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女子事件,在春节前引爆社交媒体。
人们发现这不是孤例,有更多女子遭到相似的命运。根据清华大学黄忠良等人于 2019 年对 1038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西南地区是被拐妇女最多的地区,而华中地区居于第二。在一份 2018 年针对云、贵、川三省拐卖妇女罪研究中提及,光是 2014 年,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的被拐妇女人数就为 3 万余人。我们看到,被拐被骗妇女现象涉及了非常广泛的地域,所牵连到的被拐妇女人数惊人。
两周前就有读者在后台发问: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恶”存在?我们可以为这些可怜的女子做些什么?彼时编辑部也和大家一样,感到震惊和悲愤,因无力感而失语。但是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持续关注各方面的报道,阅读了相关的学术论文。
与近来众多自媒体文章中的诘问方式和事实呈现方式不同,我们在一些学术研究中看到了更全面的事实,更冷静和平衡的视角,更系统的问题诊断。这些研究帮我们进一步理解拐卖拐骗妇女这一社会问题的机理,补充了对解决问题思路的考虑框架。
在解救和惩治之外,还要考虑如何扶助受害者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在法律的震慑之外,还要考虑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关键影响。打拐反拐需要长期、多方面的努力,而不是运动式的行动可以解决的。在对这一社会问题有了更多理解之后,我们也不再感到全然的无力了。
这篇文章从受害者、收买者、拐卖者的角度,梳理了拐卖拐骗妇女现象的复杂成因,总结了解决问题的考虑角度。并在最后一部分探讨了作为都市青年的我们来说,为什么小花梅们的苦难与我们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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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家乡?受害者的三重苦难
《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的作者王金玲指出,拐卖拐骗妇女问题的受害者,面临着三重困境:地域困境、农村困境和性别困境。
在受害者集中的区域,“没什么经济来源,没地方打工”,“没什么收入”,“没有学可以上”,“接触不到外面的信息和世界”。为了让自己和家人过得好一点,她们“走出去”的意愿是强烈的。
除了“穷”,女性自幼在家乡所遭遇的性别剥削也让她们不堪重负,她们要从事繁重的农业和家庭照料劳动,要面对重男轻女文化下不良的家庭关系,甚至遭受家庭暴力。
女性在家乡找不到通过学业和就业改变命运的可能,更多地只能通过嫁人(尤其是嫁到外地去)寻找出路。王金玲指出,“由于生活困境的强压,绝大多数被访者在外流前有着逃离家乡/家庭的强烈愿望,进而使拐卖拐骗者有可乘之机。”
对于家庭来说,家里的女娃外嫁成为了唯一出路,而一些年轻女性向往出去有“打工赚钱的机会”。东部地区是想象中的“好地方”。
YJP:“爸爸治病要钱,妹妹上学要钱,家里吃饭要钱,我是长女,没有办法。” “当时我们在山区里,对外面的情况不了解。”“想出来打工,但是不知道去什么地方打工,而且家里也急着要钱。我也没办法。”“我不知道这里(指安徽——引者注)是什么样子,但介绍人说这里人很有钱,我就嫁过来了”。
除了“走出去”的迫切需要,“婚姻买卖”的文化也是拐卖拐骗问题的土壤。陈业强在其著作《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研究》中表示,到了 1980 年代,福贡女性开始以和男性婚配的方式远嫁到沿海地区,被称为“婚迁”。在不具备更多自身优势条件和可支配资源的情况下,出卖身体、出卖婚姻是获得新生活和经济条件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婚姻则变成了一种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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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农业经济为生的欠发达地区,女性的经济效益被认为远不如男性。当父母考虑到子女前途、家庭发展等情况之后,会决定转送或售卖子女来获得一定的家庭收入。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传统习俗则助长了这一风气,也迎合了那句民谚:“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这是父母对于子女拥有绝对处置权的极致写照。
所以,发展问题和性别问题要受到同样重视,才能有效地让西南地区的女性不再被沦为迎合传统习俗的工具,也不再被当作填补东部沿海农村婚姻市场的“牺牲品”。
由于这些外迁的女性通常是被瞒骗、哄骗到男方的家中,因此会常有现实与介绍人口中夸张的描述不符的情况,例如仍然需要担负繁重的农活,甚至还会遭受家庭暴力。有受访者表示,“我不想在这待的原因就是因为会被欺负。有时他哥哥喝醉了,发酒疯,就半夜进来打我骂我,把我打昏过去两次。村里的大队书记就是他叔叔,再没人管得了。”
她们能逃跑吗?还是最终会选择留下?碍于交通、通信不便,当长途跋涉来到外地的女性不满于流入地的处境,想要从山东、江苏等地独自回到家乡,不仅受制于信息获取能力,还可能面临着没路费、语言不通的限制,逃跑、回家对她们来说是很难完成的任务。
在人生地不熟的外乡,整个村落群体可能都是买方的帮手。在一些情况下,基层干部还会默许收买妇女、罔顾妇女意愿将其当作生育工具的违法行为。此外,被拐卖过去的妇女甚至还会面临再次被转卖到其他地方的危险。
尽管多数妇女在初期并不接受买卖婚姻事实,但在异乡长期与收买家庭共同生活的经历也会给她们留下一些情感联结,比如有受访者提到婆婆、村民对自己不错。她们中的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生育孩子以后的妇女往往会默认婚姻事实,子女也更可能成为她们的情感寄托和羁绊,从而放弃追究拐卖的犯罪行为。
CLR:“我回过一次家,但是婆婆和丈夫不让把孩子带走,我想孩子,所以又回来了。回家之后,我一开始有就不会去的想法,可我离不开孩子,孩子也想我,现在就安下心来过日子了。现在的物质生活还可以,总的来说比家乡富裕,而且交通也方便。这地方的人对我们都不错,村干部、计生委的干部都很好。”
心智障碍女性也是拐卖的主要受害者,在 RUC 新闻坊调查的法律文书中,有两成被拐女性患有残疾且大多是精神障碍。对她们来说,由于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低下,遑论可能遭受的人身自由限制,除了等待“被解救”之外,几乎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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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良等人的论文中提到,就拐卖犯罪这一地域跨度大的犯罪而言,免罚、供应和需求是犯罪的三要素。“免罚”指拐卖者因为法律本身不完善或执法不力而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震慑。“供应”指潜在的受害者。“需求”就是潜在的收买者。那么,在被拐卖拐骗妇女流入的地区,为什么有这么强烈的需求?在拐卖妇女案频发地区,大多数村民甚至基层干部都以“传宗接代”为更为重要的使命任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及生育工具化和性工具化等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入的。由于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男女出生的性别比例失调等问题,适龄男性本就比女性多。2021 年底,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 2021》中披露了人口等多方面数据,其中,全国乡村人口性别比为 107.91,14 个省份的性别比均大于 110。实际上,近三十年来,我国男女人口性别比失衡现象在乡村地区尤为明显,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这也导致收买者往往是当地的“剩男”,他们自身也面临重重的生存问题,例如贫困、年龄大、甚至患有疾病残疾。然而,“娶妻生子”、“儿女双全”却是他们“人穷志不短”的尊严。“多子多福”不仅是在家族和乡亲面前的尊严问题,也是切实的养老问题。在社会福利保障系统无法提供充足的农村人口养老保障的背景下,依靠子女养老仍然是唯一的选择。在正当途径无法实现娶妻生子的情况下,东部沿海地区的男性或家庭则可以用一定的经济基础来换取西南贫困女性的生育资本和劳动力,满足“留种”的愿望,买方市场俨然而生,一些人便走上了违法犯罪这条路。王金玲指出,并不能简单以“愚昧”和“道德沦丧”来解释“收买方”的行为,而是“生存策略的产物”。去理解“收买方”的生存问题和生存策略,并不意味着要为他们的行为“开脱”,更不意味着姑息犯罪。恰恰是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地方风俗和“当地道德”的影响是大于“普遍道德”的,也是大于法律的。所以只有理解收买者的处境,才能理解收买者及其“帮凶”的逻辑起点和行为实质,有效地遏制罪恶行为。
尽管可能存在卖方欺骗或者女方逃跑的风险,这种姻亲的支持网络也较为薄弱,但是买一个妻子对于在农村处于颓势的单身男性来说,既较为省钱,又可以不顾自身缺点带来的求偶劣势,婚后的经济负担也较少。对他们来说,收买被拐女性是在权衡各方利弊以后的选择。研究发现,在拐卖拐骗妇女进家门之后,男方常常会尽快与女方发生性行为,所谓“生米煮成熟饭”。之后,往往先以抚慰、劝告等怀柔手段安抚被拐妇女,其后则可能采取语言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等暴力手段,或结合怀柔与暴力,达成控制被拐妇女的目的。有了孩子之后,父子、母子的亲缘关系就作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器。虽然《刑法》第 241 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 3 年的基本刑之上也规定了收买后各种行为的严重情节,例如强奸、伤害、拘禁等重罪行为的数罪并罚。但是,在现实执法中,这些重罪行为往往因为时间长、取证难、当地办案机关的掩护等难以被认定。《刑法》还同时规定,如果不阻碍妇女意愿返回家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法院的实际判定中,多数案例对于收买者判处较轻,甚至未予处罚,使得收买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心。除此以外,农村大龄男青年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于收买拐卖妇女属于违法行为的认识不足。他们对于收买一个被拐女性的法律风险的想象也是很有限的。投机牟利者、拐卖拐骗者正是看到了迫切需要寻找出路的妇女对远离家乡、向外流动的强烈愿望,也看到了东部农村单身男性对于娶妻生子的需求,在其间发现了商机。《访谈实录》中的一位被访者就是因为想要跟着姐姐出门“看外面的世界”来到了昆明,结果在劳务市场“找活”时碰上了人贩子,人贩子说“有笔大生意”,让她跟他们走一趟,不用干活就能收钱。上了火车以后,她才发现目的地不是人贩子原先说好的地方。根据 RUC 新闻坊的调查,诱骗中最常见的借口便是帮受害者介绍婚姻或工作。在整个拐卖流程中,被拐妇女如同商品一般,先后经历拐骗、运输和售卖。几乎每个被拐妇女都曾被拐卖者限制自由、语言威胁或侮辱。除此之外,在 2017 年至 2020 年的 616 份法律文书中,被拐妇女遭受“转卖”的频次达到了 245 次。作为“中间人”的人贩子无疑是构成妇女拐卖拐骗的重要推手。在陈业强对怒江傈僳族妇女的研究中,当西南地区女性向往“过上好生活”而产生向外流动的意愿时,她们通常会在“中间人”的介绍之下远嫁。介绍人将傈僳族女性介绍给东部地区的单身男性,帮助他们以彩礼交换的方式“讨”媳妇,并收取低则 500 元、高则 3000 元的介绍费。除此之外,不少到了外地的傈僳族女性也会成为东部地区单身男性和家乡单身女性的中介,成为“滚雪球式的婚姻媒介”。这些傈僳族女性希望有同乡姐妹陪伴,而渴望找到结婚对象的单身汉也会为她们提供返乡的路费,实现她们归乡的心愿。根据我国刑法,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者,一般情况下应处 5-10 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其全部之个人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以判处死刑。与此同时,我国几乎每年都会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妇女拐卖专项行动,2021 年还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强调了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然而,为什么在法律严刑禁止的情况下,妇女拐卖犯罪依然没有得到遏制?一方面,在拐卖者看来,相较于作案能获得的利益诱惑,拐卖妇女的风险和成本并没有那么大。另一方面,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暧昧不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实际的调查追溯中,拐卖妇女与婚姻介绍常常是难以区分、相互交织的,责任很难认定。“讨”媳妇的方式虽非法律定义上的拐卖,即使包含着女性自主的流动意愿,也掺杂了很多瞒骗的因素。有的中介为了极力赚取撮合成功的中介费,往往会夸大男方的优势。陈业强在书中指出,这些本地的介绍人利用自己熟悉傈僳语和汉语、了解女方情况的优势,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站在男方的立场替男方说话,隐瞒男方的一些缺点和真实情况”,通过欺骗女方的方式快速“拉郎配”。这点在《访谈实录》中也得到了佐证。被“介绍”到流入地的女性也大多表示介绍人“把这边说得很好”,他们会赞美男方“虽然年龄大,但是家庭条件不错,还有手艺”。通常来说,男方会给女方家几千块彩礼钱,并且承担路费。但女方来到男方家时,往往会发现现实并不如所描绘得那样理想,有被访者说“他们说山东强,但其实也不强”。过程中带有看似“无伤大雅”的欺骗和隐瞒的“介绍”行为,因为并没有实行其他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法律中单独的介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并没有很明确地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的介绍行为与介绍婚姻行为。所以在司法层面上,很难把这种“介绍”定义为“拐卖”。拐卖拐骗妇女问题有复杂的法律、地理、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因素。运动式的关注和打击是无法解决问题的,需要长期持续的努力。除了解救有家属报案的受害者之外,还有很多受害者既无人寻找也不会主动报案,这一部分人应该如何扶助?除了加大惩治拐卖及相关恶行(包括犯罪分子的非法拘禁、强奸等罪行,以及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的不作为)之外,也需要从源头上改善“卖方”与“买方”群体的生存危机,预防拐卖拐骗的发生。由于拐卖妇女的地区多为偏远山村,解救行动常常难以进行,甚至需要花费数年的时间才有进展。打拐、解救和扶助被拐被骗妇女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关怀受害者,帮助他们寻找家乡、重建生活,也能对拐卖妇女的中间人、收买者造成威慑和打击。在“谷雨实验室”的那篇讲述被拐卖女性回家的故事中,我们首先看到了多方共同参与解救所带来的希望。报道讲述了包括公务员、熟悉本地文化与语言的专家和参与事件进展的社会志愿者、媒体一起,在两天半的时间内就帮助被拐卖远嫁的“李玉荣”找到了她的家乡、她的父母,还包括她的本名“德良”。我们为之感动的不单是这个“寻家”故事的结果是圆满的,还有一个个在面对困难时具体的而紧密的行动、联结与合作。那么,面对更多无人寻亲或放弃寻亲的妇女,我们能怎么扶助她们?婚迁或被拐卖后,因为社会没有提供其他生计的可能保障,她们往往会缺乏对自己往后人生托底的支撑,持续地停留在这条既定的命运线上。更不用说只能依靠外界力量的心智障碍女性,在行政系统没有妥善完备的安置、救助机制之时,她们就算能脱离“牢笼”,也不过是从一个苦海跳入了另一个而已。所以,需要一个良善的社会体系为类似的群体提供保障,包括解决她们的就业、教育、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收救等。在惩治犯罪方面,罗翔、车浩和黎敏等法律界专业人士针对拐卖拐骗相关司法问题的学术讨论,成为近年来在中国互联网公共空间中非常罕见的争鸣,而这样的辩论与交流,不仅能让“真理越辩越明”,激发公众的更多反思,也很可能在事实上推动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在执法层面,不论是受害者的流出地还是收买者的流入地,都有学者在田野研究中观察到了基层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参与暴力。只有落实基层政府、村委会等监督、检举和打击的责任,纠正不作为和知法犯法,才能有效打击和避免恶行。尽管今天西南地区的贫困问题已经获得了改善,但是只要存在“买方市场”的需求,存在可观的区域发展差异,拐卖拐骗妇女问题的潜在风险就始终存在。近年来的被拐妇女受害者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更为落后的缅甸、越南等境外地区。大多数学者都呼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着重“预防”这一罪恶的发生。王金玲指出,解决问题的源头在于通过“公力”的资源和行动而非“私力”来缓解流出地贫困问题、流入地的弱势人群养老问题、以及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性别压迫等等根本性问题。这就包括改善地区发展不平衡、完善农村的社会福利保障、加强对农村群体的文化教育、宣传更为进步的性别和婚姻观念等。还可以通过社会分工和服务的方式,让更多的专业人士、NGO 参与进来,不断关注与抵达残酷的底层社会现实,通过公共财政与捐款,为她们提供就业支持和职业培训、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在妇女拐卖拐骗问题中,仅仅依靠法律、行政力量作为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汇集学者、媒体、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多方合力。《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汇集分析了 1979-2011 年的期刊论文和大量访谈资料,这些学术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摸清拐卖拐骗妇女行为发生的社会经济症结和流程肌理有很大的帮助。我们也需要更多如王金玲、陈业强这样的研究者们,通过大量一线的田野,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和受害者的境况、提出政策建议。在丰县女子事件里,我们看到的大量消息都来自自媒体的碎片信息,然而机构媒体的调查报道是缺位的。在诸如此类悲剧性的公共新闻事件中,我们不仅需要媒体来提供更多面向的现实,也需要专业媒体帮助我们对信息、知识进行冷静的梳理和分析。而运动式的关注和行动也难以企及问题的核心。本次事件中,我们看到一些诟病与批判事发地的险恶与野蛮的声音,但这很容易让事件的关注主体失焦,一昧为徐州“挖坟”而有失平衡的报道,也只会加剧对一个“愚昧”农村刻板印象的妖魔化和城乡对立情绪,让故事走向极端,与问题解决的初衷事与愿违。最后,打破父权制文化和根深蒂固的性别观念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需要一波又一波的辩驳与觉醒。小花梅事件及背后的拐卖妇女现象让我们意识到,当社会舆论劝说女性回归家庭、生儿育女,也在无形中巩固男性“传宗接代”之“人生使命”的重压。让个体有权结婚生子,也有权不结婚不生子——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需要这样的“出路”。所谓“底层”的残酷,常常是在一两次偶发的事件中,因为媒体的曝光和舆论的关注被我们看到。大多数时候,当热度退去,我们又会回到自己“静好”的日常中。甚至身边也有不少人会认为,任何社会都会有“底层的不幸”,谈这些黑暗面有什么用? 底层的不幸真的与我们无关吗?电影《寄生虫》的故事恰恰揭示了,当底层的价值追求、生活需求和现实结构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一些人会选择铤而走险。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分析当代美国社会的“越轨”行为时指出,“一无所有者”更倾向于被社会迫使采用非法手段去实现目标,因为穷人很少能得到合法的机会去解决切实的生存危机或实现向上流动的目标。这时,底层群体所采取的手段也可能会伸向、甚至颠覆“岁月静好”的中产生活。正如许多为这一事件感到悲愤的网民常说的,“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她”。 即便不是出于“成为她”的恐惧,我们在对拐卖妇女这一社会问题的梳理中,还看到了自己与这一看似遥远的现象之间的关联。如果你是城市人口,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受到过教育,面对拐卖拐骗问题义愤填膺,这并不是美德,而仅仅是幸运。某种程度上,我们很可能在参与城市对农村的压迫,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利用,正如我们都在参与父权制社会对女性的剥削。 同时,这些令人震撼的拐卖拐骗妇女问题背后,我们看到的远远不止于遥远又陌生的“愚昧”。“追求成功和富裕”的欲望是熟悉的,“向上流动就能改变命运”的向往是熟悉的,“婚嫁中的利弊计算”是熟悉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观念和焦虑是熟悉的,但最大的不同在于,底层的群体需要在经济资源极端匮乏、受教育机会及其不平等的情况下,去追求或焦虑着这些事。 对我们来说,理解所谓的“黑暗面”,看清更广的系统性问题,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普通人有哪些可做之事,避免那些“我们也没有办法”的犬儒声音。比如,这次事件最早在短视频平台被人们发现,这说明让农村地区更多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并非没有意义。而让地区之间的道路和信息更畅通,让媒体和公众更多地看到乡村和具体的人的具体处境,是我们有能力做到的事。 在这次公共讨论中,我们无疑看到了持续发声、持续追问的作用力,正是这种久违的公民精神,让一份份调查通报得以修正,不论最后我们是否能看到完整的“真相”,这种追问和力所能及的行动都将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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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颐,Sharon
排版 | 诺诺
设计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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