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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放风”还是“钓鱼”,金华警方能否经得住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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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放风”还是“钓鱼”,

金华警方能否经得住三问?

 文 | 张呈雪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前有“老人扶不扶”的争议,今有“流浪狗救不救”的忧虑。近日,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在网上发帖称,她与丈夫日前救助了一只德国牧羊犬,而后被派出所告知该犬是放风警犬“老三”,因而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盗窃犯罪刑事立案,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到底是主动救助还是故意盗窃,目前还没有官方结论,但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条警犬竟然已经两次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盗窃”,已有两人因“盗窃”这条警犬被刑事处罚。那么警犬“老三”为何一次又一次因为同样的情况被“盗窃”?警犬为何会独自在大街上翻垃圾桶觅食?该警犬到底是在“放风”还是“钓鱼”?金华警方应该给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根据2001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使用警犬技术从事警务活动的主体,警犬应当随警作战。也就是说,警犬一般都会是与训导员一起行动,在执行任务时也会有专门的警犬背心与警犬标识,像警犬“老三”这样随便在大街上独自觅食,尤其是翻垃圾桶,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并且,国家对于警犬的喂养有明确严格的标准与规定,一只训练有素的警犬,不可能会出现像“老三”这样骨瘦如柴,羸弱不堪的,警犬的训导员存在严重失职现象,金华警方是否进行了追责?


遛狗栓绳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识,甚至全国各地都逐渐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比如,山东临沂在2018年8月28日出台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规定: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者将由公安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的规定,如若违反则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普通的家犬都必须进行登记上户,出门必须栓绳,那么对于为人民服务的警犬,又怎么可能像“老三”这样既不拴绳也无任何标识的奔跑在大街上?是无意之举还是有意为之?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如果警犬“老三”第一次被“盗窃”,金华警方在找回警犬之后,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给予警犬应有的待遇和照看,但事实却是,警犬再一次独自出现在大街上翻垃圾桶,依旧没有任何警犬标识,依旧是瘦骨嶙峋狼狈得像条流浪狗,在应女士归还警犬接受刑事处罚之后,竟然再一次看到该警犬以同样的状态出现在大街上翻垃圾桶,也就是说,在遭遇了两次被“盗窃”之后,金华警方依旧继续放任,没有任何补救措施。那么警犬“老三”到底是在“放风”还是“钓鱼”呢?


此次事件中,金华警方判定当事人属于盗窃罪,这里也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只瘦弱脏臭靠捡垃圾为生的狗,身上也没有任何项圈标识,一般都会被认为是流浪狗,所以也就不存在是他人的占有物,那么应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也是值得商榷的,而金华警方直接判以盗窃罪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警犬是警察破案搜救的好助手,也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它们理应得到该有的尊重与照顾,金华警方此次的作为的确存在不妥之处,不要让心存温暖的人不再敢救助流浪狗,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警犬管理制度,不要让它们成为“钓鱼”工具。


文/张呈雪(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本期编辑:王俞 

投稿邮箱:hlj@red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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