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云课堂2.0版】第1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一)
编者按
北京市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会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对疫情期间创新培训形式推出的“京检云课堂”进行全新改版升级。改版升级后的“京检云课堂2.0版”,将统筹发挥北京市检察官协会专业分会在检察专业化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每期由一个检察专业分会负责,聚焦重点、难点、热点、痛点问题,研究确定一个专题,细化3至5门专题系列课程,邀请本专业领域资深检察业务专家、优秀检察业务骨干和专业领域专家学者主讲授课,旨在通过推进培训课程的专业化、体系化建设,更好满足检察人员提升专业岗位核心素能的需求,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京检云课堂”诚邀您一起参与、学习和分享,籍云端方寸屏幕,洒万里智慧甘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
专题课程简介
本专题课程由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刑事犯罪检察专业分会组织会员骨干力量开发制作。专题课程共分四讲,分别从基本情况、启动及审查、处理和量刑建议等四个方面,系统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背景、基本内容、试点经过、量刑建议及办案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
// 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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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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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项司法改革举措到立法的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了一条极具时代意义的发展之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速裁程序试点起算,为期四年的改革试点为改革成果在立法上得到固化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北京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具体规范和配套保障机制,形成了认罪认罚工作的北京经验。从试点推行以来,敬大力检察长就对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进行研究,并明确提出了坚持全面适用、依法适用、重点适用的原则。目前,北京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总体处于良好态势,去年12月的适用率达到87.8%,位居全国前列,今年在疫情的影响下,前半年的适用率仍然达到77.1%,能够达到高检院提出的70%的目标,并在重罪认罪认罚和48小时全流程结案速裁模式等方面探索出了一套北京模式,有关经验做法得到中央媒体报道和高检院转发。
一
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刑事诉讼效率提升、刑事诉讼结构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与特定的时代发展背景紧密相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直接体现,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制化、刑事政策的宽缓化、犯罪数量的持续增长、司法资源紧张等是其主要制定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探索,高度契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是我国法治文明发展、刑事政策向“宽缓”转向的体现,提倡刑事司法的人文情怀与理性关怀,同时,刑案数量增加、犯罪轻型化倾向、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需求矛盾,以及打击犯罪、维护秩序、恢复被害人损失等立法目的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
二
制度定位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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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就有观点认为,这种弱化庭审的改革思路,与“庭审为中心”形成巨大反差,是与庭审实质化相悖的。这其实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误解。以审判为中心所要求的庭审实质化,并非也不可能是所有刑事案件均经历实质化的庭审,真正严格按照法庭完整的审判程序进行的案件可能也就20%左右,而80%左右的案件都要进行程度不一的分流和程序简化。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恰恰要求,一是进行审前分流,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二是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对此可以概括为“两个分流”。从这个意义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前期的速裁程序试点,实际上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慢”是建立在“快”基础之上的,这就是法治成本的辩证法。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它通过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推动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因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实质化庭审、证据裁判、犯罪嫌疑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权等,均是公正审判的应有之义,但是获得完整充分的审判程序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享有这项权利的被追诉人既可以积极地主张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可以选择简化的诉讼程序和方式获得审判,并在法定范围内获得“好处”。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两种制度在价值层面相互补充,健全了制度运行的整体逻辑。而从另一个方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想获得真正的生命力,必须以庭审实质化为后盾,只有嫌疑人、被告人相信审判的公正性,才能确保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种互为补充,互为表里的关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也予以了确认,其第21条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属性。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中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共有19个条款,分布在总则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以及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等各章节,实际上在立法上已然有别于单纯的刑事政策或者诉讼程序,而成为独立于其他体现认罪从宽制度的一项全新的制度,既体现实体从宽,也体现程序从简。它也带有其他从宽制度所没有的广泛覆盖性;从诉讼流程看,它涵盖包括侦、诉、审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从实体上看,它可能涉及所有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从程序上看,它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多层次的诉讼体系。
三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意义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适用条件、遵循原则、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依法从宽处理,构建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1
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
满足司法办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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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当前,我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领域犯罪及网络犯罪呈现新的特点,新类型、新手段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压力增大,无论是侦查取证,还是提起公诉、审判定案,难度不断加大。而面对法治文明进步的新要求,刑事司法中对证据规格要求和证明标准的把握也越来越严,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一些案件因为相关的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导致证据达不成确实充分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惩治犯罪的力度。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在那些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对于查证案件细节,收集客观性证据,起获犯罪工具或者赃款赃物等关键物证,显得尤为重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认罪认罚案件,明确了在实体上可以从宽处理、程序上简化办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理,即使处理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
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促进提升诉讼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犯罪率日益上升的今天,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根据高检院工作报告中公布的20年来的刑事案件数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而与此同时三年以下轻罪案件的占比随之不断提高,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八成左右。面对新的犯罪结构,面对居高不下的案件总量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凸显,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已迫在眉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合理提高诉讼效率。
3
有利于推动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它将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转型和建构,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提供了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规范和依据。它通过将以往关于认罪认罚的零星规定系统化、制度化,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层面,确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轻罪案件从宽处理,扩大“缓管免”、单处罚金和非刑罚方法的适用,可以降低羁押率,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及时处理、被告人获得及时审判,有利于避免诉讼迟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正落实。
4
有利于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
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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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能动地参与司法,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种趋势。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形成一种控辩审之间良好互动的关系,这会对现有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形成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问题交叉叠加,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往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如扒窃、危险驾驶等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刑法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这就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司法惩罚警示功能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可行的路径。
(供稿:市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办公室、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
(总第1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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