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醒!疫情爆发期间,哄抬物价等15种行为涉嫌犯罪!附法律及司法解释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断蔓延,已经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随着春运阶段的临近,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后果不堪设想。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治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如果违反该法,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构成犯罪。
首先,针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管人员,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失职行为有五种表现方式: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本罪所谓的情节严重:(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次,针对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厂家,《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联想到近日许多商家在销售口罩时坐地涨价,其实非常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各大电商平台,如果明知有人坐地涨价囤积居奇,自然也有制止义务,如果故意不制止,还参与分配利润,那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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