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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VS检察官,你更喜欢哪个?

高正纲 法律人那些事 2019-11-07

本人天秤座,喜欢找不同,对比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提几点思考:



法官法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法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总结


法官法第四、六可以合并为一条,对应的检察官法,明确提出检察官既追诉犯罪,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官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检察官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总结


1、法院保留庭长、副庭长,检察院则无类似职务;


2、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决定权在检察长,法官无此要求;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院无此规定。



法官法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总结


1、上级法院建议撤销下级法院法官任命的规定有待商榷,虽体现了对法官任命加强监管,但是有违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中审判独立的精神,审判独立,法官任命也应保持独立;


2、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第四款有重复。



法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总结


1、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经历,但没说必须从法官、检察官或同等条件的人中产生;


2、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委委员、检委委员可以交流任职;


3、提出思考,法院院长、检察长是否可以不是法官、检察官?


作者:法律人,高正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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