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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早餐 | 20件冤错案背后的规律

2017-06-22 法治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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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件冤错案背后的规律: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大力纠正,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可以说,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

面对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


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我国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际上是以“自我纠错”为主的


所谓“自我纠错”,即一般都是由当年办案的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去决定再审和改判。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过错也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冤案的制造者往往不愿意承认错判,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翻案。


特别是一些冤案是由公检法通力合作或者政法委协调的结果,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人的行为规律,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


冤案在认定上的困难


我国的再审启动标准看起来清晰明确,但在实践中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把握的标准比较高。诚然,有些错判案件中发现的新证据是确实充分的,甚至是可以称为“铁证”,就像“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但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大多数刑事申诉案件可能都属于疑错案件,目前司法机关对于疑案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维持原判。因此,如果冤案一定要有“铁证”才能翻案,那么绝大多数冤案恐怕就都很难平反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关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而且容易掌握偏高,这也是导致再审启动难和错判纠正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冤错案追责制度也成了冤案平反的一大阻碍


近些年,“两高”都制定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客观来讲,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追究办法》本身的威慑作用与实践中的异化适用犹如悬在检察官与法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检察官与法官避之唯恐不及,又怎么会主动去纠正自己办理的错案


此外,即使由其他司法人员负责纠错,由于牵涉的人员可能具有广泛性,纠错主体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而且负责纠错的司法人员无法从纠错中获取多少利益,利弊权衡之后,纠错人员往往能推则推,能掩则掩


【作者:陈文飞,转载自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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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令铎,贾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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