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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的风险及其应对

牛帅帅 黄子晨 致诚儿童 2021-03-1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通讯工具的普及,网络成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与绝大多数成年人成长到一定年龄才逐步接触互联网不同,当今的儿童被称为数字时代的原住民,[1]其生活自出生就与互联网息息相关。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互联网使用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互联网对于低龄群体的渗透能力日渐增强,未成年人的首次触网年龄不断降低。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社交”亦成为未成年人网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上未成年人用户群体数量的增多及未成年人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上花费的时间的增加。近年来,为了迎合用户和市场的需求,各类网络专门社交平台及具有社交功能的其他类型的网络产品不断涌现,随着各类社交媒体及平台的兴起。有些网络社交平台在实现基本社交功能的基础上,不断地融合内容产出、购物、游戏、新闻、直播、支付等功能,已经成为多种功能聚合、兼具多种网络应用导流入口、流量汇聚效果明显的超级网络社交平台。这种网络社交平台使社交成为其他各类网络活动的导流入口,用户可以轻易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进入其他应用,进一步提升了未成年人在使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中的风险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关注并重视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的风险、落实网络社交平台责任,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十分必要。




一、

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1. 什么是网络社交平台?



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很难对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准确、一成不变的定义。本文语境中,网络社交平台的定义参考Obar, J. A.与Wildman, S.在其文章 《社交媒体的定义及治理挑战》(Social media definition and the governance challeng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中关于社交媒体(social media)的定义,是指以计算机为媒介的技术,它使人们能够通过虚拟社区和网络创造并分享信息、思想、职业兴趣和其他形式的表达[2]。从设计上看,网络社交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给用户提供快速的电子形式的内容交流。用户通过电脑、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通过基于网络的软件或网络应用来参与社交网络,利用它来传递信息[3]。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4] :



•网络社交平台是基于Web2.0互联网的交互式应用;

•用户生成的内容,如文字帖子或评论、电子照片或视频,以及通过所有在线互动产生的数据,是网络社交平台的根基;

•用户在网站或应用程序上创建特定服务档案,这些档案由网络社交平台服务提供者来设计和维护;

•网络社交平台通过将用户的资料与其他个人或团体的资料连接起来,促进了在线社交网络的发展。



网络社交平台与纸质媒体(如杂志和报纸)和传统的电子媒体(如电视广播、电台广播)相比,在质量[5] 、覆盖面、频率、互动性、可用性、即时性和性能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网络社交平台在对话式传播系统中运作(多来源Vs.多接受者)。[6]

网络社交平台兴起之初是作为一种与朋友和家人互动的方式,但后来被企业所采用,它们希望利用这种流行的新沟通方式来接触客户。[7] 网络社交平台的使用是最流行的网络活动之一。2020年,全球估计有36亿人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预计2025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近44.1亿。[8] 据统计,不仅用户量大,网络社交平台的个人使用时长也高,个人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在线时间都花在网络社交平台上。[9]  

从全球范围来看(详见下图),在网络社交平台领域, Facebook用户量最大,也是第一个突破10亿注册账户的社交网络,目前拥有约25亿月活跃用户,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社交网络,其次是Youtube和Whatsapp。由中国企业开发的微信、QQ、新浪微博、QQ空间、快手等在用户量排名中分别占据前列,他们也是在我国最常见、活跃用户数量最高的社交网络。[10]

用户对网络社交平台的使用非常多样化,Facebook、微信、QQ等平台高度关注朋友和家人之间的交流,并通过照片或状态分享和社交游戏等功能不断推送互动。其他社交网络如微博、Twitter则是以快速交流为目的,一些社交网络注重网上社区建设,如知乎、豆瓣;另一些则突出和展示用户生成的内容。

图一:全球范围内最流行的社交网络平台

来源: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78414/number-of-worldwide-social-network-users/




2.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平台的使用情况



如图一所示,由我国企业开发和运营的网络社交平台在用户量上也有多家处于领先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网络社交平台在我国的普及程度。根据《互联网使用报告》,中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75亿,除了学习之外,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娱乐和社交的重要工具。未成年人也是社交网络用户的重要组成人群。

下图是《互联网使用报告》中,未成年网民上网经常从事各类活动的比例的统计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上网活动中,聊天、使用社交网站、看段视频、浏览各类社交媒体等占有较高的比例(分别占58%、32%、46.2%、27.8%)。这也反映了未成年人的线上社交需求及对网络社交平台的依赖。该报告还显示,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在网上聊天是未成年网民主要的网上社交活动,使用比例达到 58.0%;其次为社交网站上查看或回复好友动态,使用比例为 32.0%。另外,《2017-2018年首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11] 显示,有70.1% 的青少年上网时常用聊天软件;数据显示,有超过半数(18910 人,占比87.4%)青少年注册、使用微信;其次是QQ,有16150 位青少年注册,占比74.7%;另有7830 人注册过微博,占比36.2%;还有4.6% 的青少年注册过其它类社交通讯账号。微信、QQ仍为青少年首选的社交软件。

图二:未成年网民上网经常从事各类活动的比例

来源:《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2019年12月)


由于经常出现在用户的生活中,网络社交平台对未成年人影响明显。首先,网络社交平台是儿童和青少年社交和创意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他们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来寻找乐趣、建立和维持友谊、分享兴趣、加强与家人的联系,这是他们线下和面对面互动的延伸。网络社交平台可以将儿童和青少年连接到基于共同兴趣的全球线上社区。这些社区可能是支持网络--例如,残疾或有医疗条件的年轻人、被同性吸引的青少年或来自特定文化背景的儿童。它们也可能是评论和分享有关特定兴趣的内容的网站,如游戏、电视剧、音乐或爱好。另外,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探索和尝试可以帮助儿童建立知识和技能,以享受在线活动并避免在线风险。另外,社交网络还可以激发儿童的协作能力和创造力,让儿童在更广泛的范围和社区内产生联系和归属感。[12]

然而,社交网络对未成年人来说也充斥着风险和挑战。一方面,由于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传播能量大、内容管理门槛低、受众广等特点,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特别容易出现并传播虚假信息、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内容、广告、营销;另一方面,网络社交平台的用户的匿名性和复杂性,用户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伪装或者掩饰其真实身份和目的,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性侵害、骚扰、欺凌等事件频发;此外,有研究证明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往往对陌生人非常开放[13],警惕性更低,加之未成年人自身辨别能力有限,易被别有用心之人欺骗和利用,也很有可能在不良影响下,而变成网络暴力、性暴力施害者或者其他类型的不良行为实施者。


二、

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交中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国际研究中将未成年人在网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分为三类,即内容风险、接触风险和行为风险。每一类风险的又可以下分为攻击型(侵略性)风险、性意味的风险、价值观型风险、商业型风险。具体如下图:

表格一:未成年人在网络中面临的风险

来源:《欧盟线上儿童调查结果》(EU Kids Online), Livingstone, Haddon, Gorzig, Olafsson


上述风险虽然来源于“线上”的各个方面,但未成年人在用网络社交平台的过程中,也会不同程度地遭遇。随着网络社交平台成为其他各类网络应用的导流入口,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的固有风险也会不同程度地遭遇在被不断放大。结合网络社交平台自身的特点,本文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和危害结合具体情境分为以下几种: 




1. 基于网络社交平台的网络成瘾与沉迷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沉迷”指的是对某种物质、习惯或行为具有强迫性的、不受控制的依赖,并且达到一旦中断就会产生严重的情感、精神或心理反应的程度。过度的网络使用被认为会产生依赖、沉迷,乃至成瘾。[14] 网络沉迷的典型特征包括过度使用、依赖、突显性、情绪改变、耐受性、戒断反应、冲突抵触,以及复发。[15] 未成年人对网络上的各色各样的信息、人、活动等都充满了好奇心,对他们来说这些互联网上的信息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近几年来,随时登录和查看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行为,公共场合随时可以看到捧着手机上网的人。虽然大多数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有一小部分用户会对社交网站上瘾,并进行过度或强迫性使用,这其中不乏儿童。

网络社交成瘾是一种行为上的成瘾,其特征是过度关注网络社交平台,受无法控制的登录或使用网络社交平台的冲动驱使,将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网络社交平台上,以至于损害了其他重要的生活领域。[16]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其中不乏造成惨烈悲剧的。对未成年人来说,网络社交成瘾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未成年人自身好奇心强、自制力弱、渴望得到认同;另一方面,相关方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规范管理、合理引导、预防治疗不够,部分企业在运营中诱导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方面难辞其咎。[17] 网络社交平台成瘾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社交网站提供的多巴胺诱导的社交环境。[18]

来源:Cranbrook Education Campus


Facebook、Snapchat和Instagram等网络社交平台会产生与赌博和娱乐性药物相同的神经回路,让消费者尽可能多地使用其产品。研究表明,这些网站上源源不断的转发、点赞和分享影响了大脑的“奖励区域”,引发与可卡因等其他毒品相同的化学反应。事实上,神经科学家将网络社交平台的互动比作一针“兴奋剂”被直接注入系统。[19]

根据哈佛大学的一项新研究,在社交网站上分享个人信息、照片等“点亮”大脑的同一个部位,而这个部位在服用成瘾物质时也会被点亮。当有人将社交网站视为缓解压力、孤独或抑郁的重要应对机制时,网络社交平台的使用就会出现问题。对于这些人来说,网络社交平台的使用提供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获得的持续“刺激”,并最终使他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这项活动中。这种持续的使用最终会导致多种人际关系问题,比如忽略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工作或学业责任、身体健康等,然后可能会加剧个人的不良情绪。然后导致人们更多的参与到社交网络行为中,以此来缓解不良情绪状态。[20]




2. 基于社交网络的网络欺凌或伤害



社交网络欺凌是指一个或多个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对他人进行的蓄意骚扰、羞辱、折磨、威胁、挑剔或恐吓行为,并在一段时间内重复进行。近年来,利用网络对他人实施欺凌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超过三分之一的年轻人至少受到一次影响。社交网络欺凌表现形式多样,如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威胁或贬损他人的信息、公开他人隐私个人信息及隐私、以他人名义开通虚假账户、发布侮辱性照片或视频、在他人的QQ空间、微博、朋友圈发布负面评论、公布不雅甚至是合成的照片,在网络上冒用他人的身份进行羞辱,在网络社交平台骚扰他人、在虚拟环境或在线游戏中骚扰他人及社交环境中对他人进行孤立或其他不友好对待。

来源:kidshelpline.com.au


社交网络的高速发展为网络暴力产生和蔓延提供了滋生环境,网络身份具有匿名性,用户在网络上缺乏理智的言行会煽动其他网民情绪。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正处于形成阶段,对于网络暴力的抵御能力低。[21] 社科院《社会蓝皮书:201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遇到过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其中,未成年人遭遇暴力辱骂信息的最主要场景是社交软件(占68.48%)。

相比传统的、线下实施的欺凌,施暴者在网上的行为往往比与别人面对面的行为更加大胆。远程和匿名发送嘲讽,让实施欺凌的人感到更安全、更强大。如果他们能当面看到被害人对自己的欺凌行为的身体或情绪反应,他们可能就不会有这样的行为。对于被欺凌的人来说,网络欺凌是很难处理的。因为青少年无时无刻不在使用手机和互联网,所以欺凌行为可能一天24小时都在发生,而不仅仅是在学校的时候。被网络欺凌的人可能不知道是谁在进行欺凌,也不知道他们下一次会在什么时候动手。这可能会让青少年感到被迫害和不安全,即使他们在家里也是如此。而且,网上发布的欺凌信息是很难清除的。这些信息可以瞬间转发,被很多人看到,而不是只有面对面欺凌时在场的几个人看到。




3. 网络社交平台引发未成年人冲动、不理智消费



目前,大多数网络社交平台都具有为网络娱乐、购物、新闻应用提供流量入口的功能。随着即时通信工具、综合社交应用用户规模的不断增长,这部分用户会通过社交应用浏览/转发新闻、分享视频与购物信息,利用社交应用的大流量、高时长,为相关应用导入流量,这也为社交平台盈利创造了条件。[22] 故而,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被引流从而遭遇消费风险。这类风险包括:接受不适合儿童的产品的推广(如烟、酒等);不易辨识的广告或只针对成年人的服务;利用儿童的社会经验不足,从而对其造成相应经济风险,如诈骗;因儿童的冲动和判断能力不足而实施的不理智消费或打赏。近年来,尤其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间大幅增长,时常有未成年人大额消费或打赏的新闻爆出。如重庆一位年仅12岁的小姑娘偷偷用妈妈的手机玩网游,期间竟花了1.38万去打赏主播;内蒙古16岁的男孩小陈偷偷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两个月花掉了家里29万元的装修款;海口12岁小学生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元积蓄;在广东某服装厂打工的彭先生夫妻14岁的儿子短短两个就花掉了父母十年才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打赏游戏主播。[23] 

根据我国的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24] 而且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网络社交平台的引流具有隐蔽性,这种不理智的消费风险对未成年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未成年人巨额消费和打赏的背后,除了未成年人自身发育不成熟、易冲动,家长监护不足等原因之外,平台引流入口多、监管不力、存在诱导打赏等行为也是导致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原因。




4. 网络社交平台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及滥用



当下,贩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在一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中,犯罪分子章某在网上非法购买了12555条公民个人信息。在随后的3至4月间,他先后雇了三名员工,通过拨打之前非法获得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打着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的旗号,诱骗学生家长转款至自己掌控的银行账户。被抓获前,他们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万余元。[25] 

社交网络也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未成年人在使用社交网络过程中,不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在公共平台上分享、发布个人位置、住址、就读学校、联系方式等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者与陌生人分享上述信息;另一方面,某些网站、平台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和行为,在用户登录时,要求用户输入超出合理限度的个人信息或者过度索取访问用户设备、通讯、相册等的权限,使用户个人信息存在大规模被泄露、滥用之风险。《互联网使用报告》调查显示,54.6%的未成年网民会有意识避免在网上发布个人信息;41.3%会将网上个人信息设置为好友可见;29.8%会在网上发布个人信息之前征得父母同意;但是,也有20.8%的未成年网民不具备上述任何隐私保护意识。[26]

来源:Internet Matters




5. 接触不良、虚假的信息和内容的风险



对未成年人来说,网络社交平台除了可以借此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之外,还可以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资讯,满足其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大量用户自制内容,发布、转发的审核门槛比较低,有些人为了赚取点击率不惜制造各种噱头吸引眼球,而且互联网作为一个各类信息的汇聚地也存在大量暴力、血腥、淫秽或色情制品、虚假信息和宣传、具有种族主义、歧视性的、仇恨性的言论,倡导不健康、危险行为的制品,如自杀、厌食等等,如果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管,这些网络环境中的“毒瘤”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互联网使用报告》调查显示,46.0%的未成年网民曾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各类不良信息,其中,遇到炫富类信息的占比最高,达到23.5%;淫秽色情、血腥暴力、消极思想内容的占比也均超过15%。某些社交平台因为监管缺失,导致儿童邪典内容以图片、视频、卡通漫画等形式渗透入到网络和平台之中,对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的影响。

据新华社新媒体报道,多个直播平台内隐藏着混乱的少年儿童交往圈,不断被曝出低俗、色情、造假等乱象,这都对青少年价值观养成无疑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27] 此外,此外,网络社交不仅以专门的网站、应用的形式呈现,它还内嵌到许多其他类型的应用或网站之中。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购物平台、甚至学习类应用都具有社交的功能和属性,构成更广泛意义的网络社交。而某些具有社交功能的平台也是不良信息和内容的孳生地。2020年8月,国家网信办依法查处一批存在涉未成年人在线学习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平台[28],其中7家网站平台网课学习频道推送导向不良信息,故意利用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引流,3款青少年常用学习教育类APP中存在导向不良、色情低俗等有害信息以及游戏直播等与学习无关内容,6家平台13款常用工具类应用弹窗过多过频过大,甚至推送低俗色情信息。此外,还有些平台传播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暴力血腥“邪典”动画片、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尺度低俗图片视频等。[29] 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联合启动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中,查处了伦哥影院、98妹妹、我的女孩秘密、萌都MengCity论坛、趣约、soul等网站平台存在的传播淫秽色情或“软色情”信息等问题。[30]

不良信息和内容以网络社交平台为载体,看似无孔不入地侵入到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之中,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和引导,将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养成以及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某些信息和内容超出未成年人的接受度,对未成年人也会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此外,网络社交平台上充斥的虚假信息也会对未成年人正确认识世界、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造成诸多障碍。




6. 网络社交平台中的性引诱及性侵害风险



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置于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风险之中。性引诱,又称为以性为目的的对未成年人的引诱,这是未成年人在线上面临的最主要的接触类的风险之一。大多数的线上的性剥削或性虐待的案件中,都存在性引诱。一旦未成年人在线上与陌生人建立起性关系后,其可能面临遭受线下的性侵害或线上的诸如参与儿童色情制品制作、色情表演、性虐待直播等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风险中。

来源:shutterstock


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有些人因为对陌生人缺乏警惕性、不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很容易借助社交网络与陌生人建立联系,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现状与风险》一文中提到大多数问卷受访者偶尔会在玩游戏时加陌生人为好友(79%),只有少部分受访者会经常或从不加陌生人为好友,占比分别是6.8%和14.2%;多数问卷受访者能够在玩网络游戏时注意到账号安全,分别只有11.1%和10%的受访者会注意对方身份和意图;有一半的受访者从不告诉陌生好友自己的微信号或游戏账号,39%的受访者一般会告诉陌生好友自己的微信号或游戏账号,只有11%的受访者有时会告诉陌生好友自己的微信号或游戏账号。[31] 因此,很多施害人借助互联网的便利,在线上寻找或结识潜在的受害儿童,并逐步与其建立信赖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儿童进行掌控,以最终达到实时性接触或性侵害的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例借助互联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中,施害人以招募童星、模特为由,通过QQ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潜在受害的儿童,随后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向其发送裸照、与其进行裸聊。儿童在线上与别有用心之人接触后,可能会带来线上甚至线下的猥亵、强奸或其他类型的性侵害。




7. 网络社交平台中的未成年人自制内容及个人行为风险



随着各种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未成年人自制内容方面存在的风险逐渐引起关注。如今的未成年人更加热衷于通过各类社交网站、聊天室、app分享自己制作的内容,如个人拍摄的视频、照片、自己写的文字、绘画等。但是未成年人在分享自制内容的同时,如果不能把握好分寸,很容易让自己成为受害人,其中常见的例子就是性短信。所谓性短信指的是以性为内容的信息的交流,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它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有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分享图片的情况下,发送性短信的行为才会出现风险,但当未成年人进行性短信时,他们可能是在自制儿童色情制品,这种材料可以迅速在网上传播,并永久留在互联网上。

除了自制内容外,未成年人在社交网络中也存在大量参与或实施不良行为的风险。上文中的前6类分享中,未成年人主要是作为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有些事件中未成年人是以施害者身份出现。在一些不良因素影响下,未成年人也会成为网络虚假信息、不良内容的制作者、传播者,网络欺凌的实施者、他人信息的滥用者、性侵害的实施者等。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在明星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多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青少年“粉丝”在微博超话、豆瓣社区等平台上“胡说”,捏造虚假信息,恶意猜测揣度,侵犯明星名誉权,某些粉丝甚至站在各自阵营里互相指责谩骂、人身攻击,导致双方粉丝的骂战持续升级。[32] 

总而言之,在包括社交网络在内的互联网世界中,未成年人本身就是这个世界的参与者,其中好的方面、坏的方面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反过来,未成年人也会以自己的行为影响互联网世界。网络社交平台只是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世界的一种途径,是他们最常用的入口及活动场所,除了未成年人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网络素养外,政策制定者、家长、教育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需要携手努力,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安全、友好的网络环境。


三、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儿童保护的几点建议——以网络社交服务提供者为视角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友好的社交网络环境,离不开网络社交服务提供者的努力和配合。近年来,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我国先后颁布《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正在审议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又以专章规定“网络保护”,重点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网络有害内容等问题,为此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如上线防沉迷系统、开发使用青少年模式、建立有效举报、投诉渠道及报告机制等。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之外,就未成年人社交网络中的安全和保护而言,从落实平台责任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33]:



1.加强对内容审核和管理,开发高质量的、适合未成年人的线上内容。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社交网络上用户自制内容的审核力度,采用技术及人工手段识别、发现色情、暴力、价值观扭曲等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内容和信息,对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平台自制内容,主动提供一些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求、鼓励其创造性和开发性的内容;再者,鼓励未成年人自发制作具有创造性和教育性意义的内容并发挥平台技术优势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激发未成年人的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

2.建立便捷实用的举报、投诉和应对机制。保障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过程中,遭遇不良信息、网络欺凌或者性引诱、性侵害等,能够及时、快速地通过平台的举报、投诉机制进行反馈,并且得到有效反馈、及时控制不良影响的传播。平台应在醒目、易发现位置设置此类举报按钮/入口在平台上应该是显而易见,并赋予所有用户随时随地的、容易找到一键举报权。同时,平台的、可识别的、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并且在儿童可能需要网络在线体验的任何年龄和时间阶段都可以使用。投诉举报机制应该有清晰、已经达成共识的报告类别,以及明确的后台基础设施,以确保能够实施快速且适当的后续行动。报告的处理应符合现行的数据保护立法。

在这一点上,除平台自身要设立相关举报投诉机制,还要加强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领域的合作与共治。例如,英国的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互联网观察基金会,简称IWF)建立的儿童色情制品举报和处理机制。IWF虽然是一家非盈利机构,但是许多互联网企业均是其成员,他们之间达成一致,IWF如果接到举报或自主发现某平台上存在儿童色情制品,其可以联系平台即可采取措施,保障了其发现的35%的违法内容,不管是在哪个网络平台,在一小时内删除,90%以上的色情制品平均在72小时内删除。

3.制定能够适合不同年龄段的隐私设置。虽然所有用户都存在隐私风险,但未成年人是一个特别脆弱的群体。特别是年幼的儿童不知道如何更改他们的隐私设置,也不了解他们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如成为容易被引诱的目标或置自己的网络声誉于风险之中。因此,应以最大限度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的方式管理默认的隐私设置。网络社交服务业界应推广透明的适合年龄的默认隐私设置,向未成年人提供明确的信息和警告,说明他们对默认隐私设置所做的任何更改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提供关于建立网络所需或建议的每项信息的隐私级别的背景信息。此外,还应在自己平台上更广泛地提供和推广使用家长控制,切实落实青少年模式的使用。

4.对未成年人及家长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陷入各类网络风险是因为使用网络的能力尚欠缺。在网络时代,保障未成年人参与权的前提就是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对网络风险的甄别力和免疫力、引导他们合理使用网络。企业是网络技术的引领者、开发者,而且对网络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和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行为更加了解,具备开展网络素养教育的能力。但是,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虽然需要加强赋权和教育,但也需要辅以保护措施。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并不总是能看到他们在网上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或并不总是能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这些内容或行为。

此外,宏观层面来讲,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儿童保障政策,在其企业规章制度中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虑,并且制定关于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具体政策。具体而言,如将儿童在线保护问题的尽职调查纳入现有的人权或风险评估框架,以确定企业是否可能通过其自身活动造成或加剧对儿童的不利影响,或这种不利影响是否会对企业造成影响。






参考文献(向上滑动阅览):

[1]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

[2] Obar, J. A., & Wildman, S. (2015). Social media definition and the governance challeng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39(9), 745–750.

[3] 参见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s/social-media.asp,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4] 同上。

[5] Agichtein, Eugene; Carlos Castillo. Debora Donato; Aristides Gionis; Gilad Mishne (2008). "Finding high-quality content in social media" (PDF). WISDOM – Proceedings of the 2008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Web Search and Data Mining: 183–193.

[6] Pavlik & MacIntoch, John and Shawn (2015). Converging Media 4th Edition.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89. ISBN 978-0-19-934230-3.

[7] 参见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s/social-media.asp,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8] 参见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78414/number-of-worldwide-social-network-users/,访问日期2020年8月11日。

[9] 参见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s/social-media.asp,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10] 参见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78414/number-of-worldwide-social-network-users/,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11] 由首都互联网协会、千龙网·中国首都网编制发布

[12] 参见https://raisingchildren.net.au/teens/entertainment-technology/digital-life/social-media#social-media-benefits-for-children-and-teenagers-nav-title,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13] Kim-Kwang Raymond Choo, Online child grooming: A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misuse of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for grooming children for sexual offenses, Australian Government,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Research and Public Policy Series 103 (2009) (on fil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

[14] 《论青少年网络沉迷的特征与应对》,http://www.cac.gov.cn/2020-01/15/c_1580632635467899.htm

[15] 同上。

[16] 参见:https://www.addictioncenter.com/drugs/social-media-addic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17] 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7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18] 同上。

[19] 参见:https://www.addictioncenter.com/drugs/social-media-addic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20] 参见:https://www.addictioncenter.com/drugs/social-media-addic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21] 《2019年全国未成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第41页。

[2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中国社交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

[23] 搜狐新闻https://www.sohu.com/a/214297236_162793

[24] 《民法总则》第144、145条。

[25] 《织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网”》,http://www.cac.gov.cn/2020-04/16/c_1588583181743781.htm

[26] 《2019年全国未成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 第.37页。

[27] 参见 https://tech.sina.cn/i/gn/2020-04-23/detail-iirczymi7921003.d.html?vt=4&pos=108,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28] 参见:http://www.cac.gov.cn/2020-08/06/c_1598277656513147.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29] 参见:http://www.cac.gov.cn/2020-08/06/c_1598277656513147.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30] http://www.cac.gov.cn/2020-08/06/c_1598277656447013.htm,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31] 参见:《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现状与风险》,http://www.cac.gov.cn/2020-04/21/c_1589016057458315.htm

[32] 蒋俏蕾:《守护数字童年不能忽视社交网络》,https://tech.sina.cn/i/gn/2020-04-23/detail-iirczymi7921003.d.html?vt=4&pos=108

[33] 有关建议参考国际电信联盟(ITU)2020年发布的《儿童网络保护行业指南》及欧盟委员会的《European Strategy for a Better Internet for Children》





作者简介



牛帅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研究员

黄子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生、北京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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