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警示|“短斤缺两”怎么办?最高可罚30000元
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为了进一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提振南海区消费信心,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推出“3·15”系列报道,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消费者讲授维权技巧、普及维权知识,帮助大家放心消费、理性消费。
近日
一名视频博主在数家火锅店
和麻辣烫店打卡的视频冲上热搜
视频中这位博主带着
事先准备好的电子秤到火锅店就餐
针对火锅店所上菜品进行现场复称
发现多家火锅店存在“短斤缺两”的现象
此前
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
也曾发现个别商家短斤缺两的行为
如某水果档用于水果销售称重
但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
执法人员用1kg标准砝码
进行计量称重
称重结果为1.05kg
某美食店用于熟食销售称重
但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
用1kg标准砝码进行计量称重
称重结果为1.1kg
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
均已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原本便于消费者的“按量收费”
如今却成为一些不良商家的欺诈途经
火锅店、烤肉店经营者为了显示菜品量大价优,常会采用标明菜品名、价格、重量、规格等相关信息的形式售卖,例如:肥牛200g,38元或者五花肉200g,28元/份等。麻辣烫店经营者也往往会采取称重的销售形式,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喜好挑选菜品,消费者拿着盛具装好菜品,店家称重之后计算总价。
什么是“短斤缺两”?
商品差量多少
才可以认定为“短斤缺两”?
看这里↓↓↓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规定,类似上述按照特定重量进行结算、销售店内食品的行为,应当属于条款所指的销售零售商品行为。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重量结算的商品不得超出以下的负偏差范围。
“短斤缺两”
损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商家“短斤缺两”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处罚依据
针对上述“短斤缺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赔500元。
打击“短斤缺两”,南海市监这样做!
“短斤缺两”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如遇到餐饮“短斤缺两”的情况,可以妥善保存证据并进行投诉举报。
2022年,南海区市场监管系统共处理计量投诉近200宗,对多家存在短斤缺两行为的商户立案调查。接下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加大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力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如火锅店食材计量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餐饮单位“缺斤短两”、不按规定检定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不规范明码标价、使用过期原料、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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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场监管微信编辑部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 曾钟仪
审核:李凤、颜娟霞、闵莘、冯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