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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检察新产品“四观”评说

京检在线 2018-11-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要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上来谋划检察工作的发展,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新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检察新产品这个提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重要理念创新。理念一新天地宽。我们认识事物的视角改变了、观念更新了,对复杂局面规律性认识提高了,进而指导实践,有利于促进理论的成熟定型。

检察新产品首先着眼于“新”,即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变化,反思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建设法治过程中应当做出的适应性调整。一言以蔽之,围绕“新”字,检察机关要立足新时代、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其次着眼于“产品”,即将抽象的司法活动、动态的诉讼流程转换为具体的实指、具象的载体,从检察“输出”的角度反思如何科学部署、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进而兴利除弊、创新发展,找准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落脚点、着力点,也为探索标准化的案件流转、质量监控趟开了新路子。具体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解析,简称“四观”。

第一,要树立“品牌观”,着力锻造检察“金字招牌”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强调要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这“三个转变”不仅意味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更是经济发展理念的升级。“品牌”即区分的标识,通过名称、符号、图案、标识或是上述元素的综合,将一个单位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竞争者区别开来。品牌也是声誉的积淀,创树品牌的过程,就是培养客户对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认知、喜爱、信任和忠诚的过程。老字号、百年老店、好的品牌往往与高品质划等号,是单位或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名片,也是帮助单位或企业从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恢复重建40周年、接续转型发展的历史节点上。一方面,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加快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另一方面,面临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项诉讼制度改革的叠加聚合。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工作格局的重塑期、检察制度的成长期,谋定后动、顺势而为,搞好自身适应性改革,打造检察“金字招牌”,推动检察事业乘风破浪、飞跃提升。树立品牌观念,增强品牌意识,关键在于强化核心职能、打造拳头产品,在检察活动与品牌形象之间形成有机联接,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美誉度,在品牌塑造的过程中,进一步凝聚检察人员的共同发展愿景,形成体制机制创新合力。外部认可与内部认同相互融合、互促共赢,不但有利于做大做强检察工作,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在看到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检察机关主责主业还不够突出,工作适应性、社会功能发挥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就更加需要准确把握中央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和希望,从政治上理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从宪法法律赋予的定位、职能出发,科学确定职责使命、科学布局检察工作,从人民群众的新需要新期待着手,当好“法律的守护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捍卫者”。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有针对性地确定自选动作,打造个性化的特色检察品牌,以优质的产品形成突出的品牌效应。

第二,要树立“需求观”,推进检察工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检察机关应从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出发谋划检察工作,推进检察工作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果说经济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针对产业结构扭曲、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以优质供给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那么,检察工作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立足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大逻辑,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解决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当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这些需求当中不但有“法治”二字,其他的“公平”“正义”“安全”“环境”也都与法治有关。比如人民的民主权利需要法治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方式,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法治维护,等等。可以说“法治”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需求不断增多,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法治供给方面的要求自然水涨船高。法治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通过更科学的布局、更合理的分工、更精细的产品、更有效的供给,促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水平。


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需求是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的需求升级。与之相适应,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不能再拿老观念、旧思维去看待和部署检察工作。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立足大局和全局,针对人民之所呼、社会之所需,加强设计,开展试点,不断丰富检察产品内涵,提升检察产品的质量和水平。实践中,一些案件效果不好,引发舆论热议、网民吐槽,就是产品质量不过关的体现。没有司法的公正,人民群众就不会有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将各项检察职能落在具体案件上,通过高质高效的案件办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要树立“创新观”,鼓励基层首创推陈出新

新时代充满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同样前所未有。世情、国情、党情、检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检察工作所面临的复杂性、关联性、不确定性与日俱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活从不眷顾因循守旧、满足现状者,而将更多机遇留给勇于和敢于、善于改革创新的人们。在新一轮全球增长面前,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检察机关必须拿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立足当下,着眼长远,锐意改革,激励创新,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新道路、新模式,不断寻求新的增长点和驱动力。


实践充分证明,僵化保守没有出路,消极等靠只会陷入被动。如果沾沾自喜于既有成绩,对内外部的变化熟视无睹,检察体制机制将丧失内生动力,产出瑕疵产品、出现冤错案件将是大概率事件。如果没有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永远在路上的韧劲,我们将在传统观念、传统模式面前败下阵来,使既有改革成果付之东流。因此,必须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解放思想,破除桎梏,居安思危、创新发展。比如,检察环节的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分散于多个部门。如果安之若素,必然看不到其中缺乏统一的审查、决定、监督、救济,也看不到检察官决定分散化带来的标准不统一问题。但是以创新思维将上述职能集中行使,将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产权保护,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保障捕诉合一机制顺利实施,从而在刑事办案保障方面开辟新的分类、新的领域。


推动创新关键在于将中央的要求与检察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以中央的总体部署为依归,以中央的具体指示为方向,特别是围绕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将中央关于提起公益诉讼、开展对行政权的监督、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安排,创造性地落实到检察工作当中。在创新过程中,要坚持理论的自觉,夯实理论的根基,把握好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言而有据,行止有度。要探索构建科学的检察理论体系,构建包括检察职能定位、领导体制、检察政策、组织体系、管理监督等在内的理论框架,为体系思维、系统布局奠定基础。同时也要坚持实践性,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制度优势,鼓励和支持基层首创,关注基层实践,在总结提炼地方探索经验基础上推向全国,确保积极稳妥地改革创新。

第四,要树立“效果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新产品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实践,说一千道一万,最终要落在效果上。张军检察长强调要“为党分忧,为国解难,为民增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们指明了检察产品所应有的价值效用和实际效果。要以党和人民满不满意、答不答应作为评价检察新产品的根本标准,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突出效果导向,体现正向效应,努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积极作用。


比如,检察监督要努力追求“双赢、共赢、多赢”的效果,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共同促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更好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效果观在司法理念中的体现。又如,司法办案既要讲质量讲效率,也要讲政治讲大局,还要注重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不能简单执法、机械办案。案件办成了、发展搞砸了不行,法律上说得通、情理上过不去也不行,必须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融会贯通、正确决断。这是效果观在执法办案中的体现。再如,诉讼制度设计也要注重效果,当前就是要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职能配置,探索捕诉合一机制,除“流水线、链条式”办案之弊,兴“专业化、专门化”办案之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使分工更精细、办案更专业、履职更高效,促进检察产品能够精准有效对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这是效果观在制度创新中的体现。


总之,效果是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也是评价检察产品优劣的根本尺度,需要在理论创新、司法实践、制度设计、机制探索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高度重视,这样才能提供“更多更好更实”“更优质、更丰富”的法治新产品、检察新产品。


(供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简平)

(总第8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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