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绳之以法更具教化效力
第6届
红网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 选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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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绳之以法更具教化效力
■蒋鑫(重庆大学)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2月26日央视新闻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回升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统计,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2018年、2019年分别又同比上升5.87%、7.52%。其中,14-16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此前虽然呈现逐渐下降趋势,却在2019年有不小涨幅,从2018年的4695人上涨至5445人。冷冰冰的数字背后,是血淋淋的犯罪事实。
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我国社会的主流态度一向是教化为主,而此前的法律也是保护性质多于刑罚。在全国多起性质恶劣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常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过”。以2019年大连发生的一起13岁未成年人杀害10岁女童的惨案为例,对该犯罪少年进行3年的收容管教,已经是当时法律框架下的最严厉惩罚。少年心智不成熟是事实,但是稚女又何其无辜。法律出于保护角度的年龄限制在许多时候,反而沦为被害人家属眼中的“帮凶”。
此次未成年人犯罪刑责的年龄调整,也是根据现实做出的科学调整。我国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逐渐增多,也产生了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对于剑走偏锋的未成年人来说,不满14岁的年龄限制是一道“平安符”;对于操纵未成年人犯罪的幕后黑手来说,更加有利于教唆犯罪的实施;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讲,则成了纵容罪犯逍遥法外的垫脚石。
而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刑责年龄,则是教治未成年人、警示教唆犯罪黑手、安抚受害人家属的三全之策。对于多数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大多时候并不能让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而钻了法律空子拥有主观恶性的心智成熟者,就更难用单纯的说教和感化去矫正。只有将之绳之以法,让其尝到作恶的苦果,才能实现更好地教化。而这也是对某些成人利用年龄限制实施教唆犯罪的警示,也是对受害人的交待、对受害家属的安抚。
未成年人犯罪毕竟有其特殊性,既不能“高高举起”,也不能“轻轻放过”。白岩松在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时就曾经说过:“强调严格惩治,让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一样去担责,这不符合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趋势。而反过来保护未成年人,也绝不是宽松溺爱犯了罪当没事儿。”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不能像强求成年人一样去惩治他们,而仍应该秉承教化为主、惩治为辅的方针。矫正一棵已经长成的参天大树无疑难于登天,但是修剪一株幼苗歪曲的枝丫却并不困难。
将一位可教的失足少年从罪恶的深渊彻底拉出来,比在监牢里多添一位罪犯更具社会意义。一味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不能完全教会未成年人“责任”二字,辅以“绳之以法”才更加具备教化的效力。因为受过的说教或许会随着日复一日而淡化,但他一定会记得法律的荆条曾经狠狠地抽痛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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