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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当事人“假法律文书”,律师被判13年并处罚金21万|案例

人们一提到“打官司”

第一反应就是要找律师

让专业人士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


没想到

有些律师

欺骗当事人、亵渎法律权威

竟私自伪造法院文书

一起通过案例看看

法律如何惩处此类恶劣行为~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某法律服务所主任贾某在代理金华(化名)与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中,虚构了法院立案并收取保全费、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向金华收取费用20.31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5月,贾某以购买债权获取利益为由,让项歌(化名)与其合作出资60万元后,将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贾某为骗取项歌信任,伪造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2015年以来,贾某累计诈骗18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3份,诈骗金额共计1485786元。




法院判决


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贾某伪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贾某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贾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同类案例


2007年秋,鹤壁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受一被代理人的委托,向一建筑公司索要欠款。在代理过程中,贾某不慎将欠条及有关材料丢失。为隐瞒真相,贾某谎称已向鹤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代理人一再催问,无奈之下贾某巧使手段,私自伪造了一份鹤山区人民法院(2007)鹤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街头打印后交给被代理人,并告知被代理人对方已上诉。后因等不到消息的被代理人拿判决书到鹤山区法院询问情况,贾某伪造判决书的罪行完全暴露。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由此可见,

律师伪造判决书的行为

往往会一并触犯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

若再加上

诈骗金额、次数情形

...  ... 



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罚金

及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提示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个人繁忙、不便出面等原因,往往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对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提高诉讼能力,避免诉累产生。但是因为没有直面法院工作人员,不了解诉讼程序、文书要求等具体诉讼内容,很容易盲目信任代理人,受代理人摆布。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以身份证号码登录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予以查询,法院收取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后,一般亦会短信推送电子发票,以保障费用收取的公开规范。据此,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疑点,可以通过拨打法院工作热线电话、登录电子诉讼平台查询等方式予以核实,以便切实维护个人各项诉讼权益。


你对此怎么看呢?

来源 | 聚法案例网、山东商报、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等,封面图片来自pixabay,聚法案例综合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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