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与法官情人办假案,赃款竟然捐给寺庙供养寺庙师傅
网上公布的《陈某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女律师与情人联手赚钱的案例。
陈某,1978年7月22日生,原石家庄市某法律事务所主任。2011年至2012年8月间,陈某违规代理冯峥嵘从深圳委托的虚假“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长安区法院代理23件(起诉书指控的24件,其中一件属于桥西法院所办理),上述虚假案件均是由冯峥嵘提供深圳等地房屋买卖双方身份信息及虚假借贷材料。
陈某在明知此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为了规避深圳当地房地产限购政策,且案件被告不在长安法院管辖区居住,法院无诉讼管辖权的情况下,为使案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进行审理,与法院的法官张紫元串通制作虚假案件被告住所地信息,为使案件能顺利在张紫元所在的西兆通法庭审理,陈某伙同张紫元采取上述做法来规避法院诉讼管辖权,从而使上述虚假的案件能够在张紫元所在法庭审理。
陈某在上述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未主持调解的情况下指派其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赵某、冯某1以及其朋友刘某等人或其本人亲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使得上述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使案件中所涉及房产得以过户,最终致使案件当事人少缴纳房产交易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2年8月间,陈某为了办理该类案件共收受深圳冯峥嵘汇款1558287元,除部分款项用于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支出外,其供述尚有1465957元用于个人支出。
陈某供述:通过查看银行明细,从2011年5月16日至2012年8月30日在办理以房抵债案子中,冯峥嵘共给我1558287元。这些钱有正常的诉讼费支出,有送给法官的,剩下的都是我和张紫元消费支出了。
第一项,我和张紫元在一块生活,我们两个人的钱都是在一块合着,我们俩的花费也是共同支出的,张紫元从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共从我这拿走30万元左右,用于向寺庙捐款和供养寺庙师傅;
第二项,我和张紫元向贫困山区捐款10万元左右;
第三项,张紫元从我这拿走8万元左右用于印发佛教用品;
第四项,张紫元拿款借给其同学5万元;
第五项,2010年至2011年期间,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法庭丢失了一本卷宗,张紫元为了补偿这件事,从我这拿走42万元,他让我用我的名义共同购买了案中的一套纠纷村证房,位置在北二环向北的南高营村;
第六项,我和张紫元买相机花费2万元;
第七项,2011年张紫元买表两块用款8万元;
第八项,张紫元购买名人字画用款30万元;
第九项,2011年张紫元让我给他舅舅2万元;
第十项,2011年张紫元买佛像拿走3万元;
第十一项,张紫元拿走2万元;
第十二项,冯峥嵘让我办理以房抵债案的正常诉讼费用,数额记不清了;
第十三项,在办理以房抵债案期间,送给法官计5.2万元。
陈某在庭审时又供述:我没有和张紫元一起受贿,我和他只是朋友关系,并非特定关系人。冯峥嵘给我的钱我认为属于代理费、办公费等费用。
不过法院认为,陈某与张紫元交往密切,生活上互相照顾,具有共同的利益,是社会道德规范所公认的婚外情人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认定陈某系张紫元的特定关系人。在共同犯罪中,张紫元是权利主体,陈某是行为主体,二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收受冯峥嵘给付贿赂款。
除河北外,广东、河南、湖南、江西等地一些基层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炮制过虚假诉讼案件。
同样在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王国光,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间,利用其时任该院振头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便利,与前述房产中介冯某勾结,炮制了11件虚假诉讼案件,造成深圳市区30套房产被非法过户。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谢钟毅指使其分管部门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违法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62份,帮助相关人员非法过户房产159套,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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