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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掌掴下属,城管殴打小贩,政法书记水泼律师,说好的法治方式呢?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

周日,因节日调休也是工作日。最近有几起与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值得法律人关注。
2020年9月23日,网友爆料称,山东省威海乳山市委党史研究中心主任徐华伟,对下属工作不满意扇打辱骂,事发过程的视频被曝光。
9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认定徐某某存在因工作原因多次殴打本单位工作人员吕某某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尽管官方认定掌掴下属是工作原因,但因为上级与下属之间是内部层级管理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我没异议。
这件治安处罚,让人不禁想起城管追打小贩的案件。
2020年9月13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南岸发布《警情通报》称,9月7日9时40分许,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对东海长洲片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一水果摊主杨某(女,26岁,四川平昌人)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不满,遂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男,29岁,南岸区人)右手被果筐划伤。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公务,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杨某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杨某桥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这起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打人案件在我们法律圈引发热议。
主要原因在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
该给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中明确: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根据国法办的此函精神,执行公务的执法行为具有公定力,其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不影响行为的公务性质,就公法责任而言,违法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责任,若触犯刑法则承担刑事责任,不应由公安机关以治安纠纷进行处罚,若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依法实行国家赔偿。
无独有偶,还有前段的政法委副书记向律师泼开水案件。
据媒体报道,开发商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包商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20年7月9日下午4点半,岑溪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双方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到会进行协商,但协商未达成一致。因万宝公司代理律师高鹏不同意签字,随后遭到岑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冼宏伟侮辱谩骂,还被泼开水、殴打。后高鹏被送医就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9月23日消息,岑溪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冼宏伟违反群众纪律,粗暴对待群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岑溪市纪委给予冼宏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岑溪市委决定免去其岑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职务,并调离政法系统。
8月7日,殴打律师的岑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被岑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广西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对冼宏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这让人一声叹息。
由于政法委是党的机关,是否参照适用上述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或有争议,但从法理上分析应当是可以的。我当然不是为这位副书记叫屈,我和这位受害律师也没有关系。
我只是想借这个事来卖弄我的观点:
我们的依法行政从最早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颁布有16年了,应当承认当前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有明显提高,但最近这几起公职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说明:在全体公职人员中普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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