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诚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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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毕业后,我在这里看见了儿童侵害案件背后的故事

起初,项目组还考虑要不要规定受资助人该怎么用这笔钱,佟丽华仔细斟酌后,决定不作限制。“我们给他这些钱,哪怕是让他们吃几次好饭,买几身漂亮衣服,知道这个社会上有人在关心他们,他们并没有错,这就够了。”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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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对腾讯公司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为遏制“王者荣耀”引发的上述消极态势继续发展,中心于“六一”儿童节当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夯实人才基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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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未保法修订的十大变化

10月17日下午,全国人大三审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这是一件让我激动的事情。我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经21年,近年来参与了绝大多数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立法政策改革,其中投入精力最多、最让我刻骨铭心的当数未保法。记得2004年接受团中央委托负责起草未保法修订草案,两年多时间付出了大量心血,但最后的结果让人充满太多遗憾。2018年3月初,接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起草未保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再次开启这一历时两年多的伟大工程。有幸见证这部法律两次大修的过程,看到新法条文向社会公布,感触良多。让人振奋、激动的是这次修订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条款以及文字数是体现一部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以往大家对未保法最大的批评就是其太原则,对很多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以致不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在解决可操作性上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91年未保法56条、4000多字,2006年修订后增加到72条、文字增加到6000多字,本次修订后增加到132条、文字达到16000多字,文字增加了将近10000字。增加的文字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社会各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落实。修订后的未保法将初步担负起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尽管本次修订变化很多,我将其简单归纳为十大变化,供大家参考。1初步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1991年未保法确立了“四大保护”的法律结构,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未保法修订时,在我们最初起草的建议稿中,提出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本来初期全国人大起草组赞成这个意见,后来因为争议太大未被采纳,仍旧沿袭了原来“四大保护”的结构。本次修订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新的结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科学和完善。尽管一直存在各种争议,但新法在总则部分还是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承担为原则,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承担为例外;明确规定在村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为当前民政部在全国推动的儿童主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将原来规定的“根据需要设立”修改为“应当确立”,尽管只是简单的文字修改,但意义重大,为将来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新修订的未保法在总则部分还作出了很多新的重大规定,这些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未来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比如,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儿童权利公约》衔接,将原来“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是缔约国的责任,该公约规定的儿童各项权利可以概括为上述四大权利,简单文字修改更加明确了国家在保障未成年人实现上述权利方面的责任。单独规定了要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学科建设以及统计调查制度。这些规定都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还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中,原来一直缺乏的是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体系,以致未成年人缺乏获得感。本次修订,在“政府保护”一章明确增加一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这看似是一项具体的工作,但其意义重大,尤其是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政府提出明确的要求,有助于政府落实这项工作,有助于让未成年人直接感受到国家的关心和爱护。2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父母及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父母要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承担首要、共同责任。但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国法律对此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原来未保法对此也只是笼统规定。这次大修后的未保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对未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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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监护职责的履行

p26.往期原创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的风险及其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的“致命”缺陷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与预防扫二维码关注我们微信号|ertongquanli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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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

编者按2020年8月18日,本微信公众号发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撰写的文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的“致命”缺陷》,该文发布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后受人民法院报邀请,佟丽华律师将该文修改为《共同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并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7日第二版,本文摘录如下:共同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佟丽华如何对低龄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预防其再次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重点。我们期待,这次修订能够为解决这一社会难题提供有效的制度性解决方案,以促进和保障更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0年8月17日,全国人大公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次审议后的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笔者20多年来一直关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也带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这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很多修订工作。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情况复杂、严峻,近年来,不仅发生很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残忍杀害同学、亲属、老师等恶性案件,也出现很多低龄未成年人长期盗抢或者手段残忍地欺凌同学案件,但由于这些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司法实践中难以处理。这种局面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客观上纵容他们更加藐视社会规则,以致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当前面临的最大制度性难题是如何对其教育矫治、预防其再次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本次全国人大启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工作之初,就将解决这一问题确定为修法重点,并明确了“收容教养司法化”的修订方案。经司法机关多次讨论,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草案专门一章。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前,这一章内容被全部删除。2020年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8月17日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对此又作出了一项原则性规定,分为三款: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这里,笔者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上述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一.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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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的风险及其应对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沉迷”指的是对某种物质、习惯或行为具有强迫性的、不受控制的依赖,并且达到一旦中断就会产生严重的情感、精神或心理反应的程度。过度的网络使用被认为会产生依赖、沉迷,乃至成瘾。[14]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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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的“致命”缺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20多年关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也带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参与了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很多修订工作。认真看了最新发布的预防法草案,不得不说,这部法律草案存在着“致命”缺陷,对于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未给出科学有效的制度方案。01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我至今难忘五年前我们中心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母亲带着5岁的儿子和19个月大的女儿在西客站等车。母亲去接热水的空档,一个年龄仅13岁就浑身劣迹的少年,当着5岁哥哥的面,强行抱走女孩,在车站外的草坪里强奸并扼死了女孩。这不是简单的个案,我们简单整理了08年以后40多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很多案件都触目惊心。有些少年残忍杀害父母。2019年3月,江苏盐城一名13岁男孩因要钱与其母亲发生争吵,用菜刀砍死母亲后逃跑;2018年12月,湖南衡南县13岁少年用锤子先后将父母锤伤并逃离,致其父母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同样是2008年12月,湖南沅江市12岁少年用菜刀砍杀母亲,手段残忍。有些少年残忍伤害同学或他人。2016年8月,广西岑溪市13岁少年威逼3个小孩讲出家中钱财位置,后害怕事情败露,将3名幼童残忍杀害;2015年10月,湖南邵阳市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宿舍楼,用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2014年6月,河北张家口市一8岁男孩被11名同校学生围殴致死,11名少年均未满14周岁。有些少年长期混迹社会、盗抢成性。北京丰台司法机关破获一起案件,三位少年,均未满14周岁,以前多次实施盗窃、抢夺行为,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年龄问题均未处理。后又在电信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店主拿出手机,趁店主不备拿着手机逃窜出店,先后作案十多起。全国各地都发现一些盗抢成性的少年案件。我们近几年又办理多起未成年人实施的“仙人跳”案件。一些15岁左右的少年,结成团伙,打着“处女”的幌子在网上招嫖,事后以嫖客强奸了幼女名义敲诈勒索,在一起案件中因暴力勒索造成嫖客死亡的严重后果。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多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无法处理,也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恶性,促使他们更加藐视社会规则,容易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当前面临的最大制度性难题是如何对其教育矫治、预防其再次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0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审、二审的变化在2019年9月初,当了解到要删除预防法草案最有意义的“收容教养司法化”一章内容后,我给一位副委员长写信,信中开篇就说,“当前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个巨大难题是,13岁少年杀了人或者屡次盗窃,到底怎么办?鉴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恳请您在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时给以关注。”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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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与完善建议

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对比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第一次审议稿,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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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与预防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自杀的悲剧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疫情期间及常态化防控,需要特别警惕学生心理问题,防范学生偏激行为。学生自杀事件,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学生伤害事故,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特点,事后处理和法律责任认定也比较复杂。自杀事件发生后,家长往往把问题的矛头指向学校,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而学校则认为学生自杀的问题不是出在学校身上,不应由学校担责。那么对于学生自杀事件,到底谁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1法律法规依据及归责原则对于学生自杀自伤事件,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地方法规均做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总体上规定一致,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已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因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我市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上述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的处理还要结合学生的年龄与认知能力、学生监护人是否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所谓的学校过错是指,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行为是否存在不当。因此,在认定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学生、学校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过错程度的比例,以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8周岁以上的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或处理,学校有过错的则有责任,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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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稿、一审稿与现行法律对照表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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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稿关注“网络保护”的十个问题

全国人大从2018年开始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以来,已经大约2年时间。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从现行法律的72条增加到130条,其中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又对修订后的法律草案进行了二审,还是130条,但内容又做了很大修改。特别要关注的是“网络保护”一章,由一审稿的11条增加到18条,文字量增加了近一倍,并在后面“法律责任”部分结合前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说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这种完善不仅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01明确政府的具体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保护”专章最后一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实现了与国务院正在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有效衔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先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2016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来也多次在国家各个部委内部征求意见,但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增加“网络保护”专章的问题,所以这部条例直到现在也还尚未颁布。不论条例何时正式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这样一条,不仅有助于实现两者之间的衔接,也为国务院发布该条例提供了法律支撑。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保护”一章用两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具体部门的责任:一是明确规定了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二是规定了网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本条的背景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近些年来,多个部委也就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发布了多项规章或者说具体政策,比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有关部委发布这些规章或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但总的看,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在国家层面还是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未保法二审稿用两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两条都在开篇就明确提出了“网信部门”,另外也明确了“网信部门”“会同”其他部委要开展的一些具体工作。这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网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重要地位及作用,但总感觉力度还不够,相信未来网信部门在“会同”其他单位开展工作方面也还是会面临各种现实挑战。所以我一直认为,最好还是要更进一步明确网信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牵头作用,更进一步明确其职权,这样不仅有助于统筹推进工作,也有助于明确其法定责任,避免出现互相推诿、衔接不畅的局面。02要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人类社会正在快速实现互联网以致物联网化,未来一代的生活和工作都将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要清醒认识到的是,当下孩子是否具备健康的网络素养,不仅将影响着他们参与未来社会竞争的能力,也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所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不是在多大程度上鼓励或限制未成年人应用互联网,而是如何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二审稿对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问题高度关注,在本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在后面又具体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但在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方面我认为还是要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家长、学校在应用互联网方面相对孩子是滞后的,主要靠家长和学校培养孩子们的网络素养也是不够的,只有相关企业才最了解互联网,所以这些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建议在未来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中明确,互联网企业应当通过开发产品,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老师学习有关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和提高网络素养。0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技术和措施网络给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2020年5月,团中央权益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调查显示,46.0%的未成年网民曾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各类不良信息。屡见报端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巨额充值打赏等问题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差这一现实,也要充分认识到单靠父母或老师这种人工管理的局限性,所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体系中,要充分重视技术的作用。二审稿高度关注相关技术的应用问题,从三个角度明确提出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是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二是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帮助未成年人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二审稿还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2019年,国家网信办推动,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上线“青少年模式”,这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但受“青少年模式”内容吸引力不够、父母重视不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青少年模式”的效果还有待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强调“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应当有助于推动相关模式的进一步发展。04学校限制使用手机等个人智能终端产品随着智能设备及移动网络的普及,手机、平板电脑已成为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方式。很多未成年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学校,不仅导致未成年人不能安心学习,也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曾于2018年8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进行统一保管。学校教育本着按需的原则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但目前来看,学生携带手机到课堂的情况仍然存在,学校在管理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二审稿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这种规定其实是明确了三点:首先是学生可以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到学校,这样也便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其次,学生不能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课堂;最后,如果学生确实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到了学校,就必须交给学校统一保管。这种规定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制定具体执行措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并不是只有我国注意到学生在学校使用手机的危害,相反,一些国家早就已经通过立法对此作出规范。意大利是欧洲第一个禁止学生上课时使用手机的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一道全国禁令,一旦发现学生在校违规使用手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校方可视情节轻重,对学生处以没收手机或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等惩罚。希腊教育部2018年宣布,将禁止中小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英国在全国中小学校推广“手机禁令”,根据英国教育部的数据,目前英格兰地区已有95%的学校实行了类似禁令。法国国民议会2018年表决通过关于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法案,法案适用于所有幼儿园、小学和初中。05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上未成年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这不仅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泄漏还导致孩子容易成为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线上性引诱等侵害的目标。所以,未保法二审稿对此作出了多项具体的规定。二审稿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国家网信办在2019年8月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一些基本制度。比如,收集儿童个人信息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的制度;网络运营者要设置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人员、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网络运营者要对儿童个人信息特殊保护,严控访问权限,建立内部审批制度;明确了儿童个人信息删除的问题。本次未保法二审稿明确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了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制度,明确了被遗忘权制度等,也就是说把部门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上升为法律,可以保障这些制度更好地落实。相比《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未保法二审稿的一个重大积极变化是,当时国家网信办的规定只保护的是不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并不包括对那些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而未保法二审草案的上述规定所要保护的是全体未成年人,这样就在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对象上覆盖了所有未成年人,这是一个重大发展和完善。06预防和处置网络沉迷网络沉迷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社会高度关注。虽然国家新闻出版署专门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但在法律制度层面依然面临很多挑战。所以,这次未保法二审稿重点关注了这一问题,至少明确了七项具体制度。1、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责任。草案明确规定,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网信等部门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的责任。2、对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有些网络产品,特别是有些游戏开发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研发门槛低、互动性强、奖励诱惑多的网络游戏产品问题,草案特别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3、对各种网络服务的特殊功能提出了要求。草案不仅对网络游戏提出要求,还对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所有网络服务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上述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4、明确了网络游戏要经过特殊批准的制度。当前运营网络游戏也需要经过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二审草案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草案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5、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中的统一身份认证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政策以及实践中,为了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就首先要确定未成年人的身份,所以就需要使用人脸识别、指纹登陆、身份信息等各种措施。问题是,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身份,网络公司就不可避免收集了未成年人的大量个人信息,那么如何保障这些信息不会被滥用?又如何保障这些信息不会泄露?为了更好平衡未成年人身份确认与隐私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好的方法就是由国家主导建立统一的身份信息认证系统。这次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未保法二审稿上述规定是本次法律草案创设的一项新的重大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以及这个领域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6、明确规定了对游戏产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关于网络游戏分类管理的问题一直是在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各种立法政策中讨论的重点、难点问题。很多国家都对游戏采取了分级管理的方式,比如美国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制定了游戏分级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位于游戏产品包装背面的内容描述,用特定的词组描述游戏画面所涉及的内容,如暴力、血腥以及游戏中人物对话是否粗俗等;另一部分是位于游戏包装正面的登记标志,共分7个级别,按基本年龄划分,以游戏适合的年龄段英文字母来命名,特定等级的游戏产品只能卖给特定等级年龄的消费者。我国目前对网络内容的管理基本上都是概括性规定,比如将不良信息分为虚假信息、恐怖信息、危害国家安全信息、淫秽信息等类别,但没有形成根据年龄不同的分类管理制度。在国家有关部门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和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草案讨论的过程中,都有过多次热烈的讨论。本次草案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未保法二审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为下一步网络游戏的发展指明了方向。7、对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未保法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07网络直播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有人认为未成年人还小,应该明确禁止其参与网络直播;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是未成年人享有参与权的应有之义,完全禁止参与直播剥夺了其参与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二审草案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对此作出了区别对待。首先是明确规定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做网络直播,草案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其次是有条件允许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开展直播,草案规定企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也就是说企业在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未来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如何监管?是从年龄上区分还是从内容上监管?这还是一个有待观察的问题。但未保法二审稿对此作出区别对待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08网络欺凌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9年2月发布警告称,全球70.6%的15岁至24岁年轻网民正面临网络暴力、欺凌和骚扰的威胁,并呼吁采取协调行动,解决和预防针对儿童与年轻人的网络暴力行为。为什么网络欺凌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首先网络欺凌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如QQ)、网上聊天室、手机短信、社交网站、微博、微信、网络投票工具等网络沟通与通信工具,传播他人的流言蜚语、谣言、令其难堪的图片和视频,或者擅自将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公之于众,导致被欺凌者的信息被大肆泄露。其次网络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大范围传播,后果难以控制。而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网络给其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和持久,也更容易发生学业表现差、产生较低的自尊感以及其他生理心理健康问题,甚至引发自杀、自伤等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基于这种背景,二审稿草案从两个角度对此作出了规定。首先规定了严格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其次,规定了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救济方法,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消除影响。09强制报告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有助于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西方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制度,我国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后来这一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为了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在今年六一前夕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未保法二审稿也在总则部分确认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但在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企业是否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互联网企业对哪些问题应该报告?这是一个新问题,对互联网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大问题。二审稿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要停止传播并必须报告。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其次,发现对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停止提供服务并必须报告,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欺凌、社交网络中的性剥削等大量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都可能出现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韩国“N号房”事件中多达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有16名是未成年人女性,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刚刚11岁,加入所谓“房间”共享以儿童为对象色情信息的用户竟然多达26万人。对于这种大量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网络平台就没有责任吗?这个问题在韩国也是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当前很多互联网企业还更多从经济效益而非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注还远远不够。所以未保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是有重大意义的。10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我一直高度关注互联网企业的责任问题,这种责任不仅是社会责任,更主要是法律责任。互联网企业建设了虚拟空间,那么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在这一虚拟空间活动时的安全?这是当前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上的难点问题。二审草案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也可以直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通知用户予以提示,用户作出提示后,方可继续传输相关信息。上述规定都有重大意义,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比如,像腾讯、阿里、百度这些大的互联网企业是个庞大的体系,内部部门林立,很多产品开发、客户管理等部门彼此分隔情况极其严重,很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毫无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和知识,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其产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很多公司都有投诉机制,但很多时候是机器在接待投诉,即使费尽周折能够接通人工投诉,也多是以搪塞、解释为主,接待人员也往往并不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这就严重影响了相关投诉和处理的效果。所以在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制度要思考。比如,互联网企业在内部是否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腾讯曾经建立了马化腾亲自牵头、跨部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调机制,这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创新,但遗憾的是,宣传大于内容,在实际运作中流于形式;大的互联网平台是否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部门、中型互联网企业是否要设立专人?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一个重要经验是人员职业化才能实现专业化,人员专业化才能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质量。那么这种经验能否在互联网企业推广?社会如何有效监督互联网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为?是否可以借鉴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25、26、27、28条等相关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社会监督评价制度等。上述问题都是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思考的问题。最后还要特别提到的四点1、根据二审稿现有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对政府、互联网企业、学校、父母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2、互联网是个新鲜事物。在2004年到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整个过程中,我从未听说有人提出要就“网络保护”单设一章。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设“网络保护”一章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未来网络的发展将远远超过我们很多人的想象,所以当前立法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未来也必将出现很多新问题,所以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有担当、有责任,随时关注和研究这个领域的发展。3、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还未出台。从科学的角度看,既然未保法规定了“网络保护”专章,那就应该先制定法律,再根据法律对条例草案作相应修改。同时可以确信,未来相关部门还将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发布相关政策及行业指引。本文中的有些建议可以在二审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中解决,也可以在未来条例、规章、部门政策或者行业指引中解决。4、要特别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法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比如针对互联网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不仅可以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这些处罚措施对互联网企业影响是巨大的,希望互联网企业尊重这部法律,认真执行这部法律,以在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关系国家和民族发展伟大事业基础上,实现企业更好发展。往期原创我国未成年人性引诱案例统计分析:69起案件,269个儿童的人生如何拯救每年2000名孩子的生命和10000个家庭的幸福?张雪梅:解读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儿童权利在线欢迎关注●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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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性引诱案例统计分析:69起案件,269个儿童的人生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我国未成年人性引诱案例统计分析69起案件,269个儿童的人生引言28-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二次审议,今年春天国内外数起与儿童相关的恶性案件,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次修法寄予了厚望。在修法的前夕,我们完成了对2006年来的性引诱案件的梳理。作为法学工作者,我们必须用最客观的语言、最直观的图表分析这69起典型案件以及案件背后的269名受害人;但作为曾经的儿童、如今/未来的父母、一个具有感情的人,我们知道,冷漠的数字和图表背后,是269个儿童鲜活的人生和269个家庭逝去的幸福。这69个案件,只不过是万千性引诱案件的缩影,是我们从近十几年来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的包含“性引诱”行为或环节的代表。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尚无“性引诱”的概念,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来看待。换而言之,单纯的性引诱行为在我国不构成违法或犯罪,只有在其进一步导致发生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施害人才会被以后续行为定罪量刑。本文的案例研究注定只能是现实情况的冰山一角,因为相当一部分性引诱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说,只有待性引诱演变成更为严重的性侵害时,案件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在本文研究的69个案例之外,或许还有更多的案件只能石沉大海。但是,性引诱却正逐步将越来越多的儿童置于遭受性侵害的风险之中。在统计分析69个包含性引诱的案例之时,一个突出的事实展现在我们面前:相比传统性侵害儿童的犯罪,其受害人呈现出多众化、低龄化的特点。如在69件案例中,涉及多名受害人(三人及以上)的案件共22件,被害人总数超过217人,平均一个案件就有接近10个受害人,而且受害人以不满14岁的儿童为主。另外,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助长”了性引诱的发生,超过80%的案件中,性引诱是在线上实施的。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近在咫尺,我们期待以未保法为开端,从法律上正式对儿童性引诱行为进行规制。1研究背景与方法未成年人性引诱是指,由成年人实施的,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为目的,在线上(借助信息通讯技术)或者在线下与未成年人建立联系,通过诱骗、胁迫、勒索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操控和控制,以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或过程。[1]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性引诱的现实情况,更好地在立法层面予以应对,本文对2006年以来包含“性引诱”行为或环节的司法判例进行了统计,研究者经过案例检索,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优秀案件、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地方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选取18个案例;另外在无讼案例网站上,通过关键词搜索,查询到51个案例。在这69个案例中,被告分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被定罪量刑。文本采取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对69起性引诱案件中的受害人特征、行为方式和后续侵害行为进行了研究。希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让读者对儿童性引诱有更为清晰的认识,让这一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行为更多得到儿童保护实践者、政策和法律制定者的关注。2含有性引诱阶段的性侵案件:多众性、低龄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严重损害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本人、家庭、社会都带来了沉重的影响和负担。“性引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明显的特征。案例研究显示,含有线上性引诱阶段的性侵害案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多众性和低龄化。(一)受害者的数量特征:多众性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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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儿童套路多?揭开犯罪者的真面目!

视觉形式:通过视觉形式,例如给儿童观看儿童或成人色情图片等,降低儿童对色情和性的抵触,使儿童对此不敏感,鼓励,引导儿童参与性话题讨论。2.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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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解读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解读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分编以及附则。监护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民事制度,备受关注。监护制度也是民法典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最核心制度。下面笔者从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立法思路,主要内容、问题与后续立法建议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民法典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理解。01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民法典的编纂,采取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因此,从立法体例的科学性来讲,监护制度先是在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中进行了一节规定,确立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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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判决轻了还是重了?

王振华判决轻了还是重了?建议加重对猥亵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决作出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该判决太轻,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师在判决作出后则认为,王振华应判无罪,并且已经提起上诉。这个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本案刑期轻重、猥亵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还引发了对律师行业职业伦理的争论。对本案的讨论已经很多,我更想与大家讨论一下猥亵儿童案件背后的共性难题。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是轻了还是重了?当前国内在猥亵儿童案件办理中存在怎样的问题?未来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1强奸罪范围过窄导致很多恶性犯罪不能受到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取的是“插入说”,强奸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也就是说,我国在刑法中规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与幼女的“接触”才能构成强奸罪,性器官插入对方肛门或口中都只能认定为猥亵。这一点与域外立法中“强奸罪”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如英国的《性犯罪法案2003》规定,如果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将阴茎插入他人的阴道、肛门或口中,都可以构成强奸罪。有些国家已经修改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将“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的行为”定义为性交,按强奸罪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改法律,明确将“插入式猥亵”定义为强奸犯罪进行处罚。2猥亵罪相对刑罚低不足以惩罚恶性罪犯对于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猥亵罪分为两个处罚等级,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强奸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权益的犯罪,猥亵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即使猥亵行为具有聚众、发生在公共场合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最高也只有15年有期徒刑。3插入式猥亵案件频发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在我们关注的有些猥亵儿童案件中,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插入被害人身体,有些是使用工具、物体等侵害被害人身体,有些是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正如媒体报道王振华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介绍,“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4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普遍量刑轻我们分析了近几年发生的22起猥亵儿童的案件,被害儿童都是14岁以下,都是犯罪分子用手指插入或抠摸女童阴道,最后都导致阴道撕裂、阴道出血、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判决结果普遍较轻。其中2年及以下就有9件,2-3年6件,3-4年5件,5年以上只有2件。对比这些案件,判决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不是轻了、而是重了。但我想强调的是,不是王振华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类似案件判决都过轻了。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类犯罪的严重后果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至于很多严重的猥亵案件,都判决刑罚过轻,这是我们必须要警醒的。为了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类犯罪,从而震慑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有以下几点建议:1、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适用情况。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一般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过于谨慎,这直接导致了严重猥亵儿童案件判处刑罚过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劣情节”的适用范围,以对那些不仅给被害女童心理造成伤害、而且对其身体直接造成伤害的猥亵犯罪严厉打击。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快措施。2、对猥亵儿童罪增加无期徒刑、死刑。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的震慑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考虑到有些手段极其残忍的猥亵行为,伤害后果远远大于强奸犯罪。所以建议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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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引诱及其域外立法研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导语:“儿童性引诱”一词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但它却真实存在于生活之中,并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为越来越多的儿童带来风险。性引诱已经成为一个国际社会普遍面临和高度关注的严重危害儿童权益的问题。在我国,未成年人面临性引诱风险的例子并不罕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起恶性案件,施害人利用通讯软件,打着“交友”、“招募童星”等名义,与儿童接触、建立“信任关系”,而后胁迫未成年人发送裸照、与其进行裸聊或者进而诱骗、胁迫未成年人与其见面,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害。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与时俱进地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早将各种风险阻断在萌芽阶段,这是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为此,有些国家专门通过立法形式将“性引诱”行为犯罪进行打击。本文在分析“性引诱”行为含义及特征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关于性引诱行为的域外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从各国不断改进的立法中,探求儿童性引诱问题的立法应对策略。1什么是儿童性引诱?相比传统的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如强奸、猥亵、儿童色情制品[1]来说,儿童性引诱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尚无“儿童性引诱”一词。目前,该词是从国际语境中常用的“grooming”[2]、“Solicitation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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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剥削制品的举报-处理机制探究:以英、美两国为例

儿童性剥削制品(在许多国家的司法语境中常被称为儿童色情制品)是指以儿童、青少年或者任何明显可被视为儿童或青少年的人物或表现形式(如卡通、漫画中的儿童形象)为对象,实施的诸如性交、展示身体全部或部分、手淫类等任何性活动的行为的描述,并通过电影、录像、游戏软件或照片、图片等形式在计算机或者其他社交媒体上进行的展示。虽然在大部分国家的司法语境中,最常使用的“儿童色情制品”一词。但国际社会越来越形成了一种共识:“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等概念对儿童有污名化,这些概念构成对儿童的歧视。为此,本文中使用“儿童性剥削或性虐待”材料取代“儿童色情制品、材料”。儿童性剥削材料的制作、复制、出售、传播等行为都构成对儿童的性剥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并规定相应的刑罚。有些国家,儿童性剥削材料的持有、浏览、下载等行为也构成犯罪。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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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关注了未成年人的哪些问题?

三是建议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要比成人犯罪更加严格,在监管标准上要更加严格。“加大对互联网平台中涉未成年人内容的部分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隐蔽性很强的内容,监管要到位。”甄贞建议。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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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关于线上儿童性剥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致诚儿童”是致诚公益旗下的儿童权利保护平台,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由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于1999年成立,是中国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唯一一家具有联合国特别谘商地位的社会组织。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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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及其相关制度的构建

“致诚儿童”是致诚公益旗下的儿童权利保护平台,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由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于1999年成立,是中国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唯一一家具有联合国特别谘商地位的社会组织。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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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性承诺年龄比较研究

[iv]《有关问题的解读》,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8日发布,转载于http://www.ccdi.gov.cn/djfg/fgsy/201401/t20140107_114269.html。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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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1条”:如何预防熟人性侵的“罪恶”?

我当时提出的建议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身份或职务便利,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之间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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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养父”与年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致诚儿童”是致诚公益旗下的儿童权利保护平台,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由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于1999年成立,是中国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唯一一家具有联合国特别谘商地位的社会组织。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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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乘车安全,每位父母都应当做的一次自检自测

1”,https://www.who.int/roadsafety/projects/manuals/seatbelt/seat_belt_manual_module_1.pdf?ua=1(Last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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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N号房间”事件拉响警报:尽快弥补“线上儿童引诱”立法空白

“致诚儿童”是致诚公益旗下的儿童权利保护平台,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由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于1999年成立,是中国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唯一一家具有联合国特别谘商地位的社会组织。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