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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推进会

京检在线 2021-04-26

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经过两年多的模拟运行,根据中央、高检院和市委统一部署,在总结经验、固化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经高检院和市委深改委审批,已经正式印发实施。这标志着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尘埃落定、水到渠成、落地生根。

图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推进会现场

3月15日下午,北京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推进会,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保京主持会议,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葛海斌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了中央、高检院、市委关于内设机构改革精神和改革方案的要求,对前期内设机构改革探索进行了总结,面向全市检察机关三级院统一部署了《改革方案》,使全市检察人员更加充分认识改革、更加深入把握改革,增强改革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获得感,凝聚共识、提振士气,齐心协力打通内设机构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图为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出席会议并讲话

敬大力指出,要充分认识内设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

内设机构改革关乎首都检察工作长远发展,关乎各项检察改革能否全面落地、检察职责能否充分履行,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全市各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改革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 充分认识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面临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叠加聚合的复杂形势,各类案件专业性、复杂性日益突出。只有积极优化检察职能配置、优化内设机构设置、优化检察人员编制,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也只有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固化实践经验,提升司法改革成果,才能更好地把握新时代首都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机遇,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


➤ 真正认识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三个三”的特点。


内设机构改革总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的模拟运行阶段,经上级批准,开展了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并模拟运行。期间,坚决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内设机构进行个别调整,全市三级院均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为全面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第二阶段是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的过渡阶段,期间立足于过渡,放眼于创新,坚持兴利除弊、扬弃发展,积极适应高检院捕诉一体工作机制要求,在坚持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同时,完善内部制约、合理分工制度机制,构建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等,为落实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做好充分准备。第三阶段是2019年3月开始的正式实施阶段,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北京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在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实践上都做了充分准备。

内设机构改革确定“三步走”的工作规划。按照中央优化检察职能配置、优化内设机构设置、优化检察人员编制的“三优化”思路,北京市检察院党组确定了调编—建组—设部“三步走”的工作规划,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调编”是为了适应北京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对各院各条线编制以及检察官员额配备进行必要调整;“建组”是以检察官办案组为基础配置检察职能,坚持专业化的根本方向,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确保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履行;“设部”是“三步走”思路的最后一步,即立足北京检察工作实际,结合前期模拟运行成果,制定《改革方案》,确保内设机构改革最终平稳落地。


内设机构改革做到了“三符合”。首先,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改革后的内设机构突出专业化建设、突出扁平化管理、突出协同高效、突出内部制约等,充分体现了对中央改革精神的具体落实。其次,符合高检院的改革要求。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捕诉一体;在具体机构设置上,以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为基础设置检察业务机构,实现了市检察院与高检院机构的基本对应;调整优化检察业务机构职能配置,在思路、理念和机制上保持了与高检院的一致性。最后,符合北京地方实际。按照市委关于“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的同时,突出北京特点”的要求,坚持立足北京作为首都和超大城市的特点,充分结合北京实际,因地制宜,从多个方面着手,科学设计、固化和延续前期内设机构改革成果,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确保内设机构改革精准有效。


➤ 切实增强对内设机构改革的认同感。《改革方案》坚持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突出专业化建设,完善职能配置,建立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运转有序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充分体现了首都检察改革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制定过程中,积极了解相关省市的情况,充分征求各院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积极向高检院、市委政法委汇报,与市委编办等单位沟通,得到了高检院、市委的充分肯定,高检院批复同意《改革方案》,市委深改委也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

从机构设置上看,方案既符合上级对普遍共性的要求,也具有北京特色,保留了特色机构设置,而且较以前有了新的完善和发展。可以说,方案的出台是对北京检察各项改革理念的充分继承和发扬;是对北京检察各项改革成果的充分固化和延续;是对北京检察各项改革努力的充分褒奖和回报。全市检察人员要坚定对北京检察改革的信心,切实提升推进改革任务的决心,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敬大力强调,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内设机构改革部署要求

落实好改革,首先要理解好方案。全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内容。机构如何布局,体现了内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布局是否科学,关键看是否符合规律。《改革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有四条指导原则。

进一步突出全面充分履职。内设机构改革的目的说到底就是要通过机构职能调整,促进正确、全面、充分、协调、有效履职。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上提出要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今年的全市检察长会上,市检察院党组也提出了“好的做优、差的做好、新的做实、总体做强”的要求。这些要求要想真正落地,必须在机构设置上及时跟进。《改革方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持续推进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的结晶,充分体现了“一元定位、两条主线、三项基本职责”,通过单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构建“四位一体”刑事检察工作格局、落实“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要求等举措,贯彻落实了“1-2-3”的理论框架,特别是推进了法律监督、尤其是诉讼监督的专门化,促进了检察审查的实质化,强化了检察追诉的精细化、精准化。


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制度机制。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北京市检察机关围绕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两条主线,采取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合理分设,创新工作模式,在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制度机制,为夯实两条主线进一步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在司法办案方面,积极应对机构数量的限制,最大限度对“四位一体”刑事检察工作格局予以固化,同时继续深化专业化办案机制,不断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工作体系建设,确保司法办案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在法律监督方面,将监督划分为一般性的诉讼违法监督、严重诉讼违法调查核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三类,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归口管理,促使诉讼与监督“两手抓、两手硬”。

《改革方案》还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特设了专案组办理特定案件制度,即对依法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各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设立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对于申诉和抗诉案件,各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也可以另行组织办案组或专案组办理。


 进一步优化检察职能配置。自司法体制改革之初,北京市检察机关就始终坚持优化检察职能配置,不搞捆绑式改革,认真研究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诉讼规律,准确把握事关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根本问题,做到有分有合、分合有度,把职能考虑周全、一次配置到位,使职能与机构彼此契合,发挥出最佳效应,从而实现履职到位、流转通畅。

在改革过程中,按照中央改革精神,突出以业务为中心,向业务部门倾斜、向基层倾斜,《改革方案》既坚持规范统一,又因地制宜;既突出专业化、专门化,又强调监督制约、协同有序;既将相似、相近、相关联的职能予以整合,又不搞“生拉硬拽”、“拉郎配”。通过完善职能配置,使机构职责划分更明晰、职权运转更高效。特别是坚持机构与办案组一并推进,依托各类办案组织配置职能、办理案件,形成了“职能、机构、人员”的联动机制,充分考虑了机构成立后的履职情况。这样既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目和规模,又突出了检察官和办案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了检察职能顺畅高效运转。

在优化职能配置过程中,严格遵循高检院要求,坚持职能对应而非机构对应,在分院设立了各具特色的专业化办案机构。比如市检三分院设立了专门办理涉税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机构;市检四分院设立了集中管辖分院层面公益诉讼案件的专门机构,推动其成为体现三大核心职能、特色鲜明的检察院,即跨行政区划检察试点检察院、集中管辖公益诉讼专门检察院、复合型专门监督检察院。各基层院的内设机构也严格遵循了这一思路,在机构数量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必要的职能整合,实现了职能上下对应。


 进一步推动兴利除弊、扬弃发展。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坚决防止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捕诉一体化改革后出现的不良倾向,就必须坚持兴利除弊、扬弃发展。《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充分保障人权,防范各类风险”。

如,单独设立了负责检察管理监督的部门,加强对各流程重要节点的实时动态监督,完善与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相适应的全条线监督模式,真正实现对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管;推动监察室向检务督察部转型,使内部制约更加有力有效;优化强制措施检察职能整合试点成果,强化对捕诉一体办案部门办结的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备案审查,集中办理不捕后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审查决定捕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受理公民对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和对侦查机关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监督等,通过完善办案机制把捕诉一体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发挥出来。

下一步,要继续加强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新型检察领导模式建设、新型检察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新型内部制约制度建设、新型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建设,从而确保检察权始终依法规范正确行使。



敬大力要求,认真负责做好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内设机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方案》印发后,最主要的就是要抓好组织实施。只有深刻领会改革部署,积极参与改革、深入推动改革,注重效率,更注重质量,才能确保将方案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实现最佳效果。

▷▷ 要强化组织领导。内设机构改革是涉及全市检察机关的一项全局性改革,必须坚持市检察院统一领导,各分院、基层院各负其责。在落实过程中,各院要牢固树立主体意识、承担主体责任,从党组做起、从一把手做起、从班子成员做起,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市检察院相关部门也要深入基层一线指导,实时跟踪研判与评估,对改革试点中的政策适用、操作把握加强分类指导,对出现的问题定向解决,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高效完成。


▷▷ 要加强协调配合。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整体着眼、统筹兼顾、衔接有序,凝聚改革合力,主动向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汇报,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争取支持。尤其要注重办案衔接,主动上门向公安、法院等单位讲清楚改革的情况,明确职能调整后的对接部门,保证正常案件办理。


▷▷ 要确保两个平稳。始终把工作平稳、队伍平稳作为重点要求,注重把握好改革与司法办案之间的关系,做好业务交接和日常业务办理,确保实现工作平稳;注重把握好改革与队伍管理的关系,在坚持“组随职能走、人随组走”原则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配备,优化人员结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个人能力、梯队建设等情况,统筹考虑未来部门领导的配置,确保队伍平稳,并为下一步落实“三定”做好充分准备。各院要结合目前工作实际和改革要求,做好本院各机构职责的细化和衔接;围绕捕诉一体、侦查权运行等工作深入研究,推动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改革后检察权顺畅高效运行。


图为北京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保京主持会议

图为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葛海斌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

图为部分分会场现场

会议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北京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副局级巡视员,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市检察院机关全体检察人员、清河院全体检察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分院、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检察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后,市检察院宣布了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业务机构办案组配置。各分院、基层院于会后宣布了本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业务机构办案组配置。

3月18日,全市检察机关三级院将全部按照新内设机构运行。


(供稿:市院办公室)

(总第10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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