公共权力包括司法权的法律关系问题上有实质性的大动作。然而,这其实是当代中国政治的终极命题。这并非短期所可以解决的,当然也并不是这次会议所能解决。

再者,转型国家若能先行推进法治,转型的震荡和代价会更小,这也正是落实多数人所赞同的渐进改良思路重要的具体操作性路径。因为在缺乏一定的法治要素作为基本游戏规则的情况下,骤然推行民主,极易造成政治各方互不买账的僵局,从而可能引发动荡;同时,执政者可能会为拉拢选票而采取种种迎合民意的激进民粹主义短视政策,从而损害经济发展。这反而败坏了民主的声誉,进而阻碍民主的真正实现。

当然,至少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释放民主的力量,不仅对于推进法治极为必要,而且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例如,通过落实现行法律,放松言论管制,切实发挥选举与人大的作用——而这同时也本就是推进法治的应有之义。

同样,中国现行法不能说完全符合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现代(西方)法治标准。但将其比作秦朝的法制,则多少都有点偏颇。其实,中国现行法中也吸收了不少诸如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以及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现代法治的元素。故不能简单地标签化。同时,公报中也着力强调立法要符合宪法和民众的意志。

再从中国本国历史观之,在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里,人治思维深深根植于国人的基因之中,要想彻底扭转显然无法毕其功于一役。自清末变法以降,中国便开始了探索实行现代法治的艰辛之途,但在当时残酷的国内外形势下,一直未能如愿。后新政权建立,原有的法治努力被当做旧法统予以强力清除,并实行“无法无天”(毛泽东语)的专政。即便是结束极“左”非常状态、并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改革开放之后,人治与法治(法制)孰优孰劣,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争论不休。

直到最近,“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专政”之类的反法治论断,仍被堂而皇之地刊登于官方刊物上。因此,不管此次会议决定的内容如何,只要重申法治包括依宪治国这一主题本身,就具有极大的观念价值,尤其是具有在意识形态上的方向价值。这从而为推进法治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言说空间。

总之,若以后发国家的转型以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作为参照系的话,那么在当下中国即便执政党推进的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制,但对于实现真正的法治而言,也是正确的方向,极具积极意义,且也是现实可行的。

由上言之,此次会议的法治方案无需苛责,而需要的是落实。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执政党便已誓言实行法治并被载入宪法,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曾专章论述法治建设。可见,对于推进法治而言,中国已完全不缺宣示性口号而是已说得太多,唯独缺乏的是兑现。在此之前,不妨报以谨慎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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