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的境界——她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诠释着检察机关发挥好“两主”作用是多么重要!
文章来源|6月9日《检察日报》“检察职业精神在一线”专栏
虽然被告人最后获刑十年以上,但对周媛媛相信自己,排除一起并不属于自己的犯罪事实非常感动,这名“老贼”当庭表示悔改。
“诈病企图逃避责任,父亲有知,绝对不会原谅你的。”这句话,成为击溃张某心理防线的最后一记重拳,张某忽然崩溃痛哭。
辩护人在微博中写道:“女公诉人表现很好,做足了功课,攻防非常有力……开过不少庭,准备这么充分的公诉人,比较少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周媛媛
从校园论辩赛里舌战群儒到法庭上精准发力指控犯罪,从办好每一件看似很“小”的案件到9小时内从容应对260页案卷的复杂案例,从一名基层检察院普通公诉人到获得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最高荣誉“全国公诉标兵”,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周媛媛,用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诠释着检察机关发挥好“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是多么重要!
改变公诉风格
2007年,民商法专业硕士毕业的周媛媛,因出色的法律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征服了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的面试考官,进入检察院公诉部门。
在学校就是演讲高手、最佳辩手的周媛媛,到了公诉部可谓如鱼得水,在当年北京市新入职检察人员培训演讲比赛中,她以前辈检察官办理的一起精品案为例,发表演讲,荣获第一名。
崭露头角的周媛媛进入法庭也毫不犯怵,经常能和被告人、律师“侃侃而谈”,驳倒对方。用她的话说,当时很有些“小得意”。
但是,当年的一起案件给周媛媛留下了一个小小的“心理阴影”。那是一起强奸案,周媛媛和师傅一起出庭,被告人最终获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冷冷地冲着周媛媛撂下一句狠话:“十年,你等着我出来的!”
除了瞬间的恐惧,周媛媛还有点懵: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被告人为什么会有这么大怨气?
师傅一席话,改变了只注重“言辞犀利”的周媛媛的公诉风格:抛开“滚刀肉”不提,被告人不服判决,有很多原因,也许确实有冤情,也许认为量刑过重,也许是咱们只注重法律,忽视了情感教育。
“公诉人要为正义担当。把坏人送进监狱,仅仅是改造他的一种方式而已。”每当想起师傅的这句话,周媛媛都要先冷静下来,把珍藏在内心深处的这片“心理阴影”再回顾一次,提醒自己不要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
周媛媛清楚地记得出师之后办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一起系列盗窃案,被告人涉及十多起盗窃。对于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就是不承认:“我确实到过这个小区,但是我没下手。”
是一般性的狡辩,还是确实存在疑点?只有让证据说话。周媛媛仔细核实案件证据后发现,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该起盗窃,不能仅凭犯罪手段相似等就对存疑的案情定性。最终,她排除了这起事实。
虽然被告人最后获刑十年以上,但对周媛媛相信自己,排除一起并不属于自己的犯罪事实非常感动,这名“老贼”当庭表示悔改,以报答检察官对自己的信任。
这个精神病人是“装”的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是每一位国家公诉人毕生追求的目标。工作中,周媛媛秉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总是能从细微处抽丝剥茧,使得整个案件拨云见日。
“检察官绝对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个大意,也许就满盘皆输。”周媛媛最爱看侦探小说,这是她从中总结出的经验,也是她的工作方法。正是这个工作方法,让她“毁”了一起北京市首案。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项规定实施后不久,公安机关就把一起杀父伤母案移送房山区检察院,并配有专家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按照现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周媛媛可以轻松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顺利完成北京市“强制医疗”首案。
但如此“血腥”“恶劣”的一起案件,真的是精神病患者所为吗?如果是,张某仅仅会被强制医疗两到三年;如果不是,张某要面临最高死刑的重刑。
周媛媛认真阅读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案发当天,张某因向父母索要房子和钱财遭到拒绝后,再次与父母发生矛盾,18时许,其在家中酒后持猎刀将父亲砍死,将母亲砍成重伤,事后放火,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警方的笔录中提到,民警发现张某在作案前将各种刀具藏在卧室各个角落,他还从网上购买头盔、尼龙扎带、透明塑料袋,意图用于捆绑和运送尸体等。
“如此精心的事前准备,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能做到的吗?”周媛媛划下了疑点一。
笔录中还提到,张某和父亲矛盾特别尖锐,案发前一个月向老两口下过“最后通牒”:不过户房子,就要杀死父亲。作案时间也高度吻合。难道是“碰巧”?周媛媛划出了第二个疑点。
最大的疑点是伤情鉴定:父亲身中42刀,几乎刀刀致命;其母亲的刀伤仅有6处。可以看出,张某对父亲下手重,应该是有选择性地杀人,应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而杀人后放火,是为了自杀还是掩盖罪行?警方到案记录载明:放火的隔壁屋是抓获地点,当时张某趴在地上。按照常识,着火后浓烟上升,趴在地上反而存活几率更大。周媛媛又划出了一个新的疑点……
随着诸多疑点浮出水面,令周媛媛对专家的鉴定意见产生极大质疑。但她没有贸然到医院提讯犯罪嫌疑人,而是继续搜集证据。
周媛媛向多名精神病学专家求教,并泡在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心理疾病不等同于精神病,虽然存在性格缺陷、不善交往,但很可能是人格障碍,并不属于重症精神病,一般也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而且,精神病一般都有家族病史。”周媛媛随即又对涉案精神病人的亲戚进行走访,都没有发现此类病史。
准备充足后,周媛媛到医院和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
一上来,周媛媛就从父母养育之恩说起。张某逐渐表现出了强烈的羞愧心理。随即,周媛媛将自己对案件的疑点一个一个抛出,令张某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
“诈病企图逃避责任,父亲有知,绝对不会原谅你的。”这句话,成为击溃张某心理防线的最后一记重拳。张某忽然崩溃痛哭,承认自己装病,妄图逃过惩罚。他说,案发前,自己看过一些相关影视作品,阅读了精神病学书籍,并刻意模仿精神病人。
张某随后重新做了两次鉴定,最终被认定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就这样,一起“首案”,历时两年,变成了一起“恶性”杀人案,张某因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限制减刑。
什么算“入户”可是大问题
除了证据,对法律条文,周媛媛也绝不含糊,以免“用法不当”。
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周媛媛以入户抢劫罪公诉,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普通抢劫。按照前者,本应是十年以上的量刑,结果却变成了五年有期徒刑。
周媛媛不服判决,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请抗诉。其实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入户盗窃现金300元后,主人回来,其为了抗拒抓捕将主人摔倒在地,打伤主人,夺门而逃。后经鉴定,主人为轻微伤。
这种犯罪并不罕见,但的确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点。
周媛媛分析,这种案件争议点主要有两个:首先,法律有“禁止双重评价”原则,即“入户盗窃”既遂,已经认定了“入户”情节,其犯罪转化后,能否再认定“入户”,还是只能是普通抢劫。
另外就是暴力问题。法律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作为“语言专家”的周媛媛,特别提出了这句话的两个词,“摆脱”和“逃脱”。
“‘摆脱’而非‘抗拒’;‘逃脱’强调的是逃跑而非暴力。”周媛媛认为,这条法律规定,是指对于被害人或者抓捕人造成的伤害更接近于行为人是过失或者是间接故意造成的,而不能是直接故意,否则就违背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本意。
“住所是大家‘最后的港湾’,发挥着‘避风港’的作用。侵害公民的住宅安宁,将极大造成公民的不安与社会的恐慌氛围。同时,由于住所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征,在住所内实施抢劫行为,对被害人的压制与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程度也远远高于普通场合的抢劫行为。因此,对于侵害居民住宅的行为应当作为在量刑方面首要考虑的情节。如果仅将‘入户’情节作为转化抢劫情节考虑,将导致量刑情节评价不充分。”这一抗诉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法院支持,被告人的刑期也从五年被改判为十一年零六个月。
一年后,最高法出台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把类似该案的情节定为入户抢劫。该案还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周媛媛对法律的坚持得到了最好的印证。
指控犯罪就要精准发力
正是对证据、法律这两种武器的充分了解,抱定了“为正义担当”的信念,才令周媛媛在法庭上的辩论无往不利。
在一起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中,周媛媛“火力全开”,最终把一个“潜伏”很深的被告人送进了监狱。
这一被告人牵扯的是一起团伙盗窃案件,而他是该团伙的幕后指使者,和所有人都是单线联系,因此,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证其罪行。正因如此,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大钻“漏洞”,企图逃出法网。
被告人辩称,自己仅以为是“倒卖”,不知道其他被告人“盗窃”,而其他被告人对自己的指认,证据不足。
对于被告人种种辩解的可能,周媛媛做了万全准备,待被告人和律师话音落下,她用一贯平和的语调,展开回击。
“第一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具有三个关键作用:一是盗窃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和联络者……二是销售赃物的组织联络者……三是赃款的控制者……”
“证据方面,刑诉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周媛媛把目光射向被告人,继续说道:“这里需要区分证据充分与证据穷尽的关系。证据充分是指,有效证据的量达到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官能够产生内心确信的程度,做到了证据充分,就不必要求证据穷尽。所谓证据穷尽,是指犯罪行为可能留下的证据都已经全部收集齐全。这一要求有时既脱离客观实际又不符合诉讼效率,既于法无据又没有实际意义。”
周媛媛提出,本案第二被告人和第一被告人是亲戚关系,又是得力干将,在盗窃犯罪团伙中,很多关键指挥、授意往往发生于二人一对一之间,不会有其他人知晓,第二被告人的证言可以和其他被告人证言相互印证,尤其是盗窃的方式、联络的人员等,由此可以认定第一被告人的指使作用……
面对巧舌如簧的被告人和知名刑辩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周媛媛的每一字每一句都击中了案件的要害之处。
周媛媛有理有据有节的公诉风格也得到了辩护人的充分尊重和高度认可。辩护人在微博中写道:“女公诉人表现很好,非常友善,做足了功课,攻防非常有力,对辩护人的每一次质疑均及时作出反击。开过不少庭,准备这么充分的公诉人,比较少见。”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实践中战绩彪炳的周媛媛,希望和更多高手“过招”。2017年初,她代表北京市检察系统参加了第六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并以总成绩第三名荣获“全国公诉标兵”称号。
比赛虽然已经结束,但正如周媛媛所说:追求公平正义,我们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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