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肉身挡公交被推行,不能只是处罚司机
第6届
红网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 选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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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肉身挡公交被推行
不能只是处罚司机
■ 罗利源(湖南师范大学)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0月10日,辽宁沈阳,一名女子在斑马线上拦公交车,公交车顶着女子往前开。目击者称,女子在车站没上去车,认为司机故意没等她,便拦截公交车。目前,公交公司已对司机进行调岗,同时司机赔偿对方1000元。(10月15日 中国新闻网)
此事中,公交司机的处理方法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开车顶着女子继续前行,很可能对其造成伤害,也损害了公交司机作为“服务者”的形象,原本有理的一方也变成了过错方。司机应该得到处罚,但是,事件的起因在于该女子的拦车行为,只惩罚司机而不惩罚拦车女子,有失公平。
该女子上前亲身挡车,以自己的生命为“筹码”相要挟,阻止公交车司机继续向前,不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从公共利益角度来说,她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女子拦车的做法已经涉嫌违法。只处罚司机而不处罚该女子,就等同于对拦车行为的纵容,一方面难以让拦车女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另一方面,会让其他公交车司机产生不公之感,不利于司机与乘客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更重要的是,这种默许可能会造成负面的“示范”效应。
2018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一名乘客因未及时下车与公交司机发生激烈争执,最终导致公交坠江,造成13人遇难,2人失联。一个人错过站点,却导致其他人错过生命的列车,如此代价过于沉重,留下的教训也足够深刻。
公共交通工具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关乎的是公共利益和安全。要阻止类似的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防微杜渐,利用法律的力量,让每个人都能自觉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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