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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没有配套措施,还剩多少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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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配套措施

“月经假”难免沦为形式

 文 | 文爽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发布公告,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意见稿第九条中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山东省拟立法确定“月经假”,是政府更加关注女性工作者、保护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体现,充分考虑到部分女性在经历生理期时工作的不便,折射出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这当然值得赞许。然而,在笔者看来,如果政府不注重后续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完善,则有可能好心办坏事,使得该法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

  

之所以说政府可能好心办坏事,归根究底是因为当前女性面临的就业形势仍不乐观,该法出台可能会增大女性求职难度。《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女性群体对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感知更为强烈,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女性由于职业生涯中往往要经历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而女性休完产假后难免会对工作生疏,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人事成本。再加上男性在体力等生理状况方面通常天然强于女性,因而女性的就业竞争力往往要低于男性。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如果政府立法确定“月经假”,无形之中又会增加单位雇用女性职工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补助,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求职者会产生更多的顾虑。如此一来,女性求职者面临的就业形势将会更加严峻。求职尚成问题,何谈劳动保护?

  

从女性职工的角度来看,她们自身对于在就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通常会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在政府没有相关的补助政策和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女职工很可能会为了减轻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不满和顾虑而自觉地选择不去休“月经假”,借此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从这个角度来讲,立法确定“月经假”就显得没那么必要了。

  

总而言之,政府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众多。在保护女性职工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如果政府只管立法,而不思考法律对用人单位增加的成本,不考虑相关的政策补助和配套设施,那么这个法律最后难免会没有可操作性、趋于形式,成为一个空壳。只有在立法之余出台相关的政策,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才能使得法律真正有意义、有效果。

  

文/文爽(山东大学)


本期编辑:王俞

投稿邮箱:hlj@red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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