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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检察 |【BTV-我是检察官】2022年第3期——强化履职担当 确保案不漏人人不漏罪

京检在线 2023-09-21
文章来源 | 法治进行时

编者按

近日,《我是检察官》两会特辑节目与大家见面啦!该节目由北京市检察院新闻中心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联合推出,通过讲述检察官的办案故事,从多个角度展示检察机关亮点工作和检察官的专业与担当。两会特辑将聚焦“5+N”首都检察特色品牌,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网络检察、金融检察、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等不同领域讲述检察履职故事。

本期节目讲述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案中案,检察机关全面引导侦查、准确定性、依法追诉单位犯罪,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助推危险化学品管理取得较好成效。


2020年7月7日下午4点多,北京市某村的一个库房突然冒出滚滚浓烟。



火场中有许多不明气罐,消防救援部门派出59辆消防车、352名指战员进行救援,大火被扑灭后,消防人员共处置各类气瓶757个,因为救援及时处置得当,这起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爆炸现场的勘验和嫌疑人的口供,检察官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但是,定罪量刑需要细致的事实依据,其中,事故调查报告是最关键的证据。



批准逮捕前,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沟通办案进展,并咨询化学方面的专家,明确危化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



作为这起爆炸案的承办人,在没有事故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检察官首先要理清的事情是,爆炸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环氧乙烷具有很好的消杀作用,其本身也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



按照规定,涉案公司应该把环氧乙烷的气罐保存在低温通风的特殊库房里,可他们却随便的将这些气罐放在了村子外边的普通库房中。



现场处置专家和化学专家经过反复论证,认定这起事故的原因是:泄露的环氧乙烷遇明火发生燃烧和爆炸,之后引发周边堆放气瓶的连续爆炸。



结合专家意见,检察官调取了气体公司的进货单、出货单和运输记录,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环氧乙烷等危险化学品气瓶,最终造成了爆炸的严重后果。考虑到其行为的现实危险性,检察院对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甲,两名经理曹某乙、赵某,以及5名司机和一名房东批准逮捕。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经理均表示认罪,但5名司机和房东则认为,在这起爆炸案中,他们的作用并不大,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司机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普通车辆,频繁装载危险化学品上路运输,并在涉案库房非法充装,最终造成爆炸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



最终,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的爆炸原因,与专家论证的观点一致:事故直接原因为,现场泄露的环氧乙烷被点火源点燃发生燃烧,相邻乙炔气瓶受热燃烧泄露,后引发了环氧乙烷气瓶及其他气瓶连续发生多次爆炸。随着对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公安机关前期发现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事实也逐渐水落石出。



氯气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气体,为剧毒化学品,主要用于生产塑料、染料、农药、消毒剂、漂白剂等物质。过量吸入氯气,可致人死亡。


经查证,曹某甲、曹某乙曾经向两个大学实验室销售氯气20升,向一家药业公司销售氯气10升。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曹某甲、曹某乙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氯气犯罪进行追诉,并认定涉案公司单位犯罪,依法追诉。



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责任分工准确区分层次,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对涉案单位及9名嫌疑人给出了量刑建议,除一名犯罪嫌疑人曹某乙,其他8名犯罪嫌疑人及单位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4月1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


庭审检察官:本院认为气体公司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2、3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我得感谢一下公诉机关孙红枫检察官,她跟我谈过两次话,对我很有教育意义,我深表感谢,我就再想对我们的员工说几句,挺对不住你们的,让你们陪着我,在里边待了快一年了,我借着这个机会跟你们说一声对不起。


 

法官判决如下:一、单位气体公司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曹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曹某乙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21年9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调度经理赵某、以及5名司机一年一个月至九个月十五日不等有期徒刑,判处房东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名被告人公司经理曹某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筑牢危险化学品监管及校园实验室安全防线,积极发挥检察机关防范社会风险、参与综合治理职能,通州检察院向三家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根据检察建议,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下发《危险化学品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着手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供稿:市院办公室、《法治进行时》栏目组)

(总第22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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