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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北京日报》:小周探花

2017-04-17 京检在线

文章来源|4月17日《北京日报》08版

记者|高健



“小李探花”李寻欢,掌中飞刀,“例不虚发”。


“小周探花”周媛媛,伶牙俐齿,出手诉案,同样“例不虚发”。


古龙笔下,李寻欢曾因殿试第三,故被称为“小李探花”。


现实之中,房山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周媛媛,因在第六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中摘得“探花”,故被称为“小周探花”。


1

威胁与感谢


庭审中,周媛媛向被告人发问


就像李寻欢也有自己的软肋一样,周媛媛心中,也有一道阴影。


初涉法庭,周媛媛并不怯场,但被告人的一句威胁,竟让她一时愣怔。


那是一起强奸案,周媛媛和“师父”一起出庭诉案,被告人最终获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冷冷地冲着周媛媛撂下一句话:“十年,你等着我出来的!”


周媛媛心中,是有恐惧,但更多的是不解,“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被告人为什么还有这么大怨气?”


 “被告人不服判,有很多原因,也许确实有冤情,也许认为量刑过重,也许是咱们只注重法律、忽视了情感教育”,“师父”见小周有些蒙,便“点拨”她,“公诉人要为正义担当。把坏人送进监狱,仅仅是改造他的一种方式而已。”


小周一点就透,“师父”的这席话就像“武功秘籍”一般,助她功力大长。


第二年,表现出色的周媛媛就转为助理检察员,可以独立办案。


一件涉及十多起盗窃案的系列盗窃案是周媛媛办的第一件大案。


“我到过这个小区,但没下手。”被告人对其中一起指控坚决否认。


周媛媛牢记“师父”的教诲,仔细核实案件证据,果然,在这起盗窃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指向被告人。最终,她排除了这起指控。


虽然被告人依然获刑十年以上,但他很感激周媛媛,感激她相信自己,并“帮助”自己。这名“老贼”当庭表示悔改,以报答检察官对自己的信任。

2

亲“毁”首案


周媛媛爱看侦探小说,还从中有所领悟——“检察官绝对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个大意,也许就满盘皆输。”


然而,这一领悟没给她带来“荣光”,反而让她亲手“毁”了一起全市首案。


2013年,我国法律正式出台“强制医疗”措施。公安机关把一起杀父伤母案移送到房山检察院,并配有专家鉴定意见:涉案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按照现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周媛媛可以轻松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顺利完成本市“强制医疗”首案。


可周媛媛翻着警方笔录,陷入沉思。


警方笔录:涉案精神病人因向父母索要房子和钱财遭到拒绝后,再次与父母发生矛盾,当日18时许,其在家中酒后持黑色猎刀将父亲砍死,将母亲砍成重伤,事后放火,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如此血腥,犯罪嫌疑人真的是精神病患者吗?

如果是,他仅仅会被强制医疗两到三年;如果不是,可能要面临死刑!


周媛媛较起真儿来,她一定要给心中的疑问一个了断。


笔录中提到:作案前,嫌疑人在卧室各个角落藏了多把刀,除黑色猎刀外,还有一把木柄长尖刀、一把棕色手柄军用刺刀和两个锤子等。另外,嫌疑人还从网上购买头盔、尼龙扎带、透明塑料袋,意图用于捆绑和运送尸体……


 “如此精心的事前准备,一个精神病患者能做到吗?”周媛媛划下疑点一。


 笔录中又提到:儿子和父亲矛盾特别尖锐,在案发前一个月,儿子曾向老两口下过“最后通牒”:不过户房子,就要杀死父亲。

 “作案时间高度吻合,这难道是‘碰巧’?”周媛媛划出了疑点二。


 伤情鉴定:父亲身中42刀,几乎刀刀致命;母亲的刀伤仅6处。“应该是有选择性地杀人,嫌疑人应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周媛媛若有所思。


警方到案记录载明:嫌疑人点着了房子,自己趴在隔壁屋的地上,“着火后浓烟上升,趴在地上反而存活几率更大。那么杀人后放火,是为了自杀,还是掩盖罪行?”疑点重重……


周媛媛泡在图书馆里查资料,向多名精神病学专家求教,渐渐弄明白了心理疾病并不等同于精神病。“心理疾病虽然存在性格缺陷、不善交往,但很可能是人格障碍,并不属于重症精神病,一般也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而且,精神病一般都有家族病史。”周媛媛走访嫌疑人的亲戚,确认其父母双方家族都没有精神病史。


胸有成竹的周媛媛来到医院,与嫌疑人正面交锋。


最初,没有质问,只是聊天。


周媛媛和嫌疑人谈起父母,聊养育之恩。她注意到,嫌疑人很不自在,脸上偶有羞愧之情。

“诈病企图逃避责任,父亲在天有知,绝对不会原谅你的。”这句话,扎进了嫌疑人的心里,面对周媛媛摆出的疑点,嫌疑人终于崩溃痛哭,承认装病,妄图逃过惩罚。


 嫌疑人坦白,案发前,他看过一些相关影视作品、阅读了精神病学书籍,刻意模仿精神病人。面对鉴定专家的问题,他故意回答得模棱两可,有时对有时错。他还告诉专家,自己有异常思维,例如被人攻击、恋物等,成功骗过专家。


周媛媛委托鉴定机构,重新对嫌疑人进行了两次鉴定,两次鉴定结果一样:嫌疑人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首案”变成了“普案”,本有可能“起死回生”的嫌疑人,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3

 咬文嚼字


周媛媛接待当事人


对于法律条文,周媛媛经常“咬文嚼字”,“这不能含糊,稍一疏忽可能就是‘用法不当’。”周媛媛说。


2013年,一起抢劫案到了周媛媛的手上。


嫌疑人入户盗窃现金300元后,主人回来,他为了抗拒抓捕把主人摔倒在地,打伤主人后,夺门而逃。后经鉴定,主人为轻微伤。


周媛媛以入户抢劫罪提起公诉,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普通抢劫。“入户抢劫”是十年以上量刑,“普通抢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媛媛认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请抗诉。


案件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法律有“禁止双重评价”原则,即“入户盗窃”既遂,已经认定了“入户”情节,犯罪转化后,是再次认定“入户”,还是只认定普通抢劫?


争议点二,是否使用暴力。法律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摆脱”“逃脱”,周媛媛反复念叨着这两个词。


 “‘摆脱’而非‘抗拒’;‘逃脱’强调的是逃跑而非暴力。”周媛媛认为,这条法律规定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过失,还是直接故意”。


 “住所是大家的‘最后港湾’,发挥着‘避风港’的作用。侵害公民的住宅安宁,将极大造成公民的不安与社会的恐慌氛围。同时,由于住所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征,在住所内实施抢劫行为,对被害人的压制与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程度也远远高于普通场合的抢劫行为。因此,对于侵害居民住宅的行为应当作为在量刑方面首要考虑的情节。应当充分在量刑过程中对这一情节进行评价。如果仅将‘入户’情节作为转化抢劫情节考虑,将导致量刑情节评价不充分。”周媛媛的这一抗诉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法院支持,被告人的刑期也从五年被改判为十一年半。


 一年后,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把类似该案的情节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案还被最高检察院公诉厅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4

为正义担当


一起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周媛媛还是把潜伏幕后的“黑老大”送进了监狱。


这是一起团伙盗油案件,案件第一被告人——狡猾的幕后老大和所有手下都是单线联系,很难形成直接的完整证据链指证其罪行。而且,老贼不仅自己巧舌如簧,还聘请了由多位知名刑辩律师组成的“梦幻律师团”,妄图脱罪。最终,还是栽在了身形单薄的小周手中。


老贼辩称,自己仅以为是“倒卖”,不知道其他被告人“盗窃”行为,而其他被告人对自己的指认,证据不足。


以为立于不败之地的老贼没想到,周媛媛早就料到他会如此抵赖,已做好万全准备。


“第一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具有三个关键作用:一是盗窃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和联络者……二是销售赃物的组织联络者……三是赃款的控制者……”


周媛媛提出,本案第二被告人和第一被告人是亲戚关系,又是其得力干将,在盗窃犯罪团伙中,很多关键指挥、授意往往发生于二人一对一之间,不会有其他人知晓,第二被告人的证言可以和其他被告人证言相互印证,尤其是盗窃的方式、联络的人员等,由此可以认定第一被告人的指使作用……


一字一句,“打蛇七寸”,老贼目瞪口呆,最终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实践中战绩彪炳的周媛媛,希望和更多高手“过招”。今年,她代表本市参加了第六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


这一竞赛,代表了全国公诉人的最高水平,可谓公诉领域“最强大脑”之间的巅峰对决。全国共有101名公诉人参与角逐,仅第一场笔试,就要持续9个小时,连“办”三起案件。再经过业务答辩、论辩,周媛媛杀入决赛,以总成绩第三名荣获“全国公诉标兵”称号,问鼎公诉人最高荣誉。


这仅仅是又一个开始,“追求公平正义,我们永远在路上!”周媛媛扶了扶眼镜,目光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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